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要想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督促教育相關人員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很重要。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以下交通事故的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交通事故處理管理制度範本篇一

  1、目的

  為認真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督促教育相關人員,結合公司車輛事故發生情況,特制訂以下交通事故處理制度。

  2、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的工程運輸車輛、工具車、公務車在工作期間所發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3、主要職責安機部協助公司安委會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根據處罰標準開出處罰決定書,經當事人確認簽字後,經安委會稽核簽字確認後送公司財審部。公司財審部根據處罰決定書,及時、準確辦理處罰手續。

  4、內容及要求

  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是事故責任的大小,並由此來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所有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公司依據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對交通事故肇事者按以下規定處理:***本規定中的損失是指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其他方賠款及能在相關部門報支的費用後,由公司支付的部分,是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1對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經濟處罰標準

  4.1.1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在事故中本單位車輛及駕駛人員負有全責的,則對全責事故肇事者處罰標準為:

  ①損失在20XX元以內的按損失的40%處罰;

  ②損失在5000元以內的:20XX元以內按損失的40%處罰,20XX-5000部分按損失的20%處罰;

  ③損失在30000元以內的:20XX元以內按損失的40%處罰,20XX-5000部分按損失的20%處罰,5001-30000部分按損失的10%處罰;

  ④損失在30000元以上的:0-30000元之間的處罰按損失在30000元以內標準執行,30000元以上部分按損失的5%處罰;

  ○5處罰最高上限為5000元。

  4.1.2對交通全責事故肇事者應按以上標準處罰,分段計算,最後得出對肇事者的累計處***。

  .1.3被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在事故中本單位車輛及駕駛人員負有主責的,則對主責事故肇事者處罰標準為全責事故處罰標準相同金額段處***的70%。

  4.1.4被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在事故中本單位車輛及駕駛人員負有同責的,則對同責事故肇事者處罰標準為全責事故處罰標準相同金額段處***的50%。

  4.1.5被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在事故中本單位車輛及駕駛人員負有次責的,則對次責事故肇事者處罰標準為全責事故處罰標準相同金額段處***的30%。

  4.1.7如肇事者是本公司合同制員工,則對肇事者的處***,由公司或下屬部門直接從其工資、獎金中扣除,若當月肇事者的工資、獎金不足以扣罰,可順延至下月,若肇事者被開除,可從應支付給他的其他補償金中扣除。

  4.1.8如肇事者屬短期用工或在試用期內,則對肇事者的處***由所屬單位從其工資、獎金中扣除,如不足,可依法向其個人追償。

  4.1.9發生死亡1人或損失在3萬元以上10萬以下主責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處理處罰外,另對事故發生部門安全分管領導處罰800元,對車隊隊長***或安機科負責人***、安全員分別處罰500元、300元。

  4.1.10發生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2人以上死亡的主責以上交通事故,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處理處罰外,另對事故發生部門主要領導、安全分管領導分別處罰1500元、1000元,對車隊隊長***或安機科負責人***、安全員分別處罰800元、500元。

  4.1.11、只要發生責任事故,一律取消肇事駕駛員當月安全獎。

  4.2、對交通事故有關人員的處理

  4.2.1發生死亡1人或損失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主責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處理處罰外,還要取消全年安全獎,並要待崗學習***待崗學習期間發基本工資***,寫出書面檢查,視其認識程度決定待崗時間和是否辭退。

  4.2.2發生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主責以上交通事故,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處理處罰外,必須辭退肇事者,解除勞動合同。

  4.2.3發生損失在30萬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同責以上交通事故,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處理處罰外,必須辭退肇事者,解除勞動合同。

  4.2.4發生交通事故後的報告,各部門應與生產安全事故一樣,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規定,及時向公司彙報。

  4.2.5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發生部門或肇事者必須在事發現場向公安交警部門和有關保險公司報案,決不能逃逸和不及時報案,如逃逸和不及時報案造成事故現場被破壞,責任認定困難、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等後果與責任的均由事故發生部門和肇事者自負,公司依據損失大小在原處罰標準上加倍處罰。

  4.2.6本制度中“以內”、“以上”均含本數。

  4.2.7凡私車公用的按原規定執行。

  4.2.8凡發生有責交通事故未造成公司直接損失的,按照各分公司相關規定,並報安委會討論後執行。

  交通事故處理管理制度範本篇二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衡南縣公安交警大隊及所屬中隊。

  責任人:承辦人A、承辦人B、責任單位事故處理中隊中隊長、副大隊長、主管副大隊長、大隊長、交警大隊事故處理科科長、副支隊長、支隊長。

  二、事故處理權利行使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五***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三、受理條件和標準

