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有哪些_民事訴訟案件的費用標準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或者聽到民事訴訟這個詞,不過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就很多人都不清楚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歡迎閱讀。

  民事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喪失其效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築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排程、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調查、勘驗、瞭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民事訴訟的特徵

  強制性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程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式進行,但其程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式的選擇權也較大。

  特定性

  民事訴訟的物件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式處理,如倫理上的衝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物件。

  對於無訟爭性的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規定了與民事訴訟程式不同的非訟程式來處理。

  自由性

  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正因為如此,民事訴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機制,訴訟中的和解制度和調解制度,對當事人處分其權利具有獨特地意義和作用。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也可以不申請執行。但是,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情況則不同,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與被告人不能進行和解或調解,行政訴訟中就行政法律關係的爭議,也不適用調解方式解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勝訴後也無權放棄自己的權利。

  規範性與正當性

  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周邊法律制度如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等保障著民事訴訟的正義性,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式利益不受侵蝕。程式規則的嚴格性並不等同於程式的複雜性,其含義是指確保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即產生一定的程式制裁。民事訴訟的嚴格規範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對社會統一規範的背離,滿足了國家和社會維護統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民事訴訟立案時間

  民事訴訟立案時間一般為七日內。

  《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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