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戰役

[拼音]:renquan

[英文]:human rights

泛指人按其本質應該平等享有的權利。

早期資產階級人權思想

雖然早在古希臘、古羅馬及歐洲中世紀的自然法學者的著作中,就曾有過“自然權利”的表述。但在奴隸社會,奴隸們沒有起碼的做人資格;在封建社會、封建等級特權、君權、神權使人的基本權利和人格的尊嚴被禁錮、扼殺,不可能提出人權問題。人權作為一個實際問題和理論問題,是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針對中世紀的神權統治和封建特權提出的。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被稱為第一次人權運動。英國思想家J.洛克系統地論述了“天賦人權”的理論。法國思想家J.-J.盧梭根據“天賦人權”的原則,將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的思想進一步發展成為社會契約論和人民主權論。“天賦人權”論認為,人人生而平等;人權是人的本性的要素,不可轉讓、放棄和剝奪;人權的根本內容是人的自由、生存和財產等“自然權利”。天賦人權論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的要求,論證了資產階級剝奪封建特權的合理性,成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有力思想武器,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9年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以天賦人權為主要理論依據,明確提出“人權”口號,以政治綱領的形式確立了人權原則,從而使天賦人權由理論上升為法律。西方各國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後,人權被明確載入各國憲法,成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

天賦人權論曾長期被認為是資產階級的經典人權理論,但它以資產階級抽象的人性論為理論基礎,有明顯的階級侷限性和時代侷限性。隨著資產階級人權實踐的發展,18世紀末、19世紀初以J.邊沁A.V.戴西和J.密爾為代表的法律實證主義者和功利主義者對它提出了批評。他們主要批判天賦人權論的內在理論邏輯,認為人生而自由與平等的說法在理論上是荒謬的,人的所有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人權不是人類的根本價值,而是實現人類的終極目標──功利的手段。他們批判天賦人權論的目的在於進一步論證現存的資產階級人權,完善傳統的人權理論。

馬克思主義的人權理論

K.馬克思和F.恩格斯以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考察了人權問題,並在批判資產階級人權理論的基礎上闡明瞭馬克思主義的人權理論,認為:

(1)人權不是天賦的,也不是人的自然屬性所固有的,而是歷史發展的產物,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

(2)在階級社會裡,人權不是普遍的、超階級的,“人權本身就是特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頁)。資產階級的人權在本質上是資產階級的階級特權。馬克思指出:“被宣佈為最主要的人權之一的是資產階級的所有權”(同前第8卷,第135頁);“平等地剝削勞動力,是資本的首要的人權”(同前第23卷,第324頁)。

(3)人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它是一定的經濟要求的反映,並受社會經濟、文化條件的制約,“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2頁)。

(4)人權不是絕對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要使人權真正成為每個人普遍享有的權利,就必須使每個人在行使其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

(5)人權的內容不是永恆的、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現實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的。

(6)反對維護剝削階級私有制的人權,主張消滅私有制,消滅剝削,實現真正的、徹底的人權。這種人權不再是階級的特權,而是一切人按照其人性應當享有的權利。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說:無產階級“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種特殊權利,因為它的痛苦不是特殊的無權,而是一般無權,它不能再求助於歷史權利,而只能求助於人權”。他認為,無產階級唯一能夠實現的解放是從宣佈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質這個理論出發的解放。馬克思、恩格斯把共產主義理想社會當作是人的全面發展的自由人的聯合體,而人的全面發展也就是人權的徹底實現。馬克思主義的人權理論揭露了資產階級人權的實質,實破了資產階級人權理論的狹隘性,對人權理論的革命性發展作出巨大的貢獻,對後來的人權運動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

