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時間是多長

  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往往會遇到很多時間限制,這就是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相關部門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做出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超過了處理期限,相關部門將不予處理,當事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那麼交通事故的處理有什麼期限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2017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時間。歡迎閱讀!

 

  2017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時間

  1、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20日+10日***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5日***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於不需要檢驗、鑑定的車輛,10日。

  2、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3、檢驗、鑑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4、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並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於複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5、複核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複核以一次為限。

  6、事後報警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7、屍體處理時間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屍體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經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

  ***2***對經核查無法確認屍體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認屍啟示,登報後10日仍無人認領的經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

  8、傷殘評定時間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9、賠償調解時間期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並於八日內製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10、處罰時間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別裁決,合併執行。吊扣駕駛證合併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對於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在實踐中一般是從評殘之日起計算一年內起訴。

  12、交通事故審理時間期限***一審***

  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式審理和簡易程式審理,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因此,法院處理交通事故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13、交通事故審理時間期限***二審***

  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14、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執行期限:訴訟執行按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2017年交通事故賠償計算表  

  醫藥費

  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等收款憑證所載費用之和

  誤工費

  A類: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B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C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元/年***×誤工期限***天*** ÷365***天***

  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

  ***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護理人員無收入或僱傭護工

  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元/天***×護理期限***天***。 護理期限:1 護理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2 因傷致殘不能恢復的,護理期限結合受害人年齡、健康狀況等確定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交通費

  正式票據所載實際交通費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票據所載事項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此時住院伙食補助費還包括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喪葬費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月***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傷殘等級確定;因傷殘未導致實際收入減少對殘疾賠償金作適當調整***

  ***內蒙古自治區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再區分城市、農村;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

  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

  ≤60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傷殘賠償係數;

  60-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係數②;

  ≥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係數;

  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60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③X***元/年***×20***年***×傷殘賠償係數

  60-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係數

  ≥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係數

  死亡賠償金

  ***內蒙古自治區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再區分城市、農村;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

  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

  ≤60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60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年***

  60-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

  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被扶養人為城鎮居民

  ≤18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④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週歲

  ***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0***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年***5÷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被扶養人為農村居民

  ≤18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⑤ 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週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5***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注意事項

  1.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的具體標準,因個案和地域經濟發達程度的不同會有較大差異。目前深圳地區一般按如下標準計算:根據傷殘等級從10級至1級分別對應為1萬至10萬,死亡的,同1級。

  2.司法實踐操作中:在訴訟中,注意該費用應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提出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商業保險中沒有精神損失的賠償專案。

  財產損失

  根據估損清單及相應財產有效憑證主張***包括車輛維修、施救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經營車輛停運損失;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等等***。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殘疾輔助器具費以補償傷者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對使用年限具有顯著可能超過二十年的傷者,其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傷者的實際使用器具的單價計算至平均壽命七十週歲。

  若殘疾者在年滿七十週歲前便死亡的,對於未實際發生但侵權人已經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由殘疾者一方返還給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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