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麼,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相關案例分析:

  婚內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男***於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後以後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願放棄一切財產,淨身出戶,並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後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承諾書,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並按照承諾書中的要求淨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承諾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承諾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承諾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承諾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承諾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承諾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於承諾書中關於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承諾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戶”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承諾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後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承諾書中“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筆者贊成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係具有人身關係,不同於僅限於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係。放棄撫養權的承諾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承諾書關於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承諾書中關於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