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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Guanshui ji Maoyi Zongxieding

[英文]:General Aɡ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旨在降低關稅,減少貿易壁壘的有關關稅和貿易政策的多邊國際協定。亦指執行該協定的國際經濟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到1992年,締約國家和地區已增加到103個。

產生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為推動國際貿易“自由化”,向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提出召開世界貿易和就業會議,成立國際貿易組織。1946年由美、英等19個國家組成的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籌備委員會,起草了《聯合國國際貿易組織憲章》。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上通過了該“憲章”,通稱《哈瓦那憲章》。與此同時,由美國邀請包括中國在內的23個國家,根據這一憲章中有關國際貿易政策的內容,進行了減讓關稅的多邊談判,採納了《哈瓦那憲章》中關於國際貿易政策的內容,簽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並從翌年1月1日起臨時生效,相沿迄今。

內容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分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計38條,另附若干附件。第一部分從第1條到第2條,規定締約各方在關稅及貿易方面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關稅減讓事項。第二部分從第3條到第23條,規定取消數量限制以及允許採取的例外和緊急措施。第三部分從第24條到第35條,規定本協定的接受、生效、減讓的停止或撤銷以及退出等程式。第四部分從第36條到第38條,規定了締約國中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發展問題。這一部分是後加的,於1966年開始生效。

《協定》的宗旨是為了提高締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利用。主要內容有:

(1)適用最惠國待遇,締約國之間對於進出口貨物及有關的關稅、規費、徵收方法、規章制度、銷售和運輸等方面,一律適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但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都作為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2)關稅減讓。締約國之間通過談判,在互惠基礎上互減關稅,並對減讓結果進行約束,以保障締約國的出口商品適用穩定的稅率。

(3)取消進口數量限制。總協定規定原則上應取消進口數量限制。但由於國際收支出現困難的,屬於例外。

(4)保護和緊急措施。對因意外情況或因某一產品輸入數量劇增,對該國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的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威脅時,該締約國可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暫停所承擔的義務,或撤銷、修改所作的減讓。

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國大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代表理事會在大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總協定的日常和緊急事務。下設若干常設和臨時委員會與工作組,其中重要的有“貿易和發展委員會”和“國際貿易中心”。祕書處為職能機構提供經常性服務。

主要活動

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組織主持下,從1947年迄今已舉行了8次多邊貿易談判。第一次於1947年4~10月在日內瓦舉行,使佔資本主義國家進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第二次於1949年4~10月在法國安納西舉行,使佔應徵稅進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第三次於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國託基舉行,使佔進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6%。第四次於1956年1~5月在日內瓦舉行,使佔進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15%。第五次於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在日內瓦舉行,被稱為“迪龍回合”,使佔進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0%。第六次於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內瓦舉行,被稱為“肯尼迪回合”,使關稅稅率平均水平下降35%。第七次於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內瓦舉行,被稱為“東京回合”。這次談判的重心已從關稅轉移到非關稅壁壘上,並達成七個非關稅壁壘方面的守則。這七個守則,在法律上獨立於總協定,它們僅對在守則上簽字的成員國具有法律效力。第八次於1986年9月開始,被稱為“烏拉圭回合”。談判涉及貨物貿易,並首次將勞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談判範圍。除了貨物貿易外,還將智慧財產權和投資問題列入了談判內容。1990年12月,各談判組都形成了框架協議,但是在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討論的一攬子最後檔案,因美國和歐洲共同體對農產品價格補貼問題的談判破裂,未能如期完成。

與中國關係

中國是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臺灣當局佔據中國席位。1950年3月臺灣退出總協定,但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總協定會議。1971年11月總協定取消臺灣的觀察員資格。1986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提出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申請。

參考書目

K.W.Dam , The GATT : Lɑw ɑnd Internɑtionɑl Economic Orgɑnizɑtion ,University of Chicɑgo Press,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