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元寺雙石塔

[拼音]:zhanzheng zhuangtai

[英文]:state of war

交戰國之間在戰爭正式開始至正式結束期間,相互關係的法律狀態。戰爭狀態的開始和結束,通常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式,並伴隨著一系列法律後果。

戰爭狀態通常是通過交戰雙方或一方宣戰(或宣佈戰爭狀態),或一方使用武力,另一方認為是戰爭行為並繼之以敵對行為而正式開始。有時,國與國之間雖然經過宣戰,雙方處於戰爭狀態,但彼此之間不一定有實際敵對武裝行動。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在對德國宣戰以後,與德國處於戰爭狀態,但實際上沒有采取軍事行動。有些國家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敵對的武裝衝突,但並不意味著它們之間的關係就是戰爭狀態。國家之間的邊界衝突就常有這種情況。有些國家挑起了戰爭,但為了規避戰爭責任,避免承擔戰爭狀態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卻宣告不存在戰爭狀態,而僅存在武裝衝突狀態。如1956年英法進攻埃及時,英國政府曾發表這樣的宣告。

決定宣戰或宣佈戰爭狀態通常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領導人的職權範圍。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第14款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第67條第18款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佈戰爭狀態”。

交戰國家一旦進入戰爭狀態,它們之間就由和平關係轉變為戰爭關係。戰爭法和中立法開始適用,並由此產生一系列法律後果。如:交戰國之間的外交和領事關係完全斷絕;條約關係中斷或受到影響;商務關係一般斷絕或停止執行;交戰國在敵國的財產(除外交機構和領事館外)將被沒收;敵國的商船或民用飛機要在限期內離境,否則可能被扣留或徵用;交戰國國民在敵國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受到限制;私人財產不得沒收,但可扣押或折價徵用等。

戰爭狀態通常由交戰國締結和約而結束,也可能由戰勝國單方面宣告或同戰敗國發表聯合宣告而結束。戰爭狀態結束後,交戰國之間即恢復和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