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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haiyang huanjing baohufa

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綜合性的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於1982年8月23日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生效。

中國大陸海岸線有18000多公里(不含島嶼岸線),海域遼闊,島嶼眾多,陸架寬廣,資源豐富。隨著海洋事業的發展,必須加強海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維護國家權益。《海洋環境保護法》綜合考慮了各種海洋條件的要求,對於目前汙染海洋環境的各種活動都從法律上作了明確規定。國務院於1974年批准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汙染暫行規定》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提供了初步基礎。中國在起草的過程中注意到了有關的國際公約和慣例。

《海洋環境保護法》共8章48條,主要內容有:

關於適用範圍,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科學研究和其他活動的任何船舶、平臺、航空器、潛水器、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在中國管轄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造成中國管轄海域汙染損害的,也適用於本法。

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主管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並組織國家海洋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分工負責管理。

關於防止海岸工程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規定建造港口、油碼頭和興建入海河口水利工程等必須採取保護水產資源的措施,防止石油和廢棄物汙染。

關於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規定爆破、勘探、鑽井、試油、輸油等作業都應當有“防止汙染損害海洋的有效措施”。

關於防止陸源汙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規定“沿海單位向海洋排放各種有害物質”,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頒佈的排放標準和有關規定”。

關於防止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規定“禁止任何船舶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對各類油輪、非油輪、核動力船舶、載運有毒或含腐蝕性貨物或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等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關於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規定“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須經申請領取許可證後方可傾倒。

關於法律責任,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汙染損害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汙費,支付消除汙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並可以予以警告或者罰款。”“凡違反本法,汙染損害海洋環境,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致人傷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