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公司招聘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一則招聘廣告起草的不好,也會帶來一些法律問題,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的內容。

  廣告公司招聘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起草招聘廣告及錄用條件的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中應根據招聘職位的要求,明確自己的招聘條件,切忌不區分任何職位或崗位要求的空泛表述。

  2、在撰寫招聘啟事或錄用條件時,應根據招聘職位的要求逐條擬定,其內容應明確化、具體化。

  一般而言錄用條件的設定應包括如下五個方面:

  ①工作能力,如:學歷、工作經驗、專業技能等。

  ② 身體狀況,如:沒有不適合從事相關工作的疾病等。

  ③ 工作態度,如: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等。

  ④ 法律規定,如:與其他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等。

  ⑤ 特殊要求,如:公司對該崗位的特殊性要求。

  3、在招聘廣告及錄用條件中,要禁止歧視性的內容。例如:性別、婚姻狀況、民族、戶籍、對殘疾人的歧視等。

  公示錄用條件的技巧

  ***1***通過招聘廣告來公示,將錄用條件寫進招聘廣告當中。

  ***2***在員工入職時,向其明示相關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進行簽名確認。

  ***3***在《錄用通知書》上明示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送達或要求其簽名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錄用條件,或註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招聘廣告中的錄用條件不明確,致使試用期解僱員工單位處於被動地位

  在招錄勞動者之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附有試用期的條款,在試用期間如果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會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殊不知其一旦錄用勞動者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在試用期間行使單方解除權,若勞動者不認可,雙方就容易產生勞動糾紛。雖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行使單方解除權是附有條件的,只有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單位才可以行使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