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伊尼

[拼音]:xiangbing

由居民自動組織或政府組成的不脫產的武裝力量。又稱民兵。自唐朝以募兵取代府兵後,五代後晉時,開始徵集鄉兵,規定每稅戶七家共出一兵,軍械自備。宋朝沿襲五代後周的遺制,陸續設定各種番號的鄉兵,其中除遍行全國的保甲外,其他番號的鄉兵都是地區性的。鄉兵與禁兵、廂兵不同,不脫離生產。多數鄉兵是徵兵,一般是在若干名壯丁中,選拔一名壯健者充當,農閒定期校閱,在校閱時發放一些錢糧。少數鄉兵是募兵,如在宋與西夏接壤地區,招募弓箭手墾荒種地,繳納地租,守護邊土。鄉兵有的採用禁兵指揮、都等編制,有的按照保甲法,以五人為一小保,五小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分設大、小保長和都、副保;有的採用唐初李靖兵法,以五十人為一隊;也有的將幾種編制互相參用。宋朝多數徒具形式,並無戰鬥力,由於官府的勒索和騷擾,給人民造成痛苦。也有少數鄉兵,主要是北宋與遼、西夏接壤地區的鄉兵,南宋與金朝、蒙古接壤地區的鄉兵,有相當的戰鬥力,甚至超過北宋的禁兵和南宋的屯駐大軍。

元代遼東之糺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畬軍以及地方上的弓手等,都屬於不出戍地方的鄉兵。明清兩代,亦有各種名目的鄉兵,如民壯、弓手、團練等。他們或招募而來,或在若干壯丁中選充。遇有重要的軍事行動,往往調鄉兵從徵。如清乾隆中葉用兵大小金川之役、嘉慶時鎮壓川楚白蓮教起義,就曾分別調集四川、湖北的鄉兵;鎮壓太平天國起義的淮軍、湘軍等地主武裝,亦屬於鄉兵上升為正規軍隊。民國年間,團練等鄉兵組織曾廣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