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思考論文

  對計算機軟體著作的保護,根據國家頒佈的軟體著作權法規所獲得的保護。中國1990年頒佈的《著作權法》規定,計算機軟體是受法律保護的作品形式之一。2002年,中國頒佈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對軟體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作了具體規定。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關於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思考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關於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思考全文如下:

  論文摘要:計算機軟體是現代社會主要的技術基礎之一,是資訊時代的重要產物,對軟體這一人類智力成果和知識結晶實行有效法律保護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對軟體的保護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受到了國際法學界和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本文從我國計算機軟體版權的概念、特徵談起,對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原則,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相應立法建議略作探討。

本文通過計算機軟體版權法律相關的分析,認為:軟體的特性及實踐的發展表明,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祕密法等智慧財產權法,結合起來是加強軟體法律保護的必由之路,專門立法應該是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的必然。問題如何解決有待於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計算機軟體 版權 著作權 保護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計算機普及化越來越高,微型計算機和個人計算機相繼成為市場上的主導產品。計算機程式,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軟體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計算機軟體市場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方面是軟體使用者的急劇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軟體的大量上市。這給全世界以及人們的工作、生活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計算機軟體的價值也受到了人們更多的重視,因為軟體常常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於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計算機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一直是人們關注和研究的熱門話題。

  一、我國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條例

  1.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條例

  在1991年,我國發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中對“計算機軟體”所作的界定同時考慮了我國軟體開發的實際與國際上通常的意見,並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下的定義在原則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例》的不少規定已經不適應計算機軟體保護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權法》修訂後,國務院於2001年12月20日審議通過了新的《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與1991年《條例》相比,對軟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限制重新作了調整,刪除了原《條例》第22條的規定,修訂了原《條例》第31條的規定,使《條例》①的規定與《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規定保持一致。《條例》規定定義如下: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體***以下簡稱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式及其有關文件。

  ***一***計算機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程式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式的源程式和目標程式為同一作品。

  ***二***文件,是指用來描述程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

  ***三***軟體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體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條例》規定,受條例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其中,獨立開發是指軟體應當具有獨創性;固定在有形物體上是指軟體應當具有一定的永續性。

  根據《條例》規定,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這表明,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並不是軟體著作權的客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計算機軟體。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主體,即軟體著作人,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條例》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體,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體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體,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2.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條例分析

  在新條例中,對版權的保護延伸到了終端使用者領域。也就是說,任何侵權的單位和個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此規定一出臺,不但網民在網上大發議論,甚至在今年的兩會上有代表提出:在新條件中對終端使用者的規定,已經超越了WTO對軟體版權保護的水平,是不是超前了、是不是過度保護產權了?

  筆者認為:對終端使用者追究法律責任,早在1991年6月4日釋出的原條例中就有規定,並不是新條例中的新規定。它已經存在了十幾年。所以不能說它超前了。而且由軟體的技術特性決定了它不同於其他知識產品,它複製起來太容易了。因此,為了維護廠家的經濟利益,發展我國軟體產業,就必須加強立法及懲罰力度。因為軟體產業是以智力創造為核心的高技術產業。它的發展不僅需要在投資、稅收和吸引人才等方面得到政府相關政策的支援,更需要一個良好的知識保護環境。軟體業界公認盜版是阻礙中國軟體產業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如果軟體使用者使用未經授權的軟體,軟體公司就無法獲得合理的收入和回報。那麼,他們就無法擴大對軟體研發的投入,從而削弱了中國軟體企業的競爭力,使他們在國際市場上無法立足。

        所以,為了從源頭上打擊盜版行為,就必須提高公眾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需要強調的是,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刑事打擊的盜版行為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民事、行政處罰目前主要針對單位使用者。一般的個人使用者是以說服教育為主,從而提高民眾的整體素質。另外,我國的立法是為了適應我國國情的需要。就算WTO中沒有要求,為了我國的軟體企業發展的需要,也應該對終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進行追究。我國目前的本土化軟體太缺乏,實力也無法同國際企業相比。只有在保護軟體產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給我國的中小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才能提高他們的競爭力。

