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拼音]:qingshaonian fanzui xinli

[英文]:psychology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處於青少年期的人在從事危害社會行為過程中的心理活動及其特點。青少年犯罪是中國社會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學科以及社會上廣泛使用的概念,並非是嚴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指12~25歲的青少年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其中的一部分屬於違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刑事犯罪,還有一部分屬於不良行為、違法行為(即違反一般行政法規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國外,與“青少年”相類似的概念是“juvenile”(少年)和“minor”(未成年人)。不過兩者用於不同的場合:juvenile通常用來指青少年犯罪的人;minor通常用來指法律上不負責任的未成年人,與此相對應的是majority(法定成年)。西方國家和日本一般使用“少年”一詞,蘇聯、東歐一些國家往往使用“未成年人”一詞,也有的國家兩者並用,如德國法律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是少年;已滿18歲不滿21歲的是未成年人。在有些國家,單獨使用這些概念時往往用“少年”,而與成年人相對使用時,往往用“未成年人”。各國規定的少年的最高年齡從14歲到21歲不等,這與中國青少年的最高年齡相差較大。許多國家的少年犯罪是一個法律術語,有特定的內容,而且少年的年齡也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英文juvenile delinquents 一詞與中國使用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實際上是有差別的。不過,在理論研究中,兩個概念是可以相通的。

研究簡史

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起源於對青少年與成年人之間存在的心理、生理等方面的差別的認識。這種認識最初反映在對青少年危害社會行為的不同處理上。早在公元前2270年,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就已經把青少年的犯罪行為與成人的犯罪行為區別開來,具體規定了對那些申明同父母脫離關係或逃離家庭的孩子的懲罰。希伯萊人把青少年劃分為不同的階段,年齡越大,處罰越重。古老的英國法律也規定對16歲以下的少年犯罪從輕處罰。隨後,人們進一步認識到,由於青少年的身心特點,對犯罪青少年在處罰措施的執行方面,也應加以區別對待。因此,在16世紀時,荷蘭、義大利等國的慈善團體,紛紛設立不良少年感化院,從事對犯罪及不良少年的感化工作。16世紀以後,對犯罪及不良少年的感化教育問題,逐漸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關注。1704年,羅馬教皇克雷芒十一世在羅馬設立聖米迦爾教養院,收容20歲以下的犯罪及不良青少年,對他們進行感化教育。此後,各國少年感化機構紛紛成立,從而推動了對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的研究。

