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時間裁量性是什麼

  行政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基於法理或事理對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處理的行為的權力。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行政法中時間的裁量性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訟訴、國家賠償中都有體現,具體體現在:

  行政許可中,1、除當場許可外,受申請之日20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批准可延長10工作日。准予許可的,需頒發證件的,決定後10日內頒發。2、統一、聯合、集中辦理的,不得45工作日辦結,經批准可延長15工作日。3、“下審上決”的,下級受理20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材料直接報上級行政機關。4、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聽證的,被告知後5日內提出,行政機關20日內組織聽證。5、要延續許可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6、不正當手段獲得許可的,應撤銷,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3年內不得再申請。隱瞞情況,報假材料的,不予許可,涉及上述情況的,1年內不得再申請。

  行政處罰中,1、追究時效:2年,治安處罰6個月,稅收處罰5年。2、處罰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在場的,7日內送達***治安處罰2日內***。3、當事人要求聽證,被告知後3日內提出;聽證7日前,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4、受處罰人收到決定書15日內款交銀行。當場罰的,執法人員2日內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2日內交銀行。

  行政強制中,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准可延長不超過30日。2、凍結,送達期限,3日內交付凍結決定;實施期限,不超過30日,經批准可延長不超過30日。3、非訴執行,申請期限,催告書送達10後,期限屆滿3個月前;5日內受理,異議與15日內申請複議,法院應當在15日內作出裁定;形式審查應當自受理7日內裁定,實質審查應在30日內裁定是否執行,不予執行應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行政機關,15日內申請複議,30日內上一級法院作出裁定。

  政府資訊公開,1、主動公開,20個工作日內決定。2、依申請公開,不能當場答覆的15個工作日內答覆,延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訴訟中,1、舉證期限,原告、第三人:一審開庭審理前或一審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日;延期的,最遲一審法庭調查中。***二審可提新證據***;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10日內***答辯期***,延期的,正當事由消除後10日內。***一審、二審可提新證據***。2、起訴期限,直接起訴3個月,複議後起訴15日。知道內容,但不知道訴權起訴期限的,知道應知訴權起訴期限起算,但從知道應知內容起不超2年。不知道內容,從知道應知內容起算,但從作出行政行為起不超5年***不動產20年***。

  國家賠償中,賠償請求時效2年,申請複議或起訴時一併提出的,適用申請複議和起訴時效。最後6個月遭遇不可抗力或障礙的,時效中止,消除後繼續計算。***一***行政賠償,1、訴訟中一併解決賠償爭議:a、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也可在起訴後至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也可在二審期間提出。二審提出的,可以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b、一審中提出的賠償請求被漏判的,二審認為不應賠則駁回,認為應賠可以調節,不成就賠償部分發回重審。2、單獨受理賠償的:a、收到申請2月內作出是否賠償決定,決定作出後10日內送達請求人。b、規定期限內未作決定的,期限屆滿3月內提起賠償訴訟,決定不賠的,作出決定之日起3月內提起賠償訴訟。c、審理期限,一審3個月,二審2個月。***二***司法賠償,1、收到申請之日起2月內作出是否賠償決定。對賠償義務機關處理不服的:a、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30日內向上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b、其它行政機關,30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2月內作出決定;仍不服的,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c、賠償委員會應在3月內作出決定,疑難、複雜、重大案件,院長可批准延長3月。

  之所以賦予行政機關是否作出決定的裁量權,是成本收益分析在行政法領域的運用。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程式法等領域,為了達成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必須支付一定的代價,即行政執法需要花費成本,此外,還須注意行政效能,否則原來的行政目的將難以實現,有限的資源必須用在刀刃上,即最能達成行政目的的人、事、時、地上。因此,立法應該給行政權一個裁量的空間,在時間上也應賦予其裁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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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量權的行使規定製度: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一般規則: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偏私、不歧視;

  ***三***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四***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的、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保護的法定利益顯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處理相同行政事務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依法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