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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caizhengfa

[英文]:financial law

調整國家資金的籌集、供應、使用、管理及監督等財政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財政關係是國家在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與各有關方面發生的一種分配關係。財政法所調整的財政分配關係涉及生產、 交換、 分配和消費各個領域,同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科學、教育、社會福利等事業的發展和人民物質生活的改善有密切關係。

財政法的起源與發展

國家為維護其統治,執行其職能,需要依靠國家權力和法律手段來徵用一部分社會產品。這就是財政的起源。恩格斯在談到國家的基本特徵時曾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 4卷,第167頁)。對徵收捐稅的規定,就是財政法的最初形式。隨著時代的發展,國家職能的日益擴大,所需物質資料的日益增多,捐稅已不能滿足國家日益浩繁的開支需要。因此在當代資本主義國家逐步發展形成了包括稅收、公債和預算等法律制度的財政法體系,藉以對整個國家的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社會主義國家,則憑藉國家權力及其作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的所有者身份,不僅參與國民收入的再分配,而且直接參與生產領域的分配,形成了包括國家預算、稅收和國營企業財務等法律制度的社會主義的財政法體系。

外國的財政立法

許多國家歷來重視財政立法。日本、聯邦德國、埃及、義大利、英國、法國、蘇聯、古巴、朝鮮等國在憲法中都設有大量條文或章節,規定了財政的範圍和內容。1787年頒佈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規定了國會在稅收、鑄幣、公債、經費等方面的權利。1874年頒佈的《瑞士聯邦憲法》中,對徵稅的權利、原則和稅收的種類,以及貨幣的發行權、銀行的職能等也規定得較為詳盡。

日本、羅馬尼亞、民主德國、蘇聯等國還頒佈了財政法或預演算法。日本1978年修改的《財政法》,包括財政總則、會計年度的劃分、預算、決算、雜則5章,47條。1979年公佈的《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財政法》,主要內容有:財政的基本目標和原則,國民經濟中的資金形式和分配,收支預算和其他財政計劃,國民財富的清點,生產、商品流通和投資的撥款與貸款,國家預算,在編制和執行收支預算、國家預算和其他財政計劃中的許可權與責任等,共11章257條。

由於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世界各國都頒佈了稅法。其中大多是由各稅種的單行法規所組成。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發達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了改革,美國、英國等國由以關稅、消費稅為中心的稅收制度轉為以所得稅為中心的稅收制度;法國也建立了所得稅制度,但增值稅居於稅收制度的中心地位。許多發展中國家,如東南亞各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也陸續建立了所得稅制度。一般認為,所得稅作為促進投資及其他財政經濟政策的實施手段,是當前最合適的稅種。

中國的財政立法沿革

中國的財政制度淵源甚早。《尚書·禹貢》所記各州的“貢賦”,說明中國從奴隸社會開始就產生了財政制度。《禮記·王制》說,殷周時代冢宰“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用地大小,視年之豐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說明了在古代中國就提出了預算管理的“量入為出”制度。

在中國財政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中,最有影響的是秦朝、唐朝和明朝。秦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後,在政府機構中設定治粟內史統管財政,統一財政賦稅制度,為中國封建社會集中統一財政經濟制度的開始。《史記》記載,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令“黔首自實田”,規定田賦分田租、口賦、力役三種形式。初唐和盛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強盛時期。從司馬光《資治通鑑》的記載可以看出,唐太宗李世民以隋朝的滅亡為戒鑑,總結農民反抗封建王朝是由於“賦繁役重”,官吏貪求,飢寒切身”,統治者如能“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廉吏,使民衣食有餘”,農民就不會反抗。後晉劉昫監修的《舊唐書》說,初唐的財政政策是:“賞賜給用,皆有節制,征斂賦役,務在寬簡。”唐代制定和頒佈的財政法令有,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頒佈的新律令,確立“均田制”,並在此基礎上制定了“租庸調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頒佈的兩稅令,實行“兩稅法”(見古代稅法),這種財政制度,一直為以後的千餘年封建統治者所沿用。明代繼漢、唐之後,進入了封建社會經濟第三個鼎盛時期。明神宗萬曆九年(1581),通令全國實行新稅制“一條鞭法”。它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徵收的形式,使兩者合一,中國封建財政制度開始了用貨幣形式代替實物徵收的形式。

中華民國時期,從1931~1946年,國民黨政府曾先後頒佈了《營業稅法》、《預演算法》、《決演算法》、《公庫法》、《所得稅法》、《印花稅法》以及《貨物稅條例》、《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等十多個財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財政立法

歷史淵源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財政法,是中國社會主義財政法的雛形。它有3個特點:

(1)立法比較及時完備。 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就頒佈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財政條例》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稅則》,並建立了相應的預算管理制度。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政府也有比較完備的財政法規,如《陝甘寧邊區暫行預算章程(草案)》、《陝甘寧邊區暫行決算章程(草案)》、《陝甘寧邊區財政廳金庫條例》等。

