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責任有哪些形式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損害環境,造成環境汙染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民事責任的哪幾種形式?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環境民事責任的形式

  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雖然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十種民事責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都能適用於環境民事責任。

  1、賠償損失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範圍,既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對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賠償;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2、排除危害也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經常使用的形式。賠償損失是事後補救,排除危害則是針對環境侵害的特點所採用的典型的預防性民事責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對實際發生的汙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對可能發生但尚未發生的汙染危害的排除。

  二、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

  環境保護法規定,即使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這三種情形是:

  1、由不可抗力造成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汙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汙單位不承擔責任。

  3、第三者過錯。汙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