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的六個種類

  《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破產費用包括訴訟費用,管理、處理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等。你知道破產費用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破產費用的相關法律知識。

  

  ***1***因管理人執行職務所產生的債務,如執行職務至人損害而產生的債務

  ***2***因管理人請求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3***債務人的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4***因債務人財產取得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5***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6***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第七十五條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七十六條 債務人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第七十七條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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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管理人的概念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後,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在我國現行立法中被又被稱為“破產清算組”。破產宣告後,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而且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具有公法上的性質,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卻為私法上的事務,因而不宜由法院來處理。

  此外,破產程式中,其他主體是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產人,債權人會議也不宜擔任此角色。因為若由它們之一擔任破產管理人,則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實難保證它們的行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專門機構作為破產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產程式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我國現行立法中關於破產管理人的規定不僅過於原則、抽象,而且十分簡單,很不完整,這不利於破產程式目的的實現,不利於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不符合與時俱進的時代要求。因此,本文擬通過結合我國現行破產立法規定,對破產管理人制度的若干問題進行一簡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