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日報副刊(重慶)

[拼音]:Hanlü

漢代法律的總稱。劉邦(見漢高祖劉邦)入關後,認為秦法煩苛,曾約法三章。後因三章之律太簡略,難以適應統治的需要,蕭何便在秦律的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外,又增戶、興、廄三篇,形成《九章律》。現從雲夢秦律得知:秦本有《廄苑律》,則蕭何所增也非新作,仍是採秦律舊文編訂而成。惠帝時,叔孫通定漢諸儀法,作《傍章》十八篇。到武帝時,對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典章制度都有過較大的變革,曾有張湯制定的《越宮律》和趙禹的《朝律》。當時法網益密,律文繁多,據說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屬於死罪者四百多條,可見刑法之嚴酷性。由於法令文書充滿幾閣,連主管者也不易遍睹,奸吏往往利用令文煩冗而營私舞弊。到成帝時,死罪有千餘條,律文及其有關部分多至百餘萬字。到東漢和帝時,廷尉陳寵說當時死罪六百一十條,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條,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條。從西漢到東漢,儘管有人一再提出刪削律令條文的建議,但都未能實現,而且令文日益繁密。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東漢末年,漢律包括蕭何的《九章律》,叔孫通《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七篇,又有《令甲》三百餘篇,以及鮑昱關於嫁娶辭訟的《法比都目》,總共九百零六卷。

東漢滅亡以後,漢律開始散失。《隋書·經籍志》中已不著錄晉以前的法律,可見漢律到隋已全部亡佚。但在目前尚存的一些古籍中還保留著個別漢律引文,這是研究漢律的主要依據。

漢代法律條文有律、令之分。律為主幹部分,除盜、賊等律外,還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詔令。漢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稱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祿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還有程、科、品、條,這些應為律令的旁支,是對律令的補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規。斷獄時因缺乏適合的律令條文,所以還須藉助於所謂“比”或“例”。比是比附有關的律條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稱武帝以後,僅死罪決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餘事。東漢時陳寵作《詞訟比》,後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漢代和律令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漢代用比、例定罪,這為官吏隨意解釋法律和專橫獨斷開了方便之門。

漢代律令條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他們還負有整理或修訂令文的職責。東漢時這類職能轉歸尚書。

漢代刑罰主要有死刑、耐刑。死刑分為斬首、腰斬。西漢初承秦制,肉刑的宮、劓、黥、刖尚有遺留。文帝除肉刑,代以髡髮和戴鐵頸鉗、腳或笞刑。較死刑為輕的為徒刑,也稱為耐刑,其中又分髡鉗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隸臣、司寇數等。東漢衛巨集以為髡鉗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餘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稱徒,後世徒刑之名即源於此。較司寇為輕的是罰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對於官吏富人的偏護極為明顯。貴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請,在判刑時即可輕免。法律規定,罪人若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粟、縑、錢幣就可減輕刑罰。武帝時犯死罪者,交五十萬錢便可免死,正如後來蕭望之所說,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貧者獨死。

儒學在漢代取得獨尊地位後,儒家思想也滲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時董仲舒以春秋決獄,以後,不斷有人以經文來干預刑獄之事。東漢後期,名儒馬融、鄭玄甚至還為漢律作詳細的註釋,每家都各有數十萬字。

南宋時王應麟開始從古書中輯出漢律遺文二十條。從清到民國,輯錄者尤多,有孫傳鳳、杜貴墀、王仁俊、沈家本、程樹德等家,輯出的漢律、令殘文,多至三百餘條。近幾十年,甘肅、內蒙古、青海、湖北等地出土不少漢簡,簡文中也保留了若干前所未見的漢律的零星資料,其中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的漢簡千餘枚,包括西漢初期的律令尤多,尚有待於整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