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確權登記常見問題答疑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宅基地確權也是土地確權的一種,你對宅基地確權知道多少?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宅基地確權登記的相關法律知識。

  

  1、宅基地確權怎麼認定農村集體成員?

  ***1***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原則:堅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堅持尊重群眾意願、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遵循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

  ***2***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單位:堅持遵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以行政村為單位。

  ***3***毫無意義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一輪土地承包時,已經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及其衍生的農業人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4***按照政策進行異地搬遷人員,強泥石流易發區、生存條件惡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況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A、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幾個村合併異地搬遷,且資源性資產帶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分段計算。

  B、原村已撤制,分散搬遷,但資源性資產未帶走,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但搬遷前勞動工齡,由現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登記後出具證明,本人持證明回其資源性資產歸屬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確認。

  C、原村未撤制,分散搬遷,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但搬遷前勞動工齡,由現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登記後出具證明,本人持證明回其所屬原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確認。

  ***5***除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搬遷人員,已將承包土地交回戶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現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取得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未將承包土地交回戶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取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6***農業戶口轉為小城鎮戶口的人員,可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與農業戶籍人員要有所區別,給予半個戶籍股,勞動工齡計算到改革基準日。

  ***7***因土地徵佔轉居轉工人員中將勞動力安置費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就業的留職人員家庭人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8***因子女頂替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人員,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9***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0***在校學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1***因婚姻關係外省市人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的,限於戶籍政策原因,戶口暫時不能遷入的,以其結婚證為依據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2***外嫁女戶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離婚以後戶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且繼續生產生活在本村的農業人口,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服刑人員、勞教人員,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服刑期不計算勞動工齡。

  ***14***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基準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任何權益:

  A、已死亡人員;

  B、戶口已遷出本市人員***不含第9條、第10條涉及人員***;

  C、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冊工作人員及其離退休人員。

  2、宅基地的面積有怎樣的規定?

  農村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3、超佔如何確權?

  ***1***1982年2月國務院釋出《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釋出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4、空房宅基地是如何進行確權登記的?

  對於第一種情形父母亡故後留下的房屋,應當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釋出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關於“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將土地權利確定給合法的繼承人;前提是繼承者的戶口仍在本村,仍是農業戶口。

  對於第二種情形農轉非造成的房屋閒置,應當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的規定,將土地權利確定給現房屋所有權人。由此可見,宅基地使用的權利只在其房屋存續期間。

  5、非農戶如何確權?

  ***1***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2***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6、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確權?

  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須出具轉工原始證明材料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後,可依法確認其宅基地使用權,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註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怎樣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子女繼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憑證或相關權利人共同簽署的意見,並由村委會蓋章認可後,方可申請登記;繼承人若為非本村村民***含城鎮居民***或雖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內另有宅基地的,申請登記時應給予相應的條件限制,在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相關欄目內分別註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7、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遇到國有農場宅基地等特殊情況如何處理?

  ***1***國有農場宅基地、已撤組轉戶和依法辦理徵地手續的宅基地,用途應定為城鎮住宅用地***地類為071***,初審時應註明按宅基地進行管理,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並在土地登記簿備註欄和土地證書記事欄加以說明;

  ***2***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

  ***3***宅基地面積超過法定或批准面積,符合政府分戶建房條件的,按依法分戶後的情況確權和登記發證;符合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村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為共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面積按照相關各方協議約定進行分攤,沒有協議的按戶均攤。如分戶申請新宅基地,須核減已登記面積;

  ***4***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登出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5***對不予登記發證情況,應在統計彙總表備註欄內予以說明,集中上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辦公室備案,並在宅基地管理資料庫中加以記錄,對存在問題待依法處理後,再決定是否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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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確權的意義

  確權頒證之後,將給農民帶來四大好處。

  首先是有利於強化物權保障。

  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命根子”,一經確權,農民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利人,有利於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其次,有利於強化承包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經過確權頒證之後,土地既是資源,又是資產,農民就等於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無論誰想再動農村的承包地,都必須經過本戶同意。如果農民外出打工,還可依法把承包地進行流轉,交給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來經營,換取實物或租金。這樣一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就會增加。

  再次,農民可用自己的權證進行抵押貸款。當前,因部分農民無法提供擔保、沒有足夠的抵押物,貸款難問題較突出。而確權登記頒證以後,隨著相關政策的陸續出臺,農民就可用自己的權證進行抵押貸款。

  最後,有利於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為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的各項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原始依據。如果耕地面積四至不清、面積不明承包地流轉就潛藏較大風險,不僅農戶不能放心流轉土地,土地規模經營主體也難以安心經營,必然制約現代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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