  ***一***發生在衡南縣各縣***市***區區域內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其它指定管轄、委託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處理程式

  ***一***自行協商與快處快賠

  1、自行協商的適用條件: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

  2、快處快賠的適用條件: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僅造成各方車輛損失不超過20XX元***含***且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機動車無號牌、無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或商業性第三者責任保險、無檢驗合格標誌;

  ***2***駕駛人不能出示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5***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6***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7***發生交通事故後有一方當事人逃逸的。

  3、處理程式

  ***1***當事人應在確保安全下采取攝像、拍照、證人證言或地面標記車輛現場位置。

  ***2***自行將肇事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安全的地方。

  ***3***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或《確認書》,並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或《確認書》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4***當事人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或《確認書》一同前往快處快賠中心辦理保險索賠。

  ***5***未自行撤離現場的,報警等候交警部門處理,由交警部門確定當事人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

  4、處罰

  1、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對妨礙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罰,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故意製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確認書》或《事故認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簡易程式道路交通事故

  1、適用條件

  ***1***僅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傷人事故;

  ***2***符合以下七種特定情形的財產損失事故***事故中有人員受傷或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②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③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④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⑤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⑥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⑦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2、處理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承辦人A***處理,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1***接警

  承辦人A接事故報警或接受支隊指揮中心指令到達事故現場。

  ***2***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①做好現場安全防護。承辦人A將事故勘查車輛開啟警燈並停放於事故車輛來車方向後方示警,同時指揮駕駛人、行人、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

  ②證據調查。承辦人A採取現場照相等方式固定事故現場證據。

  ③撤離現場。當事人拒不撤離現場的,承辦人A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承辦人A應當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當事人的責任認定

  由承辦人A及責任單位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由當事人簽名並交付當事人。

  ***4***處罰

  承辦人A或責任單位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5***調解

  ①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承辦人A將調解結果記錄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上,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後,交付當事人。

  ②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或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或者不同意調解的,承辦人A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上填寫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拒絕接收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上予以記錄。

  ***6***結案歸檔

  ***7***稽核

  責任單位事故處理中隊每三十日將辦結的簡易交通事故案卷,統一編號,裝訂成冊,報責任單位法制稽核;發現問題,報請責任單位有關領導,責令整改。

  ***三***一般程式道路交通事故

  1、適用條件

  除適用簡易程式外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

  2、處理程式

  適用一般程式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須由兩名以上的交通警察***承辦人A、承辦人B***處理,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1***接警

  承辦人A、B接到事故報警或接受支隊指揮中心出警指令後,記錄報警內容,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

  ***2***現場處置

  承辦人A及承辦人B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以下工作:

  ①停放警車於事故車輛來車方向後方示警;設定警告標誌和減***限***速標誌***白天應當在距離現場來車方向50—150米外或路口處,遇夜間或雨、霧、雪、冰等惡劣天氣,應延長距離***向事故現場方向連續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

  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③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於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④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3***現場勘查

  承辦人A及B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進行以下工作:

  ①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提取相關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②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及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或者《扣押物品清單》。

  ③現場勘查完畢後,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儘快恢復交通。

  ***4***事故調查

  ①承辦人A及B在事故現場撤除後24小時內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②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案發地責任單位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

  ③認為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轉為辦理刑事案件程式,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立案偵查。

  ***5***檢驗鑑定

  ①需要檢驗、鑑定的,承辦人A、B或責任單位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②屍體檢驗應當在事故當事人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檢驗屍體結束後,承辦人A、B或責任單位應當開具《屍體處理通知書》,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6***告知送達

  承辦人A、B或責任單位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7***製作調查報告書

  責任單位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七日內***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二日內***,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8***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①責任單位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責任單位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9***複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10***處罰

  承辦人A、B或責任單位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11***調解

  ①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責任單位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衡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責任單位提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

  ②責任單位應當在事故中死者喪事結束、傷者治療終結、傷殘、財損檢驗鑑定完畢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12***結案

  五、辦理時限

  ①責任單位應當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②對需要檢驗、鑑定的,責任單位應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③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責任單位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六、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事故處理民警在行使職權過正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對群眾報案符合條件的案件不進行受理的。

  2、違反法定程式作出事故認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處理的。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5、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6、其他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事故處理民警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大隊集體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大隊長為責任人。

  4、事故認定經有關領導批准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1、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支隊紀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接受被有關當事人安排的娛樂活動或收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給予記過或記大過;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權力執行風險表現:

