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條四種不規範表現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那麼你知道為什麼嗎?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供你參考。

  案例

  市民狄建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市民胡秀娣歸還7年前向他借得的共計42500元的四筆借款,並拿出了四張“借條”作為催討憑證。但審理該案的楊浦區法院,近日作出的一審判決卻只支援了兩張借條的21500元,對另兩筆借款未予認定,這是為什麼呢?

  今年1月9日,狄建剛向楊浦區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稱自己曾先後四次借款給市民胡秀娣,但胡卻至今未歸還,遂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歸還共計42500元的欠款。

  為證明自己的要求有根有據,狄建剛向法院提供了四次借款時他和胡所寫的四張單據,其中2000年8月10日的1500元和10月12日20,000元均為內容明晰的借條。

  然而,另兩張借條卻出現了問題。

  在2000年10月12日的另一筆1000元的借條上,“胡秀娣借狄建剛人民幣壹仟元”“狄建剛”三字中“建”被塗改為“劍”;而2000年11月5日的“領條”上,表述為“今領到狄建剛人民幣貳萬元正,交甲方合同保證正壹萬正。還有壹萬作合同前費用,人員入場後,這條作廢紙一張如不進場壹萬元有胡秀娣還。胡秀娣2000年11、5號”,更是有多處塗改:“領條”後又新增“借條”字樣、“狄建剛”三字中“建”字塗改為“劍”、“……如不進場壹萬元有胡秀娣還。”字樣中“壹萬元”被塗去、落款“胡秀娣”前的“借款人”字樣也是被新增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借貸關係,依法應予保護。狄建平提供的2000年8月10日和10月12日的借條可以認定借款事實,因此其還款要求可以被支援;而儘管對2000年10月12日、11月5日姓名以及內容有多處塗改的借條,狄建剛均稱是胡秀娣丈夫所為,但由於胡秀娣下落不明並未到庭,法院作出的是缺席審判,因此無法查實其真實性以及借款的事實,因此對這兩份借條的還款要求,法院做出了不予認定的判決。

  法官提示

  民間借條四種不規範

  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筆者,隨著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在民間借貸時,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但是,有些借條並不規範,主要表現為:1紙張不規範。僅為一張小紙條,被告則辯稱是從其他紙張上裁剪下來變造而成的;2抬頭表述不當。如表述為“領條”、“付條”等;3內容不明確。將借貸表述為出資容等易引發誤解的詞句;4塗改。借條上的筆跡並非均為借款人本人,還有出借人或案外人的字跡。

  法官表示,這些不規範之處,在發生糾紛時容易產生理解上分歧,給權利人催討借款和實現權利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他建議當事人在書寫借條時要採用正規的紙張,借條的內容則要明確清晰,杜絕塗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