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保釋申請書

  我國刑事訴訟中並沒有保釋這個詞,與之意義相同的是取保候審。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的模板,希望對大家有用。

  篇一

  北京市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女,歲,漢族, 人,住北京市 ,系犯罪嫌疑人 之妻。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男, 歲, 人,住北京市,現羈押於北京市區看守所。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於201 年 月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本人系配偶,現根據本案案情,並結合個人家庭實際困難及其犯罪的具體社會危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特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法律依據和理由如下:

  一、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歷史上無違法犯罪記錄,此次因法律意識淡薄,且為了緩解家庭生活的壓力,受到利益的誘惑才導致了此次違法犯罪。

  二、家中有年近80歲的雙親老人需要贍養,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顧撫養,作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違法行為在給社會帶來影響的同時,也給我們這個家庭帶來了很大的傷害,給家庭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三、涉嫌罪名為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會

  危害性,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的各項規定,作為的家屬,我們願意以人保或財保的方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保證他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做到:***1***遵紀守法;***2***保證隨傳隨到;***3***不干擾證人作證;***4***不作毀滅、偽造證據和串供的行為;***5***保證不離開自己所居住的縣市。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難,需要其盡到家庭成員的撫養和贍養義務,其行為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懇請貴院檢察官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實際困難,對為其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予以批准為謝。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簽字***

  201 年 月日

  附:1、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戶口本影印件;

  2、申請人住房登記本影印件。

  篇二

  申請人:__________通訊地址或聯絡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取保候審。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因涉嫌故意傷害一案,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_______漾濞縣公安局批准***或決定***拘留。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_________的要求,本人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取保候審。其保證人是_________***或保證金為10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第51條、第96條的規定,特為其提出申請,請予批准。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縣公安局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三

  南丹縣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屬及潘政禮的委託,我所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潘政禮的辯護人。我到南丹縣公安局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潘政禮,瞭解案情,也到南丹縣檢察院查閱了案卷材料,根據案情,特作。認為犯罪嫌疑人潘政禮沒有構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在主觀上,犯罪嫌疑人潘政禮沒有非法拘禁楊順志的故意。潘政禮事前沒有跟被告人吳勝良聯絡,潘政禮是想向被告人吳勝良借錢,才決定去找被告人吳勝良的,也不知被告人吳勝良和被害人楊順志之間有糾紛,更不知有該案之事,僅是巧遇吳勝良和被害人楊順志紛爭一事。並且,潘政禮也沒有因此非法拘禁被害人楊順志的故意。

  二、在客觀上,潘政禮沒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楊順志的行為。離開採石場的主意,是被害人楊順志提出的,意思是去找錢還給被告人吳勝良。並且是被告人吳勝良與楊順志叫被告人潘政禮一同上車的,被告人潘政禮的意思只是等被告人吳勝良辦完事後再談借錢一事。卻不知吳楊之間有此糾紛,車開往的方向不是被告人潘政禮決定的,潘僅是陪同而已,一直到被公安人員拘留時止,潘政禮都沒有非法拘禁楊的語言和行動。至於書寫協議之事,那是吳楊的意思表示,並且是楊讓潘代為書寫的。寫完後直接交給楊,此後也不管吳楊

  二人。連吳楊二人是否簽字也不知。

  三、南丹縣公安局也沒有提出潘政禮有犯罪的事實和證據,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潘政禮不構成犯罪。請人民檢察院不起訴。

  此致

  南丹縣人民檢察院

  辨護人:李平

  廣西羅揮得律師事務所

  2013年 1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