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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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武職或法官的官名之一;後代中央或地方亦有職能不同的尉。現存文獻資料中,有關尉的記載,均屬春秋戰國時期。尉最早出現於何時,目前尚難知曉。

春秋時晉國有武職之尉。晉軍之中,以帥位最高,次為軍佐、大夫,再次為尉。尉或稱為軍尉、元尉。晉有中軍、上軍、下軍等,各軍都有尉,尉前往往冠以上軍、中軍字樣以示區別。尉雖較帥為低,但地位頗重要,在帥位有空缺時,可由尉兼攝。尉之下有輿尉,《國語》和《國語注》以為晉之輿尉即軍尉,疑不確。戰國時不少國家都有尉。尉在軍中較將為低,但高於候及司馬。

有些國家的尉,如魏之持節尉、都尉,趙之中尉,都是秩別較高的官吏。秦國的尉往往和內史並提,地位非同一般。秦又有國尉,身份較高,和軍中居於將軍以下之尉有所不同。唐張守節《史記正義》以為國尉“若漢太尉”,這樣的推測有一定道理。但國尉畢竟在地位、權力等方面與漢三公之一的太尉有所不同,還不是最高軍事長官。

在地方政權機構中也設有以尉為名的各種官吏。據《商君書》和雲夢秦律可知,戰國時,秦已在縣設尉。當時縣、裡有尉的記載還見於其他文獻。《墨子》的《備城門》諸篇,曾提到守城的多種尉。如城上四角所設的尉;城上百步一亭,亭設亭尉;守城之士,每百人設一帛尉;守護大將府署者有門尉。這些尉可能並非常設,其地位也較卑微。縣中常設的尉,有縣尉、裡尉,縣尉是低於縣令的武官,裡尉較縣尉為低,相當於秦漢時的裡魁或裡典。裡尉的主要職守之一是守閭閈之門,掌管其筦、鍵。不過是一般的鄉里小吏,和軍事無關。由於要管理閭里之治安,故仍以尉為名。秦統一後,郡有郡尉,縣有縣尉。東漢省郡尉,遇有軍事,臨時設定都尉,事迄即罷。隋煬帝時郡置都尉領兵,但與郡守無統屬關係,唐廢此制。縣尉,秦至南北朝,大縣置二人,小縣一人,主捕捉盜賊,維護地方秩序。隋煬帝改縣尉為縣正,後復置尉,但分司戶曹和法曹。唐亦置縣尉。

周之司法官員稱為尉氏,杜預以為尉氏乃“誅奸之官”,孔疏雲:“明尉氏主刑人,故為討奸之官。”先秦時期,兵刑往往不分,所謂“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故軍將和主刑之官亦可相通。秦統一後,最高司法官名廷尉,當是沿戰國之舊。不過戰國時以尉為名的司法官在文獻中很難見到。記春秋戰國時官制甚詳的《周禮》,司法官吏官名中從無帶尉字者,可見法官以尉為名者也並不普遍。

漢掌司法監察之官,有司隸校尉、廷尉。漢武帝置八校尉,皆為禁軍將領。元鼎二年(前115),又置奉車都尉(掌御乘輿車)、騎都尉(監羽林騎)、駙馬都尉(駙通副,掌非正車之駕車),三都尉皆為榮譽性武官銜。西晉沿其制,多以皇帝外戚為三都尉。東晉三都尉中唯留駙馬都尉,娶公主者授此官。南北朝至隋唐,娶公主者拜駙馬都尉遂成定製,故皇婿又稱“駙馬”。清代,封爵中亦有尉,如奉車都尉等(見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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