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比較科學的研究始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西方社會工業化和都市化的發展,引起了包括家庭結構及職能的變化在內的一系列社會變動,使得青少年犯罪現象更加引人注目,對青少年犯罪問題的研究變成一項迫切的社會任務,許多學者開始探討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問題。1896年,英國犯罪學家W.D.莫里森在倫敦出版了他的著作《少年犯罪人》,認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私生子比婚生子更有可能成為少年犯罪人。這部著作被看作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青少年犯罪研究領域中的標準著作,它促使一大批美國社會學家研究少年犯罪問題。1912年,美國學者E.艾博特和S.布里肯裡奇出版《犯罪兒童與家庭》一書,試圖用生態學中的生物學概念來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1929年,美國芝加哥學派成員之一的F.M.思雷捨出版《幫夥》一書,在其中繪製了芝加哥地區的少年犯罪幫夥分佈圖。1929年,芝加哥學派的C.R.肖出版《少年犯罪區》一書,完整地將生態學的方法運用於犯罪研究,後來他與H.D.麥凱合作,於1931年出版了這一領域的經典性著作《少年犯罪與城市地區》。在這些學者用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探討少年犯罪問題的同時,一些精神病學家、心理學家也以各自的理論和方法研究少年犯罪問題。1915年,芝加哥少年精神病研究所的精神病學家W.希利出版了《青少年犯罪人》一書,論述了生物學因素、環境因素、心理學因素和社會因素對青少年犯罪者的影響。1921年,美國犯罪心理學家H.H.戈達德出版了《少年犯罪》一書,認為智力落後是少年犯罪產生的原因,甚至認為幾乎所有的犯罪人都是智力落後者。1926年,希利和心理學家A.F.布朗納測查了波士頓和芝加哥的犯罪青少年的智力,發現至少有47%的人低於正常。這方面的研究一直持續了很長時間。1929年,德國精神病學家J.朗格發表了《命運的犯罪:犯罪孿生子研究》,對犯罪與遺傳的關係作了開創性的廣泛的研究。1931年這本書的英文字在美國出版後,吸引了許多學者用生物學、遺傳學的觀點研究犯罪。以此為開端,美國、蘇聯、荷蘭、日本、英國的許多學者都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1938年,T.塞林發表《文化衝突與犯罪》,用文化衝突的觀點來解釋少年犯罪。1939年,美國犯罪學家E.H.薩瑟蘭出版了《犯罪學原理》第3版,提出了著名的不同接觸理論,用社會心理學中的交往理論來解釋犯罪及少年犯罪的形成原因,產生了廣泛的影響。進入40年代後,對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有了更大的發展。一些學者運用精神分析的觀點研究青少年犯罪,試圖用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間的制約關係以及由戀母情結引起的罪惡感等說明青少年犯罪產生的原因,發表了一系列論著。與此同時,美國學者W.H.謝爾登發表了《青少年犯罪者的種類》一書,研究了青少年犯罪與體型之間的關係。美國著名的青少年犯罪學家格盧剋夫婦出版了《揭開少年犯罪之祕》(1950)和《體型與少年犯罪》(1956)等書,發展了謝爾登的理論,全面論述了少年犯罪及其心理問題,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作出了貢獻。1955年,A.K.科恩發表《少年犯罪人:幫夥文化》一書,從文化-心理角度研究了少年犯罪,將這一領域的研究向前推進了一步。1960年,R.A.克洛沃德和L.E.奧林出版《少年犯罪與機會》一書,試圖用下層社會的少年獲得成功的合法手段的缺乏,來說明少年犯罪尤其是暴力性財產犯罪的形成原因。1961年,W.C.雷克利斯發表了題為“少年犯罪與犯罪的一種新理論”的論文,提出了犯罪的遏制理論,認為內部遏制和外部遏制的缺乏是少年犯罪產生的原因。H.S.貝克爾1963年出版《局外人:越軌社會學研究》一書,提出了標定理論的輪廓,認為少年犯罪是社會給有不良行為的少年兒童貼上壞的標籤的結果。進入70年代後,對於青少年犯罪及其理論的研究進一步深化,有些學者用社會生物與心理學的觀點研究青少年犯罪,如美國喬治敦大學心理學家J.B.科蒂斯等發表《少年犯罪與犯罪:生物社會心理學的探討》(1972),從生物學、社會學和心理學方面研究了少年犯罪問題;有些學者運用認知心理學的觀點探討少年犯罪;還有的學者運用道德發展理論分析少年犯罪等。

當前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的研究趨勢具有這樣幾個特點:

(1)綜合性:將有關的多種理論流派的觀點結合起來,運用多學科的理論來解釋少年犯罪及其心理問題,而不再注重學派之爭;

(2)實用性:幾乎所有的對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的研究,都與刑事司法、犯罪青少年的矯正、治療、青少年犯罪的防治相結合;

(3)廣泛性:目前除了在傳統的研究領域中繼續探索外,還拓展了研究範圍,從所能設想到的各個方面,藉助所能運用的一切手段,對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進行研究;

(4)新穎性:目前的研究除繼續運用傳統的方法外,還根據現代科學的發展,運用新的方法論和先進的儀器裝置進行研究;

(5)精神病學化傾向:將青少年犯罪看成是一種精神病態現象,用精神病學的觀點來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原因和治療、矯正方法。

中國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作為犯罪學研究的先導,開始於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心理學也因此有了迅速的發展,先後出版了《青少年犯罪心理學》(1985)、《中國青少年犯罪學》(1987)、《青少年犯罪心理學》 (1989)等。在此期間出版的不同版本的《犯罪心理學》對青少年犯罪心理也都作了大量論述。