(2)以農業稅法規為主。當時革命根據地主要在農村,工商業稅收佔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很小,用於進行革命戰爭的財政支出主要靠農業稅。最初的農業稅是用土地稅的形式交納的。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初期頒佈的《湘贛邊區蘇區土地法》,對土地稅徵收辦法作了規定。抗日戰爭時期,各抗日根據地政府先後制定了救國公糧條例、合理負擔辦法、公平負擔辦法,採用了累進稅制,並規定了農業稅起徵點和免徵額。晉察冀邊區和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分別於1941年和1942年頒佈了《統一累進稅條例》,1943年陝甘寧邊區政府頒佈了《農腰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78439.html' target='_blank' >鄧巴騁煥勱笆孕刑趵貳5諶喂詬錈秸逼冢焙臀鞅鋇厙捎昧恕壩忻庹鞫畹謀壤爸啤保鋇厙捎昧恕懊揮忻庹鞫畹謀壤爸啤薄Ⅻ/p>

(3)各革命根據地的財政法規,都根據統一領導、分散經營的原則制定,地方有較大的機動權,以適應戰爭情況下根據地建設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財政立法以國家在各個時期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財政經濟任務為依據,為調整國家與企事業單位、國家與集體經濟組織、國家與個體經濟、國家與個人,以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分配關係,制定了大量的財政法規和規章。

1949~1952年

政務院1950年1月頒發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3月釋出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4月釋出了《關於統一管理1950年財政收支的決定》等,使財政工作從分散管理走上了高度集中、統收統支、統一管理的軌道,平衡了財政收支,穩定了物價,安定了人民生活。到1952年底,就爭得了全國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

1953~1957年

1953年中國進入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在這期間,繼1951年政務院頒佈《預算決算暫行條例》之後,實行中央與地方“劃分收支、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頒發了《關於國營企業提用企業獎勵基金的臨時規定》,以發揮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同時根據“公私區別對待”的方針,對工商稅制作了不少修正和補充。在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國家還在財政、稅收、財務方面頒佈實施了許多單行法規,以適應當時形勢發展的需要。

1958~1965年

1958年,中國的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為進一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國家進行了下放財權的嘗試,在財政、稅收、財務制度方面作了不少重大的改革。國務院在頒發和實施改進工業、商業兩個管理體制的規定的同時,實施了《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並對地方財政預算的分配,由以前的“以支定收,一年一變”改為“以收定支,五年不變”。1958年5~9月,國務院還先後頒佈了《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實行企業利潤留成制度的幾項規定》、《關於改進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的幾項規定》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但是,這次財政制度的改革是在“左”的錯誤思想指導下執行的,由於片面追求生產的高速度,忽視綜合平衡,造成國民經濟嚴重的比例失調,使財政收入連續幾年出現“假結餘、真赤字”的虛假現象。因此,這次下放財權的改革並未取得應有的效果。

為了克服前一時期工作失誤和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財政經濟的暫時困難,1960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提出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 鞏固、充實、 提高”的八字方針。1961年1月中共中央批轉了財政部黨組《關於改進財政體制,加強財政管理的報告》,強調財政管理的集中統一,並對地方預算實行“總額分成、一年一定”的辦法。1962年3月和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先後釋出了《關於切實加強銀行工作的集中統一,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和《關於嚴格控制財政管理的決定》。

1966~1976年

十年內亂時期,許多原來行之有效的財政法規遭到衝擊、破壞。這一時期的一些財政立法完全處於被動應付狀態。

1977~1983年

中國在結束了十年內亂以後,從70年代後期開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又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國家在逐步加強經濟立法的同時,頒佈實施了大量的財政法規。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不完全統計,從1977~1983年底,國家頒佈的財政法律、法規、規章共千餘個,大致分為四類:

(1)擴大地方企業、事業和建設單位的自主權,使權責利相結合。內容包括:(a)調整中央同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國務院1980年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體制。(b)調整國家同企業的分配關係,從1978年開始,先後對國營工業、交通、商業企業試行了企業基金辦法、利潤留成辦法和盈虧包乾辦法,並對農墾、軍工企業實行了財務包乾辦法,對一部分建設單位實行了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家撥款改為由建設銀行貸款的辦法。為促進企業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1983年4月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對國營企業徵收所得稅的暫行規定》。(c)調整國家同行政事業單位的分配關係,從1980年起全面試行了預算包乾辦法等。

(2)利用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為支援農業生產的發展,從1980年起國家對農村社隊實行農業稅起徵點以下免稅三年的辦法。為了扶持和鼓勵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和充分安排城鎮待業青年,陸續頒佈了調整城鎮各種集體經濟單位稅收負擔的規定。為了維護國家權益,有利於吸引外資,加快中國對外經濟往來和技術交流,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第四兩次會議先後通過併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1983年9月六屆二次會議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同樣適用於國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集中資金,進行重點建設,並適當控制計劃外基本建設規模。主要有國務院1982年12月釋出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1983年9月釋出的《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以及從1981年起每年釋出的《國庫券條例》等。

(4)加強財政管理,爭取實現財政、信貸收支基本平衡和物價基本穩定。如1980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的《關於節約非生產性開支、反對浪費的通知》;1981年1月國務院釋出的《關於平衡財政收支、嚴格財政管理的決定》等。

參考文章

財政法律關係的內容法律常識財政關係與財政法律關係法律常識財政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常識財政法律關係的分類法律常識財政法律關係的特徵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