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價與結賬單金額不一樣怎麼辦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下面由小編為你就實際案例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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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買到過期牛肉乾獲10倍賠償

  瀋陽市民李某在2014年8月6日在一家超市購買了10袋某品牌香辣牛肉乾,單價顯示每袋22.6元。

  不過,李某發現包裝袋上的生產日期為2013年8月5日,保質期為12個月的該牛肉乾在其購買時,正好過了保質期。

  認為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的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這家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牛肉乾,系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法院支援消費者李某提出的退還貨款以及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法院判決超市賠償2260元。

  法官觀點:消費者受到損失並非為前提條件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而現實生活中,經常有經營者認為消費者如果索賠,應該證明食品有安全問題或者證明受到了何種損失。

  法律則規定,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給予十倍賠償,並非需要明知食品存在安全問題,也不要求消費者受到損失為前提條件。

  案例二:

  標價和結賬單不一樣獲三倍賠償

  瀋陽市民苗某在一家超市買了17袋黑豆,她看到標價是19.5元,但結賬時小票上卻顯示購買價格是22.5元,比標價貴了好幾塊錢。

  而她買的另一款商品,25瓶泰國金槍魚標價22.9元,小票上卻多了0.5元。

  苗某認為這是超市的價格欺詐,超市方面則否認自己低價高賣。

  法院審理時,苗某提供了當時的購物小票和照片,完成了形式上的舉證責任。超市如果否認這一事實,應該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證明。

  雖然超市提供了公司內部的單品價格售價明細,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院最終確認超市消費欺詐,超市應給苗某增加賠償三倍的價款。

  法院判決超市賠償消費者2572.5元。

  法官觀點:二倍賠償增加至三倍有震懾作用

  根據新修訂的《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該條規定將原來的兩倍賠償改為三倍賠償,加大了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

  新消法將消費欺詐的賠償額度提高到了“三倍賠償”,進一步增加了違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對違法經營者會起到震懾作用,也會規範商家的經營行為。

  案例三:

  買到“非賣品”獲500元賠償

  2015年4月15日,瀋陽市民劉某花10元在一家商店買了兩份衛寶促銷裝產品。

  不過回家開啟包裝卻意外發現,產品的背面有一個標籤,撕掉之後看到了一個讓劉某非常氣憤的字眼:“非賣品”。

  花了錢卻買到了非賣品,雖然錢不多,但也不舒服。劉某認為商家是欺詐行為。

  不過商家卻表示,雖然是非賣品,但該款產品在配方、生產、質量和品質等方面與正常裝產品完全一樣,僅有包裝規格差異,並未對消費者購買行為造成誤導。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在購買商品時,如果經營者沒有告知該類商品為非賣品,消費者會自然認為其購買到的商品是正品。

  那麼商家的行為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造成了消費者在不知情情況下購買了遮蓋“非賣品”字樣的商品,對劉某的購買行為造成誤導,應認定為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商家賠償給劉某500元。

  法官觀點: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即為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定懲罰性賠償僅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高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