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的特點

  證券交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那麼你對證券交易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證券交易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證券交易的形式

  證券交易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凡經批准在證券交易所內登記買賣的證券稱為上市證券;其證券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另一種形式是上櫃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券在證券櫃檯交易市場買賣。

  眾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櫃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櫃交易,必須按一定條件和標準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櫃自由買賣。已上市股票如條件變壞,達不到標準,證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資格。

  證券交易的特點

  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

  證券轉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併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後,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物件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於集中交易場所。後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我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

  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我國頒佈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係的一般法律規範,同樣適用於對證券交易關係的調整。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著證券交易關係。證券交易所頒佈的自律性規範,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並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式並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都允許依法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進行交易,但並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和其他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在現實中,對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債券,只允許在發行後滿一定期限才可轉讓。對於股票,如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轉讓限定為3年之內不得轉讓。再如對上市公司中,內部職工股的轉讓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對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該種證券不得買賣。

  經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公開的集中競價,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一個市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每當買賣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形成不同的價格。公開的集中競價具有過程公開性、時間連續性、價格合理性和對快速變化的適應性等特點。

  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即買方出價高的優先買方出價低的,賣方出價低的優先於賣方出價高的,多數賣方中出價最低的與多數買方中出價最高的優先成效,以此類推,連續競價。並在出價相同時,由最先出價者優先成交。

  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即證券交易達成後,按當時的價格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的資金和股票發生轉移,購買者以直接持有股票為目標,相對其他交易形式來講更具有投資性。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此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檔案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3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於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上述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如董事會不執行,以致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承帶賠償責任。但是,證券公司從事證券包銷業務,因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部分股票時不受6個月時間的限制,即可以在6個月之內將該部分股票賣出。

證券交易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