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金融地理學理論研究綜述及啟示

  金融地理學結合了金融學、地理學、社會學等學科理論,把地理位置、距離與空間等地理因素引入對金融的研究中, 特別考慮了由於地理因素的差異而產生的不同的社會人文因素對金融集聚的影響,是一門新興的介於地理學和經濟學之間的邊緣學科。它通過分析“不對稱資訊”和資訊流,研究金融集聚過程中的影響因素;以地理、空間為視角,考察區域金融問題。

  1 金融地理學發展歷程

  隨著對金融集聚研究的深入,空間和地理角度成為考察金融集聚問題的新視角。1955年,法國學者Jean Labasse從地理學的視角描述了里昂地區銀行網路的發展,以及中心城市間的金融聯絡,這是最早將金融學與地理學聯絡起來的論述[1]。之後直到20世紀80年代,對金融地理學的研究才逐步多了起來,但對其概念和領域並沒有統一的界定。20世紀90年代,眾多學者開始關注主流經濟學的分支“新經濟地理學”,其特徵包括對經濟行為的社會根植性分析,以及研究耗散背景在塑造經濟行為等方面所起的作用[2]。如,Granovetter強調金融行為的“嵌入性”或“根植性”。根植性指被分析的機構和經濟行為受當前社會關係的約束,認為單獨分析並闡釋它們的活動行為是令人難以忍受的誤解[3],經濟主體的活動是受制於特殊的歷史、地理、民族和文化等因素的。新經濟地理學家克魯格曼系統地論述了產業叢集和集聚經濟的形成原因,並用經濟學的方法系統全面的解釋和分析了產業叢集現象,其理論對於金融地理學的發展方向產生了深遠的影響[4]。

  2 金融地理學主要理論及簡要評述

  金融地理學強呼叫資訊理論解釋金融業集聚在空間地理的遷移,認為金融業集聚形成的最重要因素是“資訊外溢效應”。金融地理學核心理論包括“資訊腹地”理論、“資訊不對稱”理論、“資訊外在性”理論和“路徑依賴”理論。

  2.1 資訊腹地理論

  Porteous主要從“資訊不對稱”和“資訊腹地”等角度解釋了金融業集聚的形成與發展,認為資訊腹地是一箇中心城市地區,有利於挖掘出有價值的資訊。資訊在傳遞中可能因為距離和其他因素,會發生偏差和歧義。在資訊腹地之內,獲得準確資訊可花費最少;靠近這個腹地的資訊使用者比遠距離的使用者更具優勢,其獲取資訊的成本也較低,並能做出較好的反應[5]。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金融部門潛在的機會和收益在多數情況下都依賴資訊的可獲得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因此,資訊腹地的發展規模、發展前景是吸引金融機構發展並形成聚集的關鍵因素。金融機構也有意願向具備一定政治和經濟影響力、具有高質量和數量的資訊腹地的中心城市聚集,由此這個中心城市將逐漸發展為金融集聚區。

  Thrift認為,由於資訊本身意義不明確,不易理解,加之金融市場面臨投機、不穩定等因素,金融機構要掌握金融市場準確資訊和動向就必須圍繞聯絡本地區的社群網路[6]。在金融活動中,需要收集大量資訊並傳播,對於金融部門,收益水平高度敏感並依賴於政策資訊快速散播。通常情況下,在比較大的資訊腹地中心城市,一些大的金融機構將會設立相關機構,以較小的成本收集、獲得及辨認有效資訊。

  2.2 資訊不對稱理論

  由於資訊本身的特殊性,金融地理學將資訊分為標準化資訊***公開資訊***和非標準化的資訊***內部資訊***。由於市場上充斥著大量的非標準化資訊,才會引起金融市場的劇烈波動,由於資金供求雙方在資訊資源獲得上的不對稱性,對非標準資訊的追逐就會更加激烈。資訊不對稱效應促使金融類企業向資訊源聚集,這使得金融類企業可以及時獲得資訊,並從中獲得收益。

  Gehrig運用市場摩擦理論經過大量的實證研究,得出以下結論:一是某個區域金融活動在地理空間上的集聚與相鄰區域內金融活動在地理空間上的分散趨勢是並存的;二是不對稱資訊,一方面是塑造資訊腹地和決定金融集聚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是區域間經濟發展差異和全球經濟結構差異的重要影響因素;三是針對資訊內容的不同對金融活動進行分類具有實際意義,證券交易由於對資訊敏感性更強,則更傾向於聚集在資訊集中、易獲得和交易成本更低的地區[7]。

  通常情況下,距離越遠,收集和核實資訊的成本就會更高,並且隨著資訊消費者和資訊生產者之間距離的增加,非標準化政策資訊的潛在作用和質量將會快速衰退。由此,金融機構對非標準化資訊的追逐將驅動其集聚到非標準資訊的密集地。由於,一個地區的政策、法規、慣例等,通常情況下是受本地區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同時,當地的機構要遠比外來機構更瞭解當地市場規則。由此,政治中心、經濟中心、交通中心等地理因素對非標準化資訊的集聚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3 資訊外在性理論

  本質上,金融機構依靠經營資訊賺取相應利潤。金融集聚區不僅是金融機構、金融資源和金融人才的匯聚地,還是資訊流的匯聚和發源地。資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且傳播速度快、成本低,那麼巨大的“資訊外在性”會使金融機構的集聚在資訊量的倍增中獲益,從而產生資訊的套利活動。

