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尼姆,B.von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fa

[英文]: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關於犯罪和刑罰的比較集中和系統的法律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在徹底摧毀舊法制的基礎上,系統地總結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刑事立法和審判經驗,同時吸取了中國歷史上和國際上在刑事立法方面對人民有益的經驗而制定的。

沿革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民主政權,隨著革命形勢的發展,就先後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規,如1934年中央蘇區頒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39年陝甘寧邊區頒佈的《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草案)》,1942年晉察冀邊區頒佈的《破壞堅壁財物懲治辦法》,1943年晉冀魯豫邊區頒佈的《妨害婚姻治罪暫行條例》,1947年東北解放區頒佈的《懲治貪汙暫行條例》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根據革命和建設的需要,又制定了若干單行的刑事法規,如1950年的《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195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等等。上述這些單行刑事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國第一部憲法以後開始起草,先後修訂過38個稿本,於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7月6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公佈,並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兩編共192條。第1編總則,計89條,規定有關犯罪和刑罰的基本原理原則,分 5章:

(1)刑法的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範圍;

(2)犯罪;

(3)刑罰;

(4)刑罰的具體運用;

(5)其他規定。第2編分則,計103條,規定各類具體犯罪及相應的法定刑,分8章:

(1)反革命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妨害婚姻、家庭罪;

(8)瀆職罪。

特點和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條,對指導思想和制定根據作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標,以憲法為根據,依照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結合我國各族人民實行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和進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這是對刑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點所作的科學概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遵循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關於社會主義時期的階級鬥爭和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嚴格規定了罪與非罪的界限、反革命罪與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刑法打擊鋒芒主要指向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在分則體系上,將反革命罪列為各類犯罪的首位,並對反革命和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爆炸、投毒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都規定了較重的刑罰,對罪大惡極的還可處以死刑。在總則中也對反革命分子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作了某些從嚴的規定。同時,根據縮小打擊面、擴大教育面的精神,對那些輕微的危害行為如少量偷竊、一般性的賭博、輕微的流氓行為、後果不嚴重的過失行為等等,沒有定為犯罪。只有那些危害社會情節比較嚴重,用紀律處分、行政處罰等辦法已顯得不夠,刑法才規定為犯罪並規定相應的刑罰處罰。例如責任事故中的犯罪和其他過失犯罪,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罪,瀆職罪等,就屬於這種情況。這些犯罪的法定刑,與反革命及重大刑事犯罪相比一般要輕些;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時,還可以宣判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但是,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也規定處以較重的刑罰。無論是什麼性質的犯罪問題,刑法都嚴禁採用私行拘禁、非法搜查、私設公堂、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去解決,而強調必須依法辦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是通過上述這些規定,有效地保護人民,懲罰犯罪,打擊敵人,發揮自己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面地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這個政策的基本精神就在於分清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懲辦少數,改造多數。刑法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作了一系列區別對待的規定。如在“共同犯罪”一節的條文中,針對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原則。又如,對慣犯、累犯、首要分子和其他罪惡重大的分子規定從嚴處理,而對未成年犯、中止犯、自首分子以及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則規定從寬處理。這樣寬嚴相濟,有利於開展同犯罪的鬥爭。刑法明確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刑法堅持了中國獨創的一貫行之有效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即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還規定了死刑的核準程式。對犯罪分子,只要不處死刑,就要通過改造,給予出路。改造工作在刑罰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從主刑來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緩期執行,著眼點都是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改惡從善,悔罪自新,重新做人。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置於群眾監督之下進行教育改造。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也予以教育改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的思想,把兩者恰當地結合起來。例如,罪刑法定是中國刑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刑法明確規定了什麼是犯罪,犯罪種類和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規定了刑種,各刑種的適用,以及各種罪的量刑幅度等等,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是,刑法並沒有把罪刑法定原則絕對化,而是允許類推,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一種補充。刑法第79條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又如,第3條規定:刑法適用於中國的全部領域。同時,第80條又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再如,刑法分則的條文,分別規定有各種量刑幅度,犯了各該條文規定的罪行,一般只能在該幅度之內選定刑罰,不能超出幅度之外。這個幅度就是原則。但因觸犯同一條款的犯罪行為有各種不同的情節,犯罪人的主觀情況和犯罪後的態度也多種多樣,與此相適應,就要有一個量刑的活動餘地:不僅允許在這個幅度之內判處較低或較高的刑罰,有時具備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還可以低於這個幅度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分;對於具備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的,也可以加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為社會主義政治法律上層建築的一部分,積極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為保衛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中國當前和今後相當長一個歷史時期的主要任務,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刑法通過同犯罪作鬥爭,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維護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歸根結柢就是為了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刑法的全部規定,都是為了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把中國建設成為具有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強國這一總的目標服務。這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新的歷史時期所應發揮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無線電管理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無線電/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