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香港保險需要注意什麼法律問題

  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保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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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什麼有那麼多人選擇到香港購買保險?

  1、低保費,高保額。同樣的保費,香港保險的保險金額比內地保險的保險金額要高得多,有的超過內地保額的一倍或者兩倍。

  2、保障的範圍廣。比如重大疾病險,保障的疾病種類比內地保險的種類多,重大疾病險保障的範圍同時也含蓋了內地保險的意外險保障範圍,也就是說只要購買了重疾險,不管是因病身故還是意外身故都可以獲得保單項下的理賠金額。

  3、免賠少。內地保險一般把猝死約定為免賠範圍,香港保險一般是可以獲得理賠,很多內地保險免賠的專案,在香港保險中都是保險責任範圍內。

  4、高回報:香港保險的收益率比內地保險的收益率高,在高保障的同時,得到高回報。比如在保險期間內未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期滿後,內地保險一般返還所交保費的現金價值,香港保險返還的可能是所交保費的數倍現金價值。

  二、購買香港保險的法律問題

  1、合同生效問題:投保人必須到香港境內簽訂保險合同。在內地簽訂的合同可能會面臨無效的風險,不受香港法律和中國法律的保護。

  2、理賠中的法律問題:主要是理賠資料的認可,比如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為法定,親屬關係證明等理賠資料的確認可能會經過較為複雜的程式。

  3、解決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發生理賠糾紛,合同履行地或事故發生地在內地,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內地居民是可以在內地法院起訴,但目前內地和香港的判決書是互不承認,內地的生效判決書要在香港執行是非常困難的,不過隨著經濟的發展、法治的進步,這一難題在將來或許會得到解決。如果在香港起訴,訴訟時間長,訴訟成本高,可能經過漫長的訴訟獲得的賠償在扣除律師費用後所剩無幾。

  三、購買香港保險的風險防範

  1、香港的外資保險公司有很多,在購買前先了解一下各家保險公司的情況,選擇誠信度、美譽度比較高的保險公司。

  2、在選擇險種時,進行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橫向比較是相同或類似險種在不同保險公司中進行比較,縱向比較是所選險種與同一家保險公司其他險種的比較,經過橫縱比較後確定適合自己的險種。

  3、重疾險在選擇交費期限時,選擇交費時間長的更有利。一般有交10年的,15年的,20年的,選擇交費時間長,每期所交的費用比較低。

  4、在選擇結算幣種時,從匯率風險考慮選擇美元結算更有利。目前可以選擇的結算幣種一般是港幣和美元。

  5、在確定受益人時,儘量不要選擇法定。

  6、投保人本人親自到香港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儘可能的收集保留本人在香港境內簽訂的證據。比如過境時的記錄、簽章、憑證等。投保人也可自行錄音、錄象、拍照等固定合同簽訂過程的證據。

  7、在內地就醫的要到香港保險公司指定的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8、儘可能詳細的瞭解所購險種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責任期間、保險免賠條款、理賠程式、理賠資料要求等。

  9、到香港購買保險的險種一般是保障型人壽險或者理財型人壽險,從安全保障和人身險的特性考慮,投保人可以選擇在內地和香港同時投保。這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一個理財原則“不要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內地保險和香港保險合理搭配購買,是最佳的投保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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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複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代位原則

  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後,或者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後,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