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責任險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訴訟保全也叫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那你聽說過訴訟保全責任險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訴訟保全責任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訴訟保全責任險的主要內容

  什麼是訴訟保全責任險

  財產保全責任險,即將保險產品設計為一種虛擬的擔保物,為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該險種中,財產保全申請人在本保險產品中的地位為投保人。保險公司在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中是提供 “ 擔保物——保險產品 ” 的主體,保險公司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中的擔保人,其就像一個生產出“實物產品”的生產者一樣,將其產品賣給了投保人。

  投保人,即財產保全申請人以其購買的產品作為擔保物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保險公司的義務,按照保險條款及保單的固有內容履行保險義務。


  該種擔保方式,是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作為一種與金錢擔保、物保作用一樣的擔保物,在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保險產品的合約,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得以賠償,繼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

  訴訟保全責任險的創設,是對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創新。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財產保全擔保規則,但並沒有限制擔保物的形式。訴訟保全責任險則既具有財產保全擔保規則的作用,又能打破擔保規則的侷限性,由保險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降低訴訟雙方當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風險。

  訴訟過程中,當申請人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既有利於降低申請人的風險又有利於保護被申請人之合法權益。從保險法律關係看,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為投保人,被申請人為保險受益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既擔保又擔責的這一特點是普通的擔保保函所不具有的。

  訴訟保全責任險的適用優勢

  目前,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的訴訟保全,大多要求當事人提供相當於保全數額的擔保。然而,銀行保函只有信用極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請開具,並且需要在銀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

  1. 有利於案件審理和當事人利益保護。訴訟財產保全中,因保全申請人無法提供貨幣、實物財產進行擔保,或進行財產保全的時限較為緊迫,無法完成擔保手續造成保全不能而有損申請人利益的情形時有發生,增加了當事人與法院摩擦,也不利於案件合法公正解決。

  訴訟保全引入保險擔保機制,由申請人出具其與有資質保險公司簽訂的訴訟擔保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承擔訴訟保全擔保,對解決申請人無擔保財產困境和保護當事人利益有積極意義。

  2. 對當事人而言保險人擔保又擔責成為亮點。訴訟保全引入保險機制,一方面為申請人申請訴訟保全提供擔保,被申請人的財產得以保全為後期執行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若申請人敗訴後,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也可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承擔。既能賠付被申請人損失也避免申請人財產損失,這是擔保公司保函所不具備的功能。

  3. 對法院而言,增加了控制風險手段。法院作為居中的裁判者,對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必須予以保護。訴訟保全中,申請人敗訴後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是否能夠得到賠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需要承擔一定的保全風險。訴訟保全引入保險機制,以保險手段則可以幫助司法有效地控制這種風險。

  4. 有效消除擔保公司擔保形式的缺陷。擔保公司保證擔保費率較高、申請人承擔敗訴損失風險、擔保公司存在破產倒閉風險、擔保公司無法參與異地案件擔保等都增加了訴訟保全的難度和風險。

  而訴訟保全引入保險機制,在保單設計上就已經限制了上述風險的發生,即保險費率低於擔保公司保證擔保費率,保單中不設受限免責條款且增加不可抗辯條款,因財產保全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保險人應不可抗辯地向被申請人承擔保險責任,對被申請人先行賠付。同時約定保單不得退保從而避免保險人中途退保行為的發生。

  司法實踐中訴訟保全責任險面臨哪些問題

  訴訟保全責任險,作為一種新興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其專業性、創新性、社會性既賦予了它廣泛的發展空間,同時也決定了它在司法實踐中的坎坷征程。

  首先,訴訟保全引入保險擔保機制,能否得到受訴法院的認可是其需要直面的首要問題。

  作為一種創新性的擔保方式,法律中沒有明文認可,且超出了人們通常接受認可的擔保方式,這是對人們接受度的挑戰。

  其次,作為一種創新性的擔保方式,訴訟保全責任險從產生之初到現在,仍處在有待發展完善的階段。

  再次,在訴訟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險擔保機制,尚缺乏制度性的規範管理機制。

  最後,在訴訟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險擔保機制,未來有著比較廣闊的發展空間。

  就目前的適用情況及其自身優勢來看,訴訟保全責任險有極大可能成為一種司法實踐中的擔保常態,法院、當事人和保險公司需做好應對。由於經驗尚且不足,運用時應謹慎對待並總結經驗,以更好地解決案件糾紛,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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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保全的裁定執行

  ***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而採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為主。

  ***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援,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衛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彙報。

  ***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著裝整齊,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後,立即製做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七***被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採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採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並說明原因,經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執行。

  ***八***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採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

  ***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通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後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