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義寫匿名信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權

  你知道姓名權嗎?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姓名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以他人名義寫匿名信侵犯他人姓名權

  案例

  某醫院護士李某與同院藥劑師趙某因工作上發生矛盾,李某對趙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一天,李某發現有一患兒王某由其父母帶領來到醫院看病,這天藥房正是趙某值班。李某晚上回到家中,便以患兒王某父母的名義給醫院院長辦公室寫了一封信,信中說藥劑師趙某對待病人態度惡劣,工作漫不經心,以致錯發藥品,致使患兒王某服藥後發生嘔吐,腹洩等不良症狀,要求醫院給予處分。

  寫好後,李某怕被人發現,又用左手抄寫一遍,然後發出。醫院接信後,檢查了處方,認定患兒王某服用的藥品確係趙某所發,因此,對趙某作了通報批評,趙某迫於壓力,寫了檢查,影響了職稱晉升。

  最後,趙某幾經曲折,找到來醫院看病的患兒王某的父親王甲和母親餘某,說明匿名信一事,王甲和餘某均感意外,表明自己根本就沒有寫過任何信給醫院。趙某回院後向院長說明此事,要求調查,院方几經查詢,才知道李某所為。

  患兒父母王甲餘某認為,李某假借自己之手誣陷別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權,要求李某賠償。但是,李某辯稱自己並未在信中寫王某父母的名字,根本不構成侵犯姓名權,拒絕賠償。那麼李某隻是用王某家長的名義,而未用其真實姓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呢?

  分析

  公民的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是公民用以區別其他公民的“符號”,公民除了“真名”以外,有人也有“別名”、“筆名”,這也是代表自己的符號,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它們同“真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可以運用自己的真名,也可以運用“別名”和“筆名”。法律保護公民的姓名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包括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構成侵害他人姓名的行為,侵權人主觀上要求必須是故意的,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生活中,同名同姓的,大多是巧合或者非故意的,則不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

  本案中李某雖然沒有冒用王某父母的姓名,但卻是冒用王某家長的名義實施不法行為的,在家長和子女之間,存在著特定的不可替代的關係,王某的父母與王某的父母姓名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盜用王某父母的名義與直接盜用王某父母的姓名本質上是一樣的,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了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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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