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佈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資訊網路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資料電文、***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資料。

  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傳統的電子合同***即"書面合同"***時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的,而且手術簽字和蓋章還是合同真實性的證明。但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就不能用手書籤名了,那如何證明合同的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確定合同成立時間呢?我國的《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這一問題,而是規定,當事人採用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二、《電子簽名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合同成立可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並且從立法上賦予了電子合同應有的法律地位。

  綜上所述,現在電子協議是被法律認可的,但一定要正規,資料要齊全,投資理財重點要關注平臺的模式與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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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的分類:

  根據電子合同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合同可分為:商業機構之間的電子合同***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使用者之間的電子合同***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商業機構與使用者之間的模式***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

  合同的分類就是將種類各異的合同按照特定的標準所進行的抽象性區分。一般來說,依據合同所反映的交易關係的性質,可以分為買賣、贈與、租賃、承攬等不同的型別。我國《合同法》就以此為標準,建立了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當然,除了這一標準之外,還有以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以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利益,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等。

  對電子合同進行科學的分類,一方面有利於法學研究,使研究更加深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電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設更具針對性和全面性。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也可以按照傳統合同的分類方式進行劃分,但基於其特殊性,還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1***從電子合同訂立的具體方式的角度,可分為利用電子資料交換訂立的合同和利用***訂立的合同。

  ***2***從電子合同標的物的屬性的角度,可分為網路服務合同、軟體授權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從電子合同當事人的性質的角度,可分為電子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和合同當事人親自訂立的合同。

  ***4***從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的角度,可分為B-C合同,即企業與個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業之間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業與政府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所形成的合同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資料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為接收資料電文而指定了某一資訊系統,該資料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資訊系統的,則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資訊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於什麼是“進入”,一項資料電文進入某一資訊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資訊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資訊內容。

  認定傳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係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傳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預設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資訊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資訊系統就視為該資訊已經被髮送,如果資訊先後進入了多個資訊系統,則資訊傳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伺服器,在傳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麼該資訊被髮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伺服器的時間。在判斷資訊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資訊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資訊接收系統,則電子資訊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資訊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採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資料電文的資訊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絡,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 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資料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檔案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後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 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後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資訊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於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路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資訊或者是特定的資訊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 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鑑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並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並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並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釋出公正的交易資訊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並足以使人們在網路交易中願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路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於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於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