20世紀人權思想的發展

在18~19世紀,人權運動限於歐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人權的基本內容是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追求幸福權等個人權利和政治權利,並被作為法律原則和公民權利規定在有關國家的國內法律中。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某些國際條約開始出現有關保護少數的條款。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意、日法西斯踐踏基本人權、殘酷屠殺各國人民的暴行激起全世界人民的強烈義憤,保護人權成為普遍的呼聲。1945年聯合國成立,維護人權作為宗旨之一列入《聯合國憲章》。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次系統地提出了人權的基本內容,使人權成為國際法原則之一。宣言在基本方面還是以傳統的人權觀為基礎,在確認私有財產權的基礎上宣佈了生命權,人身安全權,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和流放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訊祕密權,選舉權,擔任公職權,以及思想、言論、宗教、集會、居住、遷徙和免於奴役的自由等個人權利和政治權利。同時也規定了社會保障,免於失業,同工同酬,給薪休假,受教育和適度生活水平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這些權利的規定,超出了傳統的人權觀,反映了當時聯合國內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兩種意識形態的矛盾與調和,也反映了西方國家與亞非拉國家之間不同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傳統的分歧和妥協。50~60年代,亞洲、非洲、拉丁美洲許多殖民地紛紛獨立,走上國際舞臺,給國際人權的理論和實踐不斷注入新的內容,使人權概念有了重要的發展。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指出,“使人民受外國的征服、統治和剝削的這一情況,否認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宣佈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1966年,聯合國通過了國際人權公約(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兩個公約一方面用法律義務的形式肯定了《世界人權宣言》所確認的人權規定,同時在內容上較《宣言》前進了一步。公約沒有把私有財產權和庇護權包括在確認的權利中,而規定了“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得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這些規定推動了民族自決權等集體人權概念的形成和發展。197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人權新概念決議案》,強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個人權利、政治權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並主張將這些權利與第三世界國家發展民族經濟的權利聯絡起來,敦促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以保障這些權利的充分實現。1986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發展權宣言》,宣佈: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根據這項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擁有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的權利,以便在這種發展中使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均獲得實現。而且,人的發展權意味著充分實現民族自決權,包括對其所有自然資源和財富行使不可剝奪的完全主權。聯合國的這些決議和宣言,突破了傳統的人權觀念,在更全面、徹底的意義上理解人權,使人權的內容從個人權利擴充套件到集體權利,從政治權利擴充套件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同時,隨著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的日益惡化,環境保護也逐漸成為人權的內容之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40多年中,聯合國還制定了其他有關人權的宣言、公約和議定書,其內容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與此同時,各地區根據不同的歷史、文化、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也制定了各種區域性保護人權的公約。如《美洲人權利和義務宣言》(1948)、《美洲人權公約》(1969);《歐洲人權公約》(1952)、《歐洲社會憲章》(1961)、《赫爾辛基宣言》(1975);《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1981)等。

人權作為人類追求的理想和崇高目標,已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之一。人權問題雖然有國際性的一面,但本質上是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問題。一些西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對內對外奉行雙重標準。當它們要干涉別國內政時, 就鼓吹“人權高於主權”, 藉口國際人權保護進行侵略擴張、干涉別國內政,推行自己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政治標準和發展模式,推行其霸權主義及和平演變戰略。這種違反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涉內政的國際法準則的行為,受到了國際輿論的譴責。198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的宣言》明確宣佈:“各國有義務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權問題,以此作為對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內部或彼此之間製造猜疑和混亂的手段。”

由於各國的歷史背景、社會制度、文化傳統、經濟發展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的人權觀和對人權的實施的不同。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又是經濟落後的國家,歷史上長期受帝國主義的欺凌和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壓迫,廣大人民沒有人權可言。爭取主權和爭取生存權是中國人民長期首先希望解決的問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實現了國家的獨立,使中國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為中國人民的生存和發展創造了基本條件。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發展了生產力,基本解決了人民的生存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使人民真正享受到廣泛、公平、真實的人權。在國際生活中,中國政府承認和尊重聯合國憲章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宗旨和原則,讚賞和支援聯合國為普遍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並同情和支援亞、非國家反對種族歧視、要求基本人權,反對殖民主義、要求民族獨立,維護國家和領土完整的正義鬥爭。中國於1981年當選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並先後加入了7個有關人權問題的國際公約。中國政府本著獨立、自主、堅持原則、維護正義和實事求是的態度,積極參加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併為維護世界和平、發展與穩定,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鬥爭。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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