  二、計算機軟體版權問題的相關法律思考

  1.以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體的優勢與缺憾

  鑑於計算機軟體產業的迅猛發展,各國逐漸加強了對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目前,計算機軟體可以享有多種法律保護手段,但是對於大多數的軟體而言,一般都能得到是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著作權法儼然是保護計算機軟體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種法律形式。

  著作權法作為軟體保護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優點:

  ***1***、計算機軟體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於成為著作權的保護物件

  計算機軟體具有的表現形式以及其易複製性,都與傳統意義上的“作品”極為相似,就連侵犯軟體權利的方式也主要是複製、抄襲等,因此計算機軟體被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

  ***2***、軟體可以自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的自動保護原則,使得軟體不需要經過申請等法律程式,就可以得到保護,節約了軟體開發者的時間和成本。

  ***3***、幾乎所有的軟體都能符合著作權的保護標準而受到保護

  著作權對軟體的保護範圍比較寬,其保護標準也不很嚴格,只要軟體具備了形式上的獨創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軟體開發者獨立創作完成的,即使在軟體之間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內容,也可能獲得著作權。這使得幾乎所有獨立開發的計算機軟體都能滿足軟體的獨創性條件,進而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在《歐洲共同體關於計算機程式法律保護的指令》***1991***中對軟體獨創性條件作了較明確的規定,即如果一個計算機程式的作者以其自身的智力創作完成了該程式,就意味著該程式是具有獨創性的,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世界各國對此均持基本相同觀點,我國亦然。從這一點上看,在保護計算機軟體方面,著作權法比其他部門法更具優勢。

  ***4***、利用著作權法保護軟體有利於計算機軟體發展中的各種權利的平衡

  由於著作權只保護軟體的表達或表現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計算機軟體的內涵,為其他軟體開發者利用、借鑑已有的軟體思想去開發新軟體提供了方便之門,有利於軟體的創新、優化和發展,同時避免了對計算機軟體的“過度”保護。“表達與思想分離的原則”對維持計算機軟體發展中“保護”與“創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整個軟體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

  ***5***、著作權保護更好的適應了計算機軟體的國際化

  隨著資訊全球化趨勢的加大,計算機軟體也日漸呈現出其國際化的特點。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著作權制度,而且例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條約也吸引了眾多國家和地區的加入。因此,計算機軟體比較容易獲得國際化的著作權保護。



 

  當然,著作權保護軟體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有:

  ***1***、著作權法不能保護軟體的思想和功能

  計算機軟體不僅具有作品性,更具有功能性,而其功能性才是軟體最具價值的部分,但著作權法對於軟體的構思、設計方案和功能的保護幾乎無能為力。

  開發軟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應用,而不僅僅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精神上的享受,這使軟體的“功能性”顯得更為重要。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顯然無法滿足對軟體的全面保護,在軟體權利人所應有的權利範圍中出現了空白的區域,比如體現在軟體中的獨特構思和技術方案無法獲得獨佔性、排他性的權利。因此在很多情況下,許多軟體開發者通過“反向編譯”利用了他人軟體中體現出的思想、創意、原理、演算法和數學方法等,獨立開發出“表現”形式不同的軟體,從而避免了侵權。筆者認為,雖然著作權不保護軟體的思想和功能的特點有利於平衡軟體發展中的各種權利,但是此類情況的頻繁出現,勢必會挫傷原軟體開發者的創作積極性,不利於軟體的保護。

  ***2***、著作權的保護期過長無法適應計算機軟體更新速度快的特點

  根據著作權法的對保護期的規定,軟體的著作權保護期可長達50年,自然人的甚至可能達到百年以上,而計算機軟體的一大特點是淘汰率高、更新速度快,這就使得保護期顯得過於久長,對一個已經被淘汰的軟體仍提供保護,為他人在此軟體之上的繼續開發設定了障礙,不利於軟體產業的發展,有損於公眾利益。

