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型別企業債券的發行要求

  不同型別企業債券,發行要求也不一樣,不同型別的企業債券分別有平臺債、保障房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這四個型別的企業債券都有其特殊的發行和稽核要求。下面由小編為你分享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哪些

  一、平臺債的特殊要求

  1、主體資格認定

  擬發債企業應為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式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貫徹國務院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債券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0〕288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利用債券融資支援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1388號***及《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等檔案精神,並已按照上述檔案要求加強管理和清理規範後的平臺公司。上報發行申請材料時地方政府應出具相關檔案對擬發債企業的主體資格加以確認。

  2、收入結構要求

  ***1***擬發債企業償債資金來源70%以上***含70%***必須來自其自身收益,該自身收益除專案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可包括已注入平臺公司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收入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2***鐵路投資公司、地鐵及高速公路公司發債,對其前期營業收入的要求可適當放寬。

  3、發行規模認定

  ***1***不得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園、事業單位資產等公益性資產和儲備土地作為資本注入投融資平臺公司,對於已注入的,在計算髮行規模時,必須從淨資產規模中予以扣除。對於在財預〔2012〕463號檔案下發後注入的上述性質的資產和土地,需從平臺公司資產中剝離,如前期已發行過企業債券,需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相應換入有效資產。

  ***2***對政府應收賬款說明產生原因、還款計劃、政府還款安排措施。應明確以具體地塊***紅線圖***出讓收入作為還款資金來源。應收賬款規模較大的,應適度調減發債規模。

  ***3***發債規模儘量與地方政府財力和企業實力相匹配,原則上申請發債規模不能超過所在地政府一般預算收入。

  4、提前分期還本要求。

  二、保障房債券的特殊要求

  對於募集資金主要用於保障房建設的發債申請列入稽核綠色通道,優先辦理。對保障房類專案手續要求如下:

  1、發債募集資金擬投入的保障房專案應納入省級保障房計劃,或省級政府與地市政府簽訂的保障房建設目標責任書,並嚴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的範圍內。對省級計劃和目標責任書之外的住房建設專案發債融資,按照一般企業對待。

  2、保障房專案的審批、土地、環保等檔案應齊備,償債資金來源明確。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不得采取政府回購方式回籠資金。

  3、將50%***含***以上募集資金用於納入省級計劃***規劃***的保障房專案,以及募集資金全部用於棚戶區改造專案的發債申請,納入稽核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相關手續。一般性舊城改造、城鄉一體化專案仍按照正常發債企業申請對待。

  4、需要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關於保障房情況的說明檔案及目標責任書等。

  三、中小企業集合債的特殊要求

  1、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單個企業發行規模小於1億元的,可全額補充企業營運資金,但須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諾其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對於民企需要重點關注實際控制人,瞭解更為充分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國籍、個人及家庭主要資產、持有企業股權等。

  四、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要求

  1、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主承銷商可以是具有企業債券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具備固定收益類產品承銷經驗且小微企業貸款業務開展良好的商業銀行,也可由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聯合主承銷。

  2、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由單一企業***國有企業或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發行,募集資金在有效監管下,通過商業銀行轉貸給小微企業。

  3、發行人、發行人所在地市政府和負責轉貸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在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中的權利和義務。地方政府應在協議中承諾提供不低於債券發行規模5%的風險緩釋基金,並制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定期核查債券募集資金轉貸情況。

  4、商業銀行在辦理募集資金轉貸業務時,應按照自營貸款的標準和程式,認真審慎選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發放物件,並經發行人書面同意後放款。

  5、商業銀行應在自營貸款和債券資金轉貸業務之間設定防火牆,轉貸利率綜合水平應不高於自營貸款利率綜合水平。

  五、企業債券發行稽核分類管理的規定

  1、為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稽核工作,按照“加快和簡化稽核類”、“從嚴稽核類”以及“適當控制規模和節奏類”三種情況進行分類管理,有保有控,支援重點,防範風險,處理好推進改革、提高效率和防範風險之間的關係。

  2、屬於“加快和簡化稽核類”的情況包括:

  ***1***主體或債券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債券;

  ***2***由資信狀況良好的擔保公司***主體評級AA+及以上***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保證擔保的債券;

  ***3***使用有效資產進行抵質押擔保,且債項級別在AA+及以上的債券;

  ***4***資產負債率低於30%,信用安排較為完善且主體信用級別在AA+及以上的無擔保債券;

  ***5***地方政府所屬區域城投公司申請發行的首隻企業債券,且發行人資產負債率低於50%的債券。地方政府所屬區域包括並僅限於地市級及以上城市和財政百強縣***暫按2012年財政統計年鑑資料***,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非財政百強縣不在此列;

  ***6***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7***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

  3、屬於“從嚴稽核類”的情況包括:

  ***1***募集資金用於產能過剩、高汙染、高耗能等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領域的發債申請;

  ***2***資產負債率較高***城投類企業65%以上,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75%以上***且債項級別在AA+以下的債券;

  ***3***企業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為其提供承銷服務的券商有不盡職或不誠信記錄;

  ***4***連續發債兩次以上且資產負債率高於65%的城投類企業;

  ***5***企業資產不實,運營不規範,償債保障措施較弱的發債申請。

  4、除符合“加快和簡化稽核類”、“從嚴稽核類”兩類條件的債券外,其他均為“適當控制規模和節奏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