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戒寺

[拼音]:xintuo

[英文]:trust

依照一定目的,將自己的財產、資金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和處置的法律行為。

要件

信託各方當事人須結成一定關係。建立信託關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明確各方當事人所處的地位,把財產委託他人管理或處理的是委託人,接受委託的是受託人,享受信託利益的是受益人;

(2)有說明信託關係的文字依據,如採取契約合同或遺囑形式以肯定信託關係;

(3)有一定的目的,如為轉移財產或保證財產價值不致損失等,稱為信託目的。

沿革

信託行為最早產生於公元前27~前23世紀的埃及古王國時期,當時的法老和大臣將土地有條件地賜贈給寺廟作為祭田,為死後守陵祭祀用。到公元13世紀前後,封建時代的英格蘭王室為了解決財政困難,頒佈《沒收法》,禁止教徒死後將土地遺贈教會,否則沒收。為擺脫《沒收法》,一些人將土地“轉讓”給第三者領有,由教會享受土地收益。後來一些人為讓其親屬繼承遺產也採取這種辦法,這就是英國所謂的“尤斯”(use)制度。以後信託進一步發展為金融信託。美國獨立戰爭後,率先完成個人信託向法人信託的過渡,以營利為目的的信託公司應運而生。當代美、英、日、愛爾蘭、加拿大、南非、奧地利、紐西蘭與印度等國的金融信託業務已相當發達。中國的金融信託是20世紀初從歐美傳入的,在此之前,中國很早就有過形式上類似於現代金融信託的一種“金錢信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特別是1979年以後,金融信託業務發展相當迅速,截至1988年,各種信託投資機構多達700多家,開辦的金融信託業務主要有:信託存款、信託貸款、財產信託、信託投資、金融租賃等。

種類

①按物件可分個人信託與法人信託兩類。前者為個人處理有關信託與代理事務,其中又分為生前信託、生後信託;後者又稱公司信託,是為團體法人辦理、代理有關錢財與事務。

(2)按目的可分為營利信託與公益信託兩類。前者是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後者是為資助社會公益事業。

(3)按行為發生的基礎分為自由信託和法定信託。前者是委託人與受託人按自由意志訂立信託契約而發生的;後者則是受司法機關的指定而發生的。

(4)按受益物件可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兩類。前者指受益人與委託人同為一人;後者的受益人則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者。

(5)按業務可分為資金信託和非資金信託兩類。前者指受託人接受的信託財產是資金,發還的信託財產也是資金;後者主要指財產管理業務。

金融信託

作為金融事業經營的金融信託業務,是指擁有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為了更好地運用和管理自己的資財,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委託銀行信託部門或信託公司代其運用管理或處置資金、買賣證券、管理財產等為業務內容的信用活動。許多國家的信託法對信託關係的建立、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信託業務的經營與管理等均作了明確的規定。傳統的金融信託業務主要有:

(1)資財信託,包括信託存款、信託投資、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

(2)商務信託,包括公司事務信託、企業經營信託、破產管理信託;

(3)私人事務信託,包括特約資金信託、遺囑執行信託、人壽保險信託、遺產管理信託、個人監督信託;

(4)公益信託;

(5)代理業務,包括代理房地產事項、有價證券、保管財物、保險、倉庫、保證事項、設計指導及代理收付等。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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