  ***3***、著作權法並不限制他人獨立創作完成實質相同或者近似的軟體作品

  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必須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如果軟體滿足了獨立創作的條件,即使同他人開發的已有的軟體相同或者近似,也不構成侵權,損害了軟體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的“淨室技術” 正是為了達到既能利用他人的創意,又能避免侵權的目的,而研究出來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是利用原有軟體的創意,在避免開發人員同原軟體接觸的情況下獨立開發新軟體,如此開發出的軟體,雖與原軟體在實質上相同或近似,卻不用擔心侵權。

  ***4***、著作權法允許他人“合理使用”軟體

  軟體是實際價值體現在其“功能性”上,軟體只有在被實施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其真正價值。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若僅以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為目的使用軟體,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軟體存在的易複製性,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利用該原則而獲得無償的使用,這無疑會造成軟體權利人的利益損失。

  2.我國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問題

  我國目前軟體產業的實情是,除了財務、排版、教育等專用軟體尚能自立外,包括系統軟體及比較重要的通用軟體在內的軟體業主體部份已被國外大型軟體公司壟斷,當年曾一統天下的字處理軟體WPS已基本上被Word所取代,漢字DOS作業系統也被微軟Windows所替換。這樣的結果造成的現狀是,中國的軟體企業只能靠組裝和銷售外國大軟體公司的產品來獲取菲薄的利潤***這又被軟體業內人士形象地稱之為“外掛式生存”***。

  與此同時,發達國家的大型軟體商佔據了軟體產業的高階市場,由此依靠出口獲取高額利潤。以世界軟體第一齣口國美國為例,其出口量佔全世界軟體出口量的70%。靠著強大的實力作後盾,大型軟體公司,連同其他版權業界勢力,多年來一直對本國政府和國會施加壓力,希望把自己的權利要求轉化為正式的法律文字。產業界的意願,甚至滲透到一些國際條約中,如TRIPS協議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水平明顯高於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體現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一致利益。

  我國的軟體業處於後進狀態,更多的是處於“使用者”和“二次作者”的地位。更多的時侯需要模仿和借鑑,猶如需要付費進入他人的先佔領地——只有進入以後才能尋求超越。所以如果全盤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無異於幫助擴張他人的先佔領地。因此,在計算機軟體保護這個問題上,應看清楚我們國家目前在國際軟體市場中所處的格局,在國際規則所允許的前提下,選擇有利於自身發展的策略,要敢於和善於鬥爭。

  3.計算機軟體的特徵

  計算機軟體除了具有智慧財產權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還具有其自身獨特的技術特徵和法律特徵,在理解和掌握計算機軟體這一概念時,應注意以下基本要點和特點:

  ***1***、計算機程式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呈現出其作品性,可以通過不同的語言、程式碼、符號以及不同的固定載體來表現。伴隨著新技術的不斷湧現,計算機程式的表現形式也將會日新月異。

  ***2***、計算機程式具有創作開發的高技術性。軟體的創作開發一般是經有組織的群體按照精細的分工協作,藉助現代化高技術和高科技工具生產創作的,自動化程度高。 計算機軟體是人類的智力成果,它凝聚了人們潛心鑽研與開發的時間和精力。計算機軟體具有開發複雜、工作量大、週期長、投資額高等特點。

  ***3***、計算機軟體的思想與形式互相滲透,難以分割。它不僅是人類思維所形成的作品,而且也是一種技術方案,是兼備同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現形式與實用工具的功能這兩種特性的統一體。

  ***4***、計算機程式功能性。計算機程式是使用、操作計算機必不可少的工具,具有高度的價值含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計算機程式與一般的文字作品不同,它主要的功能在於使用。可以說計算機程式的功能只有通過對程式的執行及使用才能充分的體現出來。有的學者將計算機程式的特性歸納為以下三點:1程式具有序列性,即程式是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符號化指令序列和符號化語句序列;2程式具有可執行性,即程式一定是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3程式具有目的性,即一個程式在計算機中執行後要達到一定預期的結果。

  ***5***、計算機軟體具有極易複製、極易改編的特點,而且複製改編的成本低、費用小,很容易被他人肆意的複製盜用和篡改。

  ***6***、計算機軟體的更新迅速、發展快,生命週期短。一般而言,軟體的壽命大致為3~5年,較短的為1~2年,甚至更快。而且,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蓬勃發展,軟體的更新週期將會越來越短。

