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浮

[拼音]:shuizheng

[英文]:water administration

水利事業行政管理的總稱。包括國家與地方水法的制訂與實施監督,國家與地方水利行政機構的設定,水利方針、政策、法令、法規的制訂與實施,水事糾紛的調解與裁決,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等。

中國曆代政府組織治水事業,設定水官,主管水政。在《管子·度地》篇中已有“清為置水官,令司水者為吏”,任務是“行水道、城郭、堤川、溝池、官府、寺舍及州中當繕治者”。隋唐以後,歷代一般都設水部(司),屬工部為行政職能機構,負責政務;另設都水監負責堤防、運河施工和管理,為專業性的辦事機構。宋以後在專業管理和行政管理關係上,又多指命沿河地方官員兼管河務,明確地方對河道防洪必負的責任。這種水政體制沿襲到明清。中華民國時代在水利行政主管部內部也設有水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水利行政採取統一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辦法。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設立水利部,行使水利行政管理的職責,各級地方政府也都設立水利廳(局)統一管理水利行政事務。以後中央和地方水利機構均有變化。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議成立水利部作為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統一規劃下,內河航運、城鎮供水和排水分別由交通和建設部門負責行政管理。中國水災和旱災頻繁,水資源不足,不斷加強水政工作至為重要。過去側重於水利工程管理,80年代後期已向水資源全面綜合管理髮展。

世界各國水政體制十分複雜,大都採取統一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體制,即對水災防治、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實行統一立法、統一規劃,而對具體的治理開發、執行管理和水資源保護措施,則由不同部門分別負責。80年代以來,在經濟發達國家都十分注意強化法制,制定政策,以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程度和重視節約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