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訂立的協議婚後還有效嗎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你對婚前協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婚前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婚前訂立的協議婚後仍有效

  基本案情:

  沈某與周某原系中學同學,後建立戀愛關係,2008年8月27日雙方訂立結婚協議書,約定結婚後沈某婚前購買的一處房屋和屋內所有東西為雙方共有財產,貨款餘額由雙方共同承擔,並約定該協議在簽訂之日起生效。2008年9月10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並擇日舉行了結婚儀式。但二人雖系同學,卻性格差異很大,婚後12天就鬧矛盾並開始分居生活。為此沈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周某依據雙方之間所簽訂的結婚協議書,要求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爭議焦點:

  雙方之間所簽訂的結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處理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結婚協議書有效。

  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案中沈某與周某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協議對沈某婚前的財產作出約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協議無效。

  理由是婚姻關係是人身關係,不能附條件,雙方之間的協議不能單純確定簽字即生效,而是基於婚姻這個關係,如果雙方之間最後未確立夫妻關係,那協議就不會生效。雖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但約定的前提是雙方已為夫妻關係,本案中雙方簽訂協議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該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由此不能依據此協議進行房產分割。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首先,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係而形成夫妻關係,所謂夫妻關係,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男女之間結為夫妻關係後,相互之間具有了一定的法律關係,如相互忠誠、相互扶養的義務和相互繼承的權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行夫妻財產製是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綜上,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沈某與周某之間所訂立的結婚協議書不存在上述合同無效的情形。

  再次,約定財產製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

  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結婚後,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財產的權屬關係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就財產關係所作的書面約定及無爭議的口頭約定,除規避法律的外,均為有效約定,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最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案中沈某與周某簽訂結婚協議時雖尚未結婚,但協議訂立後雙方之間確立了夫妻關係,也即具備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協議形式雖為結婚協議書,使人產生附條件結婚約定的認識,但其實質內容不存在周某為得到財產就與沈某結婚或騙婚的目的。

  雙方於婚前訂立的協議當然產生約束力,即對婚前財產的一種約定,反之如果未結婚那雙方之間也就無夫妻關係,更無謂夫妻共同財產約定,那二人之間的協議等之於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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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協議的起源

  在西方,婚前簽訂關涉財產、離異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已非常普遍,畢竟,誰都不希望大家在分開時為諸事鬧得劍拔弩張,最後成為冤家。當然,簽署這麼一份協議,自然不是什麼浪漫事兒。更多的戀人在結婚前,壓根就不會想到這檔子事,認為太傷感情。

  也許是觀念差異,由律師們起草的標準婚前協議在國內就像當初的夫妻間 AA制一樣,很難受到準新人們的廣泛認同。相反,一些模仿婚前協議格式,但內容卻更為溫情浪漫的別樣“協議”卻受到年輕人的熱捧。

  全社會離婚率屬上升態勢,如果能事先就財產的處分達成一致,顯然可以簡化程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財力。婚前財產約定在西方國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國傳統婚姻觀有一定衝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對未來無限嚮往,對婚姻危機沒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而簽訂 婚前財產協議這種 未雨綢繆的做法,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表現。

  財產的界定主要通過相關財產憑證,例如存摺、 有價證券的交割記錄、 房產證等等,舉證原則主要還是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主張財產屬於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證明財產存在還要證明財產屬於自己,最後還要證明財產在什麼地方。法院對民事糾紛所能夠採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財產的所在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提供詳盡資料和證明。

  婚前財產範圍比較廣,既可以是房屋、車輛、工資、獎金,也包括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股票、股權等。而婚後共同財產主要看財產取得的日期是在結婚日前還是結婚日後。如果財產取得的時間是在結婚證頒發的日期之後,就是共同財產。

  這一部分財產的分割原則同樣可以在財產協議中予以明確,比如雙方各佔多少比例,甚至具體的某一個特定財產權益屬於誰,都是可以在財產協議中 言明。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下列財產仍然歸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