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司法解釋與心得體會

  對於安全生產法的學習,要不斷的深入瞭解,尤其是對司法解釋的學習。下面小編整理了安全生產法司法解釋,供你參考。

  安全生產法司法解釋篇一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程式

  1、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安監局所屬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授權而做出的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內向縣安監局申請行政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縣安監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安監局或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已向縣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市安監局不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受理:縣安監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複議申請有缺項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經補正後,再立案受理;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函。

  3、審理準備:市安監局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內,向縣安監局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複議原則上 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縣安監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製作行政複議調查筆錄。

  4、作出複議決定:縣安監局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本局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按規定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安全生產法司法解釋篇二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的範圍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的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7***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上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規的規定實施。

  安全生產法司法解釋篇三

  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對勞動者的這一權利,《勞動法》、《工會法》等作了相應的規定。《勞動法》的規定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工會法》的規定是: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違章指揮是勞動現場的管理人員要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強令冒險作業是指勞動現場的指揮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的規定,強行命令勞動者從事不安全和容易引發危險的勞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屬於置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於不顧的違法行為,勞動者理應拒絕。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拒絕強令冒險作業和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又進了一步,明確規定不得將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的行為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

  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篇四

  《安全生產法》於**年*日正式頒佈實施。《安全生產法》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更加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和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通過學習《安全生產法》談一點學習體會。

  眾所周知,在傳統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終貫穿著“三不放過”的原則,經過一段時期的執行之後,體會到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現在又將“三不放過”改為了“四不放過”,加大了發生事故後的處理力度。這不失為一種“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將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即使再加多幾個“不放過”也為時晚矣。新出臺的《安全生產法》則體現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強化“超前意識”、“預防為主”的理念,進一步明確了只有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達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識”,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監督管理體系,在貫徹“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和“防範勝於救災”的內涵。同時,也要形成建立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種各級領導幹部身體力行現出來的安全管理理念,從而促使所有人員表現出較高的重視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並將安全生產工作放在自己的職業價值中去,從而使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為自己工作的行動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機制,是事故“超前防範”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將“安全生產考核標準”納入到了各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指標考核”中去,從某種程度上起到了一個監督和防範的作用。然而,還存在著重視對安全事故的考核,輕視對不安全因素、異常的監控。在這種安全管理體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種僥倖的心裡。孰不知,“小病不醫,終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發生後,再找原因談“幾不放過”晚矣。因此,一個完善的考核機制應包含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健全“責任鏈”的監控系統,提高“防患”意識,從小事做起,建立必備的安全防患措施,堅決杜絕“三違”,養成工作嚴謹、執行制度認真、工作程式規範的良好工作作風。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傷害”,從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風尚。把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