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保證人擔保責任可以免除

  擔保人即保證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裡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對於保證人能夠擔免除保責任的情形,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保證人擔保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保證人擔保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

  一、債務擔保人有哪些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連帶責任連帶保證責任

  1、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三***擔保***保證***責任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保證人擔保責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擔保人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擔保責任的範圍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這種承擔全部責任的保證,稱無限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由保證人承擔責任中的一部分,則該保證為有限保證。

  擔保責任的方式

  保證責任又稱為保證債務或者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義務。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一***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於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二***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並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