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案例分析

  《婚姻法》是關係到每個人切身利益的一部基本法律,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則是新近頒佈的婚姻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該項制度設立的基本功能在於離婚時,因夫妻一方的違法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時,該受害方可以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從而達到對受害方利益給予救濟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離婚損害賠償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離婚損害賠償案例篇1:

  陸某與薛某於1990年登記結婚。近幾年,丈夫薛某為家庭生計出外打工,在打工過程中認識了張女,與其發生了關係,並致張女懷孕。陸某在瞭解張女懷孕一事後,雖傷心欲絕,但為了顧全家庭,並抱著讓薛某回心轉意的一絲幻想,出錢為張女作了引產。誰知,薛某不思悔改,繼續與該女保持不正當的關係。悲痛欲絕的陸某見無法使丈夫回頭,於是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並要求薛某對致張女懷孕一事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陸某與被告薛某感情確已破裂。但薛某在外致人懷孕非法定的離婚時提起的損害賠償事由。因此,判決准予陸某與薛某離婚,駁回陸某要求薛某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離婚損害賠償案例篇2:

  小玉是一名醫生。1999年與其丈夫小張相識相戀,並於2001年登記結婚。2003年小玉懷孕生了女兒。在此之後其丈夫下了班不是去喝酒就是去打牌,常常半夜兩三點鐘才回來。開始的時候,丈夫晚上總還會回來睡。到了2007年左右,其丈夫開始常常夜不歸宿。2009年末小玉的同事開始向其透露說她的丈夫在外面有女人,開始小玉不相信,可是後來,其丈夫越來越多地在外面過夜,才讓小玉意識到這是真的。後來,其丈夫終於承認,說他從2007年開始就在外面與一個年輕的打工妹有染,並他們家的同一幢樓同一層租了一間房和那個女人同居,而小玉卻完全不知道。事已如此,小玉只有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女兒由自己撫養教育並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離婚損害賠償案例篇3:

  原、被告於2006年12月登記結婚,原告***女方***訴稱:2008年“因原告未懷上孩子的事及其他瑣事,雙方頻繁地發生爭吵,夫妻感情越來越差,瀕於破裂。2009年4月9日,孩子出生後原告一直在孃家居住。從2010年2月開始,被告對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使孩子病了,被告也不來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兩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離婚。其訴訟請求之一是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跟隨原告生活”。被告***男方***提起反訴稱,原告所稱的“婚生兒子”不是被告的親生兒子,是原告與第三人生的,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貞義務,原告對此應負完全責任,應向被告進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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