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之前的區別

  刑事拘留及行政拘留都屬於拘留,但是很多人分不清行政拘留與刑拘之間的本質區別是什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拘役和拘留的區別歡迎閱讀!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

  大眾一般對於刑事拘留及行政拘留區分不清楚,都認為是相同意義上的一個拘留,那麼到底存在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刑事拘留及行政拘留是怎麼定義的及對以後會有什麼影響呢?為大傢俱體的詳細介紹下這兩種拘留的區別。

  一、行政拘留

  是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般違法人員做出的行政處罰措施。家人只需要向拘留所提出申請,可以進行會見。

  二、刑事拘留

  是一種臨時保障措施,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臨時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根據法律規定,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只有律師可以在看守所會見。

  三、兩者的區別

  1、適用的物件不同: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行政拘留則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

  2、法律依據不同:

  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

  3、法律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不具有懲罰性,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性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

  4、目的不同: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的人;

  5、適用機關不同:

  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執行。

  6、羈押期限不同:

  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最長不超過20日。

  7、法律後果不同:

  刑事拘留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折抵刑期1日;司法拘留是對於有妨害訴訟行為人的懲戒,與判決結果無關,可以提前解除;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的處罰。

  8、關於案底與前科:

  一般當事人在由於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行政拘留的一般不會留下前科,但當事人超過16歲再遭到行政處拘留在當地公安機關留下案底,如果5年內再次因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會加重處罰。行政拘留案底在公安機關長期儲存,可以查詢,對報考公務員以及特殊部門僱員的當事人的政審環節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會留有前科。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有某種前科的人不能擔任某些職務,如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中國人民法院中助理審判員以上職務。曾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能視為有前科。

  刑事拘留有沒有案底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進行調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為三天,對屬於結夥、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相關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公安機關進行 偵察如認為犯罪證據確鑿應當保送檢察院批捕。

  對於證據不足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刑事處罰的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說釋放,視情況而定也可以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就是說被刑事拘留以後有可能會有案底***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是還有條出路就是無罪釋放,這樣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所以,只是刑事拘留是不會有案底的。

  刑事拘留的期限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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