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小產權房需要注意什麼

  近幾年來,隨著舊村改造、小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以及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需求猛增,徵房佔地現象較為普遍,由此導致的城市郊區小產權房層出不窮。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農村村民拆遷後以優惠價格購買的自住樓。這些小產權房中的一部分通過買賣等方式被城鎮居民購買。而後隨著小產權房的升值,部分賣房人在利益的驅使下,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讓買房人退房的現象時有發生。那麼針對這種情況,如何認定城鎮居民與村民簽訂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認定合同有效性需要考量哪幾個方面?本文解釋購買小產權房三點注意事項,從而力保買賣合同的有效性。


小產權房相關圖片

  相關案例:

  2013年,王某所在的村進行舊村改造,村委會跟王某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隨後,王某得到了兩套二居室樓房。王某自己住了一套,將另外一套出售給了城鎮居民李某。2014年5月,王某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其中載明:王某為原房產所有人,本房產為小產權。王某所在村的村委會、村黨支部兩委班子表示對於村民出售拆遷所得的小產權房不予干涉。雙方經協商,王某自願將本套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李某,轉讓價格為15萬元。由於本房屋屬於小產權房,因此,李某應遵守當地村委會的有關制度和規定。隨後,王某與李某履行了該合同,房款兩清。

  其後不久,該地段房價上漲,王某覺得自己房子賣虧了。於是找到李某,要求解除合同,李某不同意。雙方為此發生爭執,王某於是以國家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民房屋,所以他和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令李某返還房屋。李某則認為,當時雙方是自願簽訂買賣合同的,且都知道該房屋是小產權房,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

  城鎮居民與村民簽訂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點評***山西新東律師事務所衛敏***:

  對於城鎮居民購買農民小產權房的效力問題,目前尚沒有一部法律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鑑於這種情況,一般而言,法官在裁判此類案件時往往會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當事人之間的行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

  二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存在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也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三是基層組織如村委會、村黨支部的意見。由於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因此,村支兩委的意見至關重要。

  本案中,王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載明“本房產為小產權”,因此,對於這一事實,雙方均明知,不存在欺詐或者重大誤解的情形。雙方對於買賣房屋一事,也是自願進行的,且王某所在村的村委會、村黨支部兩委班子表示對於村民出售拆遷所得的小產權房不予干涉,也就是說,雙方買賣該房屋的行為並未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雙方在合同簽訂後,已各自履行了支付房屋價款和交付房屋的義務,該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已實際履行完畢。那麼在此情況下,王某要求確認其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不充分,不應予以支援。

  小產權房因其產生和市場形態的特殊性,因此在買賣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漏洞,購買小產權房雖然價格便宜,但是風險很大,因此有意向購買小產權房的購房者一定要慎之又慎,而一旦確定購買,也一定要考慮以上三點內容,力保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有效性。

  知識延伸: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2012年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把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