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冒名徵婚如何維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被他人冒名徵婚了怎麼辦?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姓名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諮詢案例】

  問:我與向某既是同鄉,亦是好朋友,同在城裡工作,我的外貌條件好已談好物件準備結婚,向某因為個子矮小長相一般,一直到三十多歲都未找到物件。一日,向某在一報亭買了一份晚報,看到一則徵婚啟事,他就想以我的名義登一則徵婚啟事,到時候跟我說一聲就行了。於是,他起草了一則徵婚啟事,按照我的實際情況並以我的名義寄給了某報社,但未及時對我說明此事。

  徵婚廣告登出後,我收到很多女性來信欲交朋友,我的未婚妻知道後很氣憤,罵我三心二意,是個“花心大蘿蔔”,為此要與我分手。此事給我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請問,這是否侵犯我的姓名權和名譽權?我該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向某未經你同意,假冒你的名義在報上刊登徵婚廣告,給你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其行為侵犯了你的姓名權。

  雖然向某本意是想將徵婚的事告訴你,主觀上無侵犯你的姓名權的故意,但其實施了假冒你的姓名權的行為,客觀上構成了對你姓名權的侵犯。由於登徵婚廣告,你受到眾多指責,給你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後果,向某的行為同時也侵犯了你的名譽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你可以訴至法院,要求向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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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姓名權的侵權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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