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範圍進行界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於2001年12月2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佈,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該《條例》分總則、軟體著作權、軟體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法律責任、附則5章33條,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計算機軟體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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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算機軟體的概念界定

  什麼是計算機軟體,即計算機軟體的概念界定問題是首先要予以探討的問題,因為只有對計算機軟體的內涵和外延有準確的定義,才能準確把握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中所要保護的範圍。然而,對於計算機軟體的概念,現在尚無一個統一的定義。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原則上採用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意見,結合實際加以修改。1978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發表了《保護計算機軟體示範法條》,這是該組織召集一些國家的專家組成專門小組研究制定的,其目的是為了對各國計算機軟體立法提供參考意見,以便促進計算機軟體的國際保護。

  在這一示範法條中,對計算機軟體作了如下定義:計算機軟體包括程式、程式說明和程式使用指導三項內容。“程式”是指在與計算機可讀介質合為一體後,能夠使計算機具有資訊處理能力,以標誌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務或產生一定結果的指令集合。“程式說明”是指用文字、圖解或其他方式,對計算機程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夠詳細的、足夠完整的說明、解釋。“程式使用指導”是指除了程式、程式說明以外的,用以幫助理解和實施有關程式的其他輔助材料。

  一般認為,在上述定義中,對“程式”的定義不夠準確,按照這一定義,源程式可能會被排除在“計算機軟體”之外,因此各國在參考這一定義時,大多數都將“在與計算機可讀介質合為一體後”這一條件刪除,這樣就可以明確無誤地將源程式列入“計算機程式”之中了。

  二、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的範圍

  由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有著區域性的特點,因此,本文將著重分析我國的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問題。在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對“計算機軟體”的定義是: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式及其有關文件。這便明確了其外延,其中的“計算機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程式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式包括源程式和目標程式,同一程式的源文字和目標文字應當視為同一作品。“文件”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我國對計算機軟體的定義在原則上與 WIPO的定義大體一致,只是結合我國自身在開發軟體中的實際情況和國際普遍採納的意見稍作修改,使之更加準確一些。

  由於計算機軟體產品的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成本高,而複製軟體卻極容易且費用低。因此,如何對計算機軟體這一嶄新形式的智力勞動成果給予保護,以保護軟體開發商的應得利益和持續不斷對軟體開發投入的積極性,推動計算機技術的不斷髮展,已成為擺在當今世界各國政府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我國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還沒有一個專門的法律,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規定大都散見於版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祕密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條文中。下面本文將從版權保護、專利保護已經其他保護方式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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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機軟體的保護方式:

  為促進我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我國資訊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軟體著作權有效或登記申請檔案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明。

  我國借鑑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實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

  1.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通過登記,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2.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3.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4.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

  5.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