  Davis實證調研了金融服務業,得出結論:一是在金融集聚地區,各個層次的金融服務機構都傾向於集聚發展,包括金融輔助性行業,如法律諮詢、財務管理、保險精算、風險評估、保險中介等行業;二是金融機構與交易市場接近,不僅會大大減少交易成本,而且能夠促使將金融機構互相學習,同時也將產生技術外溢,引發技術創新。同時,Davis的研究還指出,技術創新與外部經濟和優質的資訊流密切相關,如果金融服務和金融工具的定價具有更大的競爭力的,則金融資源流動性和金融交易效率將會更高,並且隨著金融市場高度相關,產業之間的相關度也將不斷提高[8]。

  4 路徑依賴理論

  金融集聚的形成過程與路徑依賴有關。Arthur認為,集聚是特定的遞增收益、“路徑依賴”或歷史的累積和區位的“鎖定”,作為產業集聚特殊型別的金融業,空間集聚的路徑依賴特徵更為突出[9]。

  Porteous以“路徑依賴”闡述了某一機構能夠長久的在某個區域內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因,指出,路徑依賴與該地區某一經濟領域以往的成功經驗有關,具有自我累計的放大效應,會不斷的強化初始選擇,在該區域發展環境日益完善的情況下,將會有越來越多來自相關行業的經濟個體被吸引,自動來該地區投資和發展[9]。

  5 對金融地理學理論的簡要評述

  金融地理學理論把地理位置、距離與空間等地理因素引入對金融的研究中,同時考慮了由於地理因素的差異而產生的不同的社會人文因素對金融集聚的影響,解釋了金融集聚形成機制。一是金融地理學用地理學的概念、方法和理論作為研究金融的工具,用地理學的方式表述金融學,分析地理與金融環境關係。其中,“地理”是廣義概念,包括社會人文環境和自然地理,強調事物發展的大背景;二是金融地理學將非標準化資訊和不對稱資訊視為形成金融集聚和集聚程度的決定性因素;三是金融地理學認為,金融集聚的過程與路徑依賴有關。一方面,以歷史、特殊事件等偶然性因素形成的路徑依賴,依靠實體經濟發展並不斷累積,自發吸引金融機構遷移,逐漸形成集聚;另一方面,政府的戰略部署、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等,也是吸引金融機構聚集的主導力量。

  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網際網路、資訊科技的飛速發展,一些學者對金融地理學提出了質疑,認為地理區位對經濟活動的影響在日益削弱。O’Brien提出:“地理區位在國際金融關係中對經濟發展狀況的決定不再重要、或不如以前重要”[10]。Cairncross從電子通訊對距離成本影響角度,表述了類似的觀點[11]。很多學者對此進行了反駁,認為這種觀點太過狹隘。Martin提出,經濟金融全球化並沒有削弱國家邊界的影響[12]。Clark認為:“即使電子資訊科技使金融系統的地理性減弱,但地理性依然存在,特別是市場資訊的地理差異仍然較為明顯。”[13]勞拉詹南在《金融地理學》中指出,“儘管金融服務具有很大的自由流動性,但實際上不同地區的金融景觀是完全不同質的,具有極端的異質性和不規則性[14],金融服務業是具有明顯地理特徵的經濟活動。”此外,從我國當前金融集聚趨勢看,儘管經濟金融全球化、資訊化飛速發展,但地理區位對金融集聚仍起著重要作用,特別是人文地理的作用。

  6 金融地理學理論對我國的啟示

  按照金融地理學的路徑依賴理論,金融集聚的形成有兩種模式:自然形成模式和政府主導模式。其中,在自然形成模式中,市場起決定性作用。二戰後,政府主導形成金融集聚大量出現,主要是因為新興的工業化國家面臨加速發展經濟、應對全球性競爭的巨大壓力,不僅需要完善的金融體系服務實體經濟的發展,包括金融業在內的現代服務業也成為多數發展中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方向。但只是依靠與經濟發展相互帶動、適應而實現金融體系的完善將錯失發展的良機,並可能導致處於經濟、金融國際化競爭中的劣勢。於是,眾多政府採取積極的干預以推動金融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儘快形成國際金融的集聚。20世紀70年代以來形成的金融集聚大都是政府主導推動形成的,其中,新加坡是最典型的代表。

  通過對世界主要政府主導形成的國際金融聚集區發展歷程的研究,不難得出,政府的巨集觀調控和政策引導是金融集聚的重要推動力,對金融集聚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當前,在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巨集觀形勢下,由政府主導加快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儘快形成金融集聚、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是完全有必要且切實可行的。政府在金融集聚建設中應主要發揮以下作用。

  6.1 有效監管

  首先,要透明監管。要政務公開透明,確保資訊的可獲得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公平性,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其次,要依規監管。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尊重市場規律,實行國家對經濟金融的積極干預和調控。需要強調的是,干預調控監管要有理有節,目的在於建立並維護與國際接軌的、有效執行的市場機制,在於促進市場有效發揮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再次,要有效監管。要保障金融市場各主體的合法權益,切實防控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6.2 科學規劃

  首先,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金融基礎,明確金融集聚功能定位,要立足當地,有所側重,爭取與其他金融集聚區的錯位發展。如新加坡以銀行業為金融業支柱產業,波士頓確定的重點領域是財富管理。其次,政府應制定金融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主要工作、時間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向金融市場發出訊號,使金融機構可以依據市場發展趨勢,對金融活動做出相應的調整,調動更多的金融資源匯入,促進金融資源的集聚。

  6.3 環境建設

  首先,要制定出臺一系列的優惠措施,營造最具有吸引力的招商環境。其次,要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高效的行政服務,切實為金融機構解決實際困難,營造一流的安商環境。再次,要完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便利的交通通訊設施、良好的辦公、住房、醫療、衛生、教育等條件,營造一流的人居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