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基金清盤

  基金清盤是指基金資產全部變現,將所得資金分給持有人。清盤時刻由基金設立時的基金契約規定,持有人大會可修改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清盤時間。

  基金清盤的做法

  國外一般規定,基金的清盤需得到主管機關的許可或須向其備案,如英國規定,開放式基金清盤後,即停止股份的發行、出售、贖回和登出,股份轉讓不再登記,股東登記的變更沒有董事的批准不得進行。除為了清盤的利益外,基金業務不再進行。基金管理人需公佈清盤開始的通知,並書面通知股東已開始清盤。

  從美國美林投資公司的實踐來看,美林股票基金、可轉換證券系列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或合併。如果連續30天以上該投資公司所有在外股份的淨資產值少於2500萬美元,或某基金在外股份的淨資產值少於1500萬美元,或董事會認為由於經濟、政治局勢的變化使公司或有關基金受到影響,該公司可以在董事會認為妥當的情況下提前1個月向所有股東或某一類股份的股東發出書面通知,以便在通知期限結束後的下一個定價日,將所有以前沒有贖回或轉換的股份贖回或轉換。贖回或併購時的股份以在上述定價日的淨資產值計。

  基金合併或中止的原因如果是由於經濟和政治局勢的變化影響,就必須得到相關基金股東的事先核准。核准是在適當方式召開的同類別股東會議上作出的。關於基金因資產規模過小而需清盤的情況,在亞洲金融危機時的香港曾經出現過,由於後市看淡,基金份額贖回較多,香港多家基金管理公司關閉了一些基金。這些基金的清盤需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但因在股市下跌時散戶多已將基金份額贖回,剩下的機構持有人多采取安全保管賬戶的形式由管理人作為名義持有人,因此很容易達成基金清盤的決議,這時解散基金,影響不大。

  我國在基金的清盤方面,對於可能出現的清盤的情形,會參照國外的做法,作出具體規定。比如根據市場化的原則,由市場決定基金是否合理存在,並給其提供可能的路徑。具體可以在基金契約中規定,或由持有人大會決定,或由主管機關批准清盤。在清盤的程式和監督方面則應做出嚴格具體的規定,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如應當規定基金的清盤需經證監會批准,契約中已規定的情形,需向證監會備案。清盤開始後,應規定在報刊上公佈的時間和次數,並在此期間停止交易,以公告截止日的資產淨值向持有人償付。

  基金清盤的條件

2004年頒佈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基金清盤的條件相對還是比較苛刻的。首先,基金作為理財產品已經

  基金清盤被廣泛認可和接受,中國目前基金的基民數量非常龐大,一隻基金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現的。其次,雖然簡單按照淨值推算,由於拆分或者分紅的影響,不排除有個別基金的總資產淨值已逼近或已跌破5000萬元的可能。即使某隻基金的規模一度降到5000萬元以下,只要不是連續60日出現這個狀況,就不符合被清盤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