型別

中國學者對青少年犯罪型別的劃分沒有比較一致的觀點,通常都是以刑法典中的犯罪分類為基礎,在國外,少年犯罪的型別除盜竊、搶劫、殺人、傷害等常見犯罪以外,還有一些中國沒有或極少發生的犯罪型別,如濫用藥物,利用現金自動支付機或金錢自動出納機進行的犯罪,利用信用卡進行的犯罪,少年交通肇事等。此外,少年幫夥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受到研究者的重視。1964年,美國學者H.C.奎伊從心理學角度對少年犯罪人進行的分類較為重要。他從矯正角度出發,將少年犯罪人分為5類:

(1)能力不足──未成熟型。這種犯罪少年的特徵是被動,沉默寡言,容易受到別人的愚弄,精神能力未充分發育,行為舉止幼稚,能力不足,不能應付環境的變化;

(2)神經症──衝突型。這種犯罪少年的特徵是焦慮,鬱鬱寡歡,自卑感和罪惡感較深,常常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服從權威,攻擊怯弱,不會像其他型別的人那樣一犯再犯。他們的主要問題是心理方面的,違法犯罪問題大多是由情緒問題引起的;

(3)未社會化──攻擊型或精神病態型。這種犯罪少年的特徵是蔑視權威,富於攻擊性。他們易激動,好爭吵,常常有被害感,不能從懲罰中吸取教訓,缺乏責任感,不可信任,沒有悔恨和羞愧感;

(4)已被社會化或亞文化犯罪型。這種犯罪少年的特徵是參加幫夥活動,容易受同輩群體的規範的影響;

(5)亞文化──不成熟型。這種犯罪少年的特徵是不適應社會要求,缺乏能力,往往通過隸屬幫夥來滿足自己的需要。奎伊的這種分類在美國得到廣泛的重視,成為少年犯罪矯正改造的重要根據。

形成原因

青少年犯罪心理是由青少年時期生理、心理髮展及社會化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引起的。從年齡、生理髮育和心理髮展方面來看,青少年時期是從兒童向成人過渡的時期,處在這個年齡階段的青少年生理上發生了急劇而顯著的變化,而其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對緩慢,缺乏合理調節和支配自己活動的能力,在認識與情感、認識與行為、情感與意志行為、獨立性意向與認識能力之間以及自我意識內部各成分之間存在著矛盾。青少年對事物的辨別能力較差,容易受情感、情緒的支配而不能理智地思考,不能用意志加以控制;獨立性意向迅速增強,但思想具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不能正確、全面地認識進入社會生活後遇到的各種問題;自我意識內部產生矛盾,對自己的現狀(現實的自我)與理想的自我之間的差別產生苦惱和不安,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形成犯罪心理,產生犯罪行為。從社會化過程中的心理髮展與客觀現實之間的關係來看,青少年由於心理髮展水平的限制,對迅速增長的個人需求與滿足這些需求的現實可能性之間的矛盾不能恰當地加以處理,不能根據客觀現實調整自己的需要,因而也有可能以非法手段滿足自己的需要。由此可見,青少年時期生理髮育與心理髮展之間的矛盾、心理活動本身各部分之間的矛盾以及心理髮展與客觀現實之間的矛盾的產生及其相互作用,是青少年產生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有關解釋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的理論觀點很多,國外比較重要的有以下幾種理論。

不同接觸理論

認為包括少年犯罪在內的一切犯罪行為,都是在與關係密切的群體的接觸交往過程中,通過互動作用學習得來的。又譯為“不同交往理論”。由薩瑟蘭於1939年提出,後來,D.格拉澤補充薩瑟蘭的理論,提出了“不同認同理論”,認為犯罪行為不但可以通過直接接觸,交往而獲得,而且也可以通過對別人意見、態度及行為方式的認同獲得。

體型理論

由美國學者謝爾登提出,並由格盧剋夫婦加以發展。認為少年犯罪的產生與其具有一定的體型及其相適應的性格有關。謝爾登將人的體型分為4種類型,並認為每種體型都有相對應的性格特徵:

(1)內胚層體型。這種人身體圓潤肥胖,其性格特徵為喜愛娛樂,外向,柔順,幾乎對任何體育活動和冒險活動都不感興趣;