  1、交通協管員單獨執法或由一名交警單獨執法。

  2、不及時、認真進行現場勘察和案件調查,影響交通事故客觀公正的處理。

  3、報告中未客觀公正反映所瞭解的全部重要案情,對責任認定造成誤導。

  4、執法不嚴、執法不公,人情案、關係案。案件承辦人員從當事人獲得任何有損職業判斷的利益,影響公正客觀地作出事故認定,如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接受事故當事人安排的娛樂活動,收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防範措施:

  1、建立事故處理會議制度、客觀公正認定事故責任。

  2、加強監督管理,採取內部監督、外部監督、社會監督的方式加強對重要崗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

  3、通過效能監察開展明察暗訪進行內部監督,嚴格責任追究。

  4、設立投訴監督電話和意見箱,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發現查處違反規定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交通事故處理管理制度範本篇三

  一、目的

  為了規範南坪二標交通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二、內容和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專案後勤部考核錄用後,由專案後勤部進行備案。

  ***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徵部門的管理。

  ***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後逃逸。

  ***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絡,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牌號、行駛證並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並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後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紮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採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11***車輛在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行駛時,應按限速標誌要求行駛。

  ***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13***車輛修復後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14***後勤部應每週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並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15***後勤部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排程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2、交通事故管理

  ***1***場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後應按規定立即報告專案部的相關領導,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2***場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後勤部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並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後,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3、安全獎勵

  ***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XX元的獎勵;

  b***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XX元的獎勵。

  4、違章處罰

  ***1***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的,每扣1分,***100元。

  ***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誌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200元。

  ***3***超載行車或場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200元。

  ***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200元。

  ***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200元。

  ***6***駕駛員酒後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後,***500元,並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200元。

  ***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週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100元以上。

  5、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並***500元。

  ***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並***400元。

  ***3***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並***300元。

  ***4***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並***200元。

  ***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並解除勞動合同。

  ***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交通事故處理管理制度範本篇四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加強對交通事故處理人員的正規化和專業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處理辦案質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對交通事故處理崗位的交通警察實行資格等級管理,分為初級、中級和高階三個等級。

  第三條 具有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和傷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處理中級和高階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階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對具備初級、中級資格交通警察的辦案進行指導。

  第四條 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的取得和升級實行考試製度,考試大綱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五條 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考試。

  第六條 取得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3年以上、近兩年內交通事故處理資格考評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中級資格考試。

  第七條 取得交通事故處理中級資格5年以上、近三年內交通事故處理資格考評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高階資格考試。

  第八條 申請參加資格等級考試的交通警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崗位工作經歷的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第九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培訓考試,對經規定時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交通警察核發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

  對申請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應當進行不少於80學時的考前專業教育培訓。

  第十條 對已取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人員,每年應當進行不少於40學時的崗位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 已取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離開交通事故處理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處理崗位工作的,應當進行重新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恢復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公務員年度考核,對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進行年度 考評。考評合格的,資格證書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條 年度考評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的年度考評,由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事故處理中級、高階資格的年度考評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

  第十四條 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年度考評的內容包括:

  ***一***規定的交通警察崗位專業教育培訓內容和學時完成情況;

  ***二***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變更情況;

  ***三***辦理交通事故案件質量;

  ***四***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職責情況;

  ***五***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

  第十五條 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並無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資格年度考評為合格,並予以備案。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年度考評為不合格:

  ***一***接報警後不及時趕赴現場,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調查取證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影響交通事故公正處理的;

  ***三***勘查事故現場未按規定做好防護工作,發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負有責任的;

  ***四***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程式違法引起當事人投訴,經查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規定扣留事故車輛、牌證、其他財產,或者使用所扣車輛的;

  ***六***無正當理由,交通事故認定超過法定時限,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法律文書發生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反規定處罰當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時限內進行調解,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不按規定送達法律文書,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年度考評不合格的,初級資格的取消交通事故處理資格,中級、高階資格的降低一級資格,並記錄備案。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處理資格:

  ***一***接到處警指令後不出警的;

  ***二***拒絕為其他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協助的;

  ***三***強制當事人到指定修理廠修車的;

  ***四***違法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務員考核不稱職的。

  第十九條 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每年度對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交通警察的培訓***包括考前專業教育培訓和崗位業務培訓***、考試、考評情況彙總,於次年1月底前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每年度對交通事故處理中級和高階資格交通警察的培訓***包括考前專業教育培訓和崗位業務培訓***、考試、考評情況,以及取得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的交通警察人數彙總,於次年1月底前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 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路面執勤交通警察進行交通事故處理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的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式的交通事故。

  對路面執勤交通警察每年應當進行不少於24學時的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一式樣,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印製。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對各地舉行的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考試進行巡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制定本省***區、市***交通事故資格管理工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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