  筆者以為,軟體的特性及實踐的發展表明,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祕密法等智慧財產權法,結合起來是加強軟體法律保護的必由之路。依靠著作權保護軟體的表達,依靠專利法保護具有創造性的構思,在這一點上,多少有點象一位工程師對某個技術問題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並寫了一篇論文來介紹這一解決方案。此時,可以依著作權法保護論文的著作權,也可對技術方案申請專利權。以獲得專利法對技術方案的保護。

  實際上,我國的版權法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體現的正是適度保護。《著作權法》本身已經比較傾向於促進社會公益,如:只保護最基本的版權,對於那些顯然超出中國社會經濟綜合發展水平的權能暫時沒有保護,規定了較廣泛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對外國作品中國保留了使用強制許可制度的可能性,等等。而《條例》在計算機軟體取得版權保護的條件、保護期限、軟體版權的內容等多方面作了比普通文字作品更為嚴格的限制。

  4.計算機軟體單獨立法保護的必要性。

  智慧財產權是人們對無形的智慧成果加以保護,對其所享有的專有權,它是將具有“社會公共財產”性質的資訊納入私權的範圍,若不加註意就會出現保護過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但若保護過弱,又達不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本意。在現代社會中,由於存在著諸多對智慧財產權限制與反限制的選擇,因此存在一定程式創作者、開發者、傳播者、使用者行使權利中的對峙等現實,智慧財產權法作為以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發展,保障開發者、所有者及其他主體利益、實現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的法律,如何能統籌兼顧,真正發揮作用,唯有堅持平衡協調各種可能相互衝突的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說,平衡是智慧財產權法的基本精神。但是,由於社會經濟、技術、文化意識傳統的多方面制約和影響,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絕對的平衡狀態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如何能在現行的法律模式中達到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平衡,即平衡的最優化,是立法者主要考慮的問題,因此在論及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祕密法保護計算機軟體時,學者們雖都認識到它們之間的優缺點,但正是由於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祕密法保護計算機軟體都不能最大效率的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學者們都趨向於制訂一部能最優平衡保護計算機軟體的專門立法。

  三、結論

  在知識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整個社會已經進入了資訊時代。計算機軟體是現代社會主要的技術基礎之一,是資訊時代的重要產物,對軟體這一人類智力成果和知識結晶實行有效法律保護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對軟體的保護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受到了國際法學界和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

  但是,由於計算機程式具有自身獨特性,而使得在對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的過程中出現了侵權案件的數量大、技術問題與法律問題相互交叉、侵權證據不易獲取和儲存、侵權判定困難、權利人的損失不易計算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增加了保護的難度。雖然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祕密法等智慧財產權法,分別從不同角度為計算機軟體提供保護,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僅僅利用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祕密法等法律方式均有其不足和無力的方面,即使將上述法律手段綜合起來、相互協調對軟體進行保護也難以做到全面的保護。

  筆者認為,對計算機軟體這項在人類科技與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的高科技技術應該加大保護力度,以一種更加實用、更加開放的思想觀念去考慮計算機軟體的保護問題,在全國乃至全世界建立全面良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和保護軟體產業的進一步發展。為了加強對軟體的法律保護,專門立法對軟體智慧財產權進行調整極具現實意義。目前,針對計算機軟體進行專門的立法保護,已經成為了國際上致力於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人士的又一選擇。雖然這種保護方式同當今世界的軟體保護的情勢不甚一致,但是從長久角度看,專門立法應該是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的必然。希望更多的學者關注計算機軟體版權問題,使計算機軟體得到更加充分、全面、有效的保護,為整個計算機軟體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註釋:

  ①新《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軟體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文獻:

  1、《智慧財產權法》黃勤南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2003年7月

  2、《IT業的智慧財產權》王雲斌 經濟管理出版社 2001年4月

  3、《計算機技術教程》曹慧主 中國中醫藥出版社 2004年8月

  4、《著作權法》李明德、許超 法律出版社 2003年8月

  5、《計算機的版權保護》應明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1年8月

  6、《軟體版權保護手冊》俞慈聲、趙慕蘭、華平瀾 華藝出版社 200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