(2)中胚層體型。這種人骨骼發達,肌肉健壯,其性格特徵為喜歡冒險,愛好運動,專斷大膽,爭強好勝;

(3)外胚層體型。這種人身體單薄,身材瘦長,其性格特徵為精神抑鬱,沉思內向;

(4)均衡型。這是一種綜合型體型,沒有任何單一型別的突出持徵。謝爾登在研究了波士頓的200名少年犯罪人之後,發現有60%的人屬於中胚層體型,而在作為對照組的一般少年中僅有30%的人屬於中胚層體型。以後,格盧剋夫婦又根據謝爾登的人體型別說,對少年犯罪人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發現在犯罪少年中,中胚層體型者最多,佔60.1%(在非犯罪少年中為30.7%);其次為外胚層體型者,佔14.4%(在非犯罪少年中為39.6%);接著為均衡型者,佔13.5%(在非犯罪少年中為14.7%);內胚層體型者最少,佔11.8%(在非犯罪少年中佔15.5%)。 格盧剋夫婦謹慎地解釋這種現象,認為從體型、性格和氣質是一個穩定不變的整體來看,並沒有使某人成為犯罪少年的犯罪人格。不過,由於中胚層體型者體格健壯,血氣旺盛,不願受約束,因此在處於不利的環境時,如果其他條件相同,中胚層體型者更有可能採取犯罪行為,而成為犯罪少年。

機會理論

認為下層社會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為社會剝奪了他們獲得生活目標或取得成功的機會,使他們沒有機會以合法的手段達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需要和願望。由美國學者克洛沃德和奧林於1961年提出。

亞文化理論

認為少年犯罪是下層社會少年中亞文化發展的結果。由美國學者科恩等人提出。下層社會的青少年渴望達到中上層社會的生活目標,但是由於本身種種條件的限制,使得他們在學校或社會上的競爭中經常遭到失敗或挫折,但是又無法忍受或妥善處理這些挫折,因而逐漸形成了不同於普通社會的價值觀念,以此來克服社會適應中的失敗與挫折,並且逐漸認為他們不屬於正常的社會。於是,這些青少年自己結合起來,形成亞文化群,共同用反社會的行為來應付社會適應中產生的問題,這樣的亞文化群常常被稱為“幫夥”。

遏制理論

認為對人的行為的遏制(或抑制、控制)有兩種:一是外部遏制(主要是社會壓力),二是內部遏制(主要是內在控制力)。當具有良好的外部遏制和內部遏制能力時,就能約束人們不致產生犯罪行為;當外部遏制和內部遏制減弱甚至消失時,犯罪行為就會發生。由美國犯罪學家雷克利斯提出。

標定理論

認為少年犯罪是社會對有過錯的兒童貼上壞的標籤的結果,當他們第一次被貼上壞的標籤之後,就放縱自己的不良行為,以此來對抗社會對他們的不良標定,從而使他們不斷向違法犯罪的方向發展,成為違法犯罪者。由美國犯罪學家貝克爾、E.M.李默特等人提出。

社會學習理論

認為犯罪行為是通過觀察學習、聆聽周圍社會環境中人們的言行或直接體驗犯罪活動獲得的。由美國心理學家A.班杜拉提出。獲得犯罪行為的外部條件是家庭成員的示範和鼓勵,亞文化群的影響,大眾傳播媒介中言語、文字、影象等符號的示範;犯罪行為由於得到外部強化而得以保持;犯罪行為由於模仿、不利處境的逼迫、誘因的作用、命令與強迫、妄想、酒精作用等因素而被激發。

中國犯罪學界對青少年犯罪心理產生的原因也有大量論述,主要觀點有:

(1)青春期危機理論。認為人的發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會人發展的過程,在相近似的環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於越軌,主要是身心發展及社會化程度的差異所致;

(2)社會失調論。認為社會結構的失調勢必導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層的出現,這是青少年犯罪率升高的社會原因;

(3)不良環境決定論。認為由於青少年認識能力低下,富於易感性和衝動性,自控力薄弱,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影響下易於產生違法犯罪心理。

參考書目

羅大華、石起才主編:《青少年犯罪心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北京,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