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霸

[拼音]:shaoyou tebieshui

[英文]:special fuel oil tax

中國對以原油、重油作燃料燒用鍋爐及工業窯爐的單位徵收的一種特別目的稅。1982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佈了《關於徵收燒油特別稅的試行規定》,自同年7月1日起執行。

徵稅目的

開徵燒油特別稅是國家為貫徹開發和節約並重的能源建設方針,提高整體經濟效益而採取的一項重要的稅收調節措施,其主要目的是:

(1)限制燒油,緩解國家油品供需矛盾。

(2)促進企業加快以煤代油的改造,壓縮燒油量,緩解油煤比價不合理的矛盾。

(3)改變在能源利用方面結構不合理的狀況,把替代和節省下來的原油用於出口,為國家的經濟建設積累外匯資金。

(4)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徵稅內容和特點

(1)各種鍋爐及工業窯爐燒用的原油、重油均為燒油特別稅的徵稅範圍。原油,包括頁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等;重油,指除船用重油和內燃機燃料油以外的其他重油。凡此用油單位均為義務納稅人。其他油品或不作鍋爐和工業窯爐燃料的原油、重油都不在徵稅之列。

(2)實行價外計稅徵收。即原油和重油的價格內不包含稅金,用於鍋爐和工業窯爐燒用的應稅油品,在售價之外另加稅金,由燒油單位在價外負擔。實行這種徵收方法,不必變動油品價格,徵稅界限清楚,限制燒油目的明確。

(3)採取從量定額徵收。即按徵稅物件的單位數量規定固定稅額,不受應稅油品在不同產區售價高低的影響,使燒油單位的負擔保持一致。

(4)實行源泉控制徵稅。即供應燒用原油、重油的生產單位為燒油特別稅代收代繳義務人,在供油環節負責代收代繳稅款。這有利於簡化徵收手續,便於集中管理。對自產原油、重油供本單位燒用的,或將購入未納燒油特別稅的原油、重油改作燒用的,規定由燒用單位自行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