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常見的問題有哪些?設立公司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整理相關的資料。

  一、公司成立前合同之效力與責任

  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在公司成立前,發起人有可能甚至有必要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簽訂合同,如認繳合同、買賣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公司成立前合同***。與此有關的法律問題是:如果公司後來沒有成立或成立後不履行合同,公司成立前合同是否有效?誰應當對其所引起的債務負責?

  首先,應認定合同有效。理由是:從發起人和公司角度說,商場如戰場,必須抓住機遇,但公司設立需要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發起人往往需要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簽訂合同,以落實各項準備工作。從第三方角度說,他們往往更願意甚至只能同公司而不是發起人進行交易並簽訂合同。因此,為了促進公司發展,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依法簽訂的上述合同有效。

  其次,由於簽訂合同時公司尚未成立,一般來說,發起人應當對其所引起的債務負責。但在一定條件下,公司也有可能對合同債務負責。具體分析如下:

  1.發起人的責任。一般來說,如果公司後來沒有成立,或者成立後不履行合同,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發起人不對公司成立前合同所引起的債務負責,發起人就應當對合同債務負責。在公司成立後,如果發起人、公司和第三方達成協議,公司取代發起人成為合同當事人,那麼,發起人就不應當對合同債務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發生了變更。

  2.公司的責任。一般來說,公司不應當對公司成立前合同所引起的債務負責。在公司成立後,如果公司採納了上述合同,公司就應當與發起人對其所引起的債務負連帶責任。自承諾之日起,公司成為合同當事人,當然應當履行義務。承諾可以是明確的,如董事會通過決議追認;也可以是隱含的,如公司在沒有表示異議的情況下接受合同所帶來的利益。

  二、公司成立前發起人之信託責任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與勤勉義務。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實際上行使經營管理職責,並且往往需要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或者以個人名義與“公司”進行交易。為了規範發起人的行為,保護公司的利益,公司法應當規定,在公司設立期間,發起人對其他發起人和公司負有信託責任。公司成立前發起人之信託責任類似於公司成立後董事、高階職員以及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的信託責任。

  在實務中,有必要嚴格規範公司成立前發起人及其關係人與公司所進行的關聯交易***公司成立前之關聯交易***,如發起人向公司提供資金、貨物、服務,出租房屋、廠房、裝置,等等。由於這類交易發生在發起人及其關係人與公司之間,它們也被稱為自我交易。由於發起人及其關係人與公司之間存在著利益衝突,這類交易也被稱為利益衝突交易。除利益不一致外,發起人及其關係人與公司之間往往還存在著資訊不對稱。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及其關係人就有可能利用資訊優勢損害公司利益、謀求個人利益。

  然而,與公司成立後之關聯交易類似,公司成立前之關聯交易既有可能損害公司利益,也有可能不損害公司利益,甚至有可能促進公司利益。因此,在這個問題上,不宜採納本身違法規則,而宜採納披露、批准或追認、公平規則。具體來說,在與公司進行交易前,發起人應當向其他發起人披露與交易有關的事項,特別是發起人及其關係人在交易中的利害關係,並取得無利害關係的多數發起人的批准;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向董事會披露上述資訊並取得無利害關係的多數董事的追認。如果發起人沒有履行上述義務,董事會就有權依法撤銷合同,並要求發起人及其關係人返還不當得利,除非發起人及其關係人能夠證明交易是公平的。

  如何認定公司成立前之關聯交易中的不當得利?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買賣合同為例,某甲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十年後,他成為發起人,並以1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給“公司”。如果此時該房屋的市場價格是100萬元,就不存在不當得利。然而,如果發起人及其關係人在成為發起人之後才取得了其所出售給“公司”的財產,在認定不當得利時,就應當計算“公司”所支付的價格與發起人購買房屋時所支付的價格之間的差額。舉例來說,在成為發起人之後,某乙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然後以1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就獲得了50萬元的不當得利。

  三、公司設立瑕疵之法律後果

  從法理上講,只有符合法定程式,公司才能有效設立。公司有效設立的法律後果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瑕疵則意味著,公司設立不符合法定程式,從而不能有效設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就應當以個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在我國,一些理論與實際工作者主張借鑑美國公司法的公司設立瑕疵說,在一定條件下免除發起人對設立瑕疵“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其目的是保護善意發起人的合法權益,並防止有關當事人惡意逃避合同義務。

  根據美國公司法,即使公司設立不完全符合法定程式,發起人仍有可能受到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具體來說,根據事實上的公司***相對於法律上的公司而言***說,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一個企業可以被視為一個公司,即使該企業並未取得法律上的公司地位。這些條件包括:***1***有與公司有效設立有關的法律***如成文公司法***;***2***有遵守上述法律的誠信努力***如提交公司註冊證書、交納登記費***;***3***企業實際行使了公司的特權***如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事實上的公司說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發起人的利益。但由於現代公司法極大簡化了公司設立程式,此說的作用已經非常有限。現在,美國許多州成文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註冊證書的登記是公司設立的結論性證據。不過,如果發起人向政府提交了適當的公司註冊證書,而政府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沒有進行登記,企業仍有可能成為事實上的公司。

  此外,根據禁止反言公司說,如果一個人將一個企業按照一個公司來對待,那麼,他以後將被禁止否認該企業是一個公司。禁止反言公司說主要是為了防止各方當事人惡意逃避合同義務。它既適用於對“公司”負有債務的外部人,也適用於對外部人負有債務的“公司”。由於類似的原因,現在,美國有些州已經明確廢除了禁止反言公司說。

  鑑於我國公司法已經大大簡化了公司設立程式,並且對善意當事人與惡意當事人的認定有一定的困難,似乎沒有必要採納上述公司設立瑕疵說。這樣更有利於規範公司設立行為,並降低其法律後果的不確定性。不過,如果公司設立瑕疵是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的過錯所引起的,就應當承認企業的法人地位,並允許發起人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