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恩斯坦,L.

[拼音]:shuixi

[英文]:tax system

按照一定標準設計和歸納相同性質的稅種而形成的稅收系統。

稅系的設計

整個稅收體系,可以由若干稅系構成。現代稅收按稅基的不同,主要可以歸納為三大稅系:

(1)按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徵收的流轉稅系。

(2)按各種所得或收益徵收的收益稅系。

(3)按各種財產徵收的財產稅系。在國際上,按稅收是否可轉嫁的標準,還把稅收歸納為直接稅系和間接稅系。凡是可以通過價格的變動把稅款轉嫁給購買者負擔的稅種,稱為間接稅;稅款不能轉嫁,而由納稅人直接負擔的稅種,稱為直接稅。從保證財政收入,調節經濟,以及體現稅收效率和公平原則等方面看,不同稅系具有不同特點。設計稅系要儘可能比較全面地體現這些要求。在複合稅制條件下,稅種不是單一的,按一定標準,把具有相同性質的稅種加以歸類,就成為特定的稅系。

稅系理論的發展

依據什麼標準來設計和歸納稅系,有不同主張,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稅系理論。稅系理論是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派及其先驅,主張根據課稅主體(納稅人)的收入來源設計稅系。如這一學派的創始人A.斯密從他的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出發,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三個階級(地主、資本家和工人)要按各自收入的比例平等地負擔稅收。因此他把稅收歸納為三大稅系:地租稅系、利潤稅系和工資稅系(見古典學派稅收思想)。

主張按課稅客體設計稅系最有代表性的首推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A.H.G.瓦格納。19世紀60~70年代,資本主義開始進入壟斷階段,社會階級矛盾日益尖銳。瓦格納主張稅收不僅要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而且還要糾正社會分配的不公。他認為資本、土地的收益負擔能力強,應該多課稅;勞動收入負擔能力低,應該少課稅;高收入者消費的商品應多課稅,一般消費品應少課稅。據此,他按課稅客體的不同,設計了三大稅系:對土地和資本收益課徵的收益稅系,對工薪及勞動收入課徵的所得稅系和對各種消費品銷售課徵的消費稅系。按課稅客體設計稅系,比按課稅主體的收入來源設計稅系是一個進步,可以更清楚地表明各種不同稅收的社會作用(見社會政策學派稅收思想)。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凱恩斯主義關於國家干預經濟的理論影響下,資本主義國家對經濟干預的作用大大加強,稅收也成為巨集觀調節的一個重要工具。相應地按課稅客體在再生產過程中的分佈來設計稅系就成為客觀要求。20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R.A.馬斯格雷夫提出的稅系理論把稅收歸納為兩大系統:在貨幣資金運動過程中的課徵;對財富持有與轉移的課徵。其中,關於按貨幣資金在個人家庭部門和企業部門之間迴圈流動的不同方向和位置來說明稅收的分佈,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不同稅收對經濟的不同影響,從而更便於設計有利於巨集觀調控的稅收體系(見凱恩斯主義稅收思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經濟決定稅收和稅收反作用於經濟兩方面看,都必須把握不同稅收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處的地位。據此,也有人主張應按課稅物件在社會再生產過程的四個環節即在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中的分佈設計稅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