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水爐外脫硫

[拼音]:shuichan ziyuan fanzhi baohu tiaoli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79年2月10日頒佈的有關保護水產資源的行政法規。條例分8章20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保護範圍和物件。規定凡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子、孢子等及其賴以繁殖成長的水域環境都要加以保護,並列出重要或名貴的水生生物作為重點保護物件。

(2)關於採捕原則。規定水生動物的可捕標準應當以達到性成熟為原則,經濟藻類和淡水食用水生植物,應在長成後採收。

(3)關於禁漁區和禁漁期。要求對於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場,應合理規定禁漁區、禁漁期,完全禁止捕撈作業或加以限制。

(4)關於漁具和漁法。要求對各種主要漁具,按不同捕撈物件,分別規定最小網眼(箔眼)尺寸;嚴禁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魚以及進行敲作業等嚴重損害水產資源的行為。

(5)關於水域環境的維護。規定禁止向漁業水域排放有害水產資源的汙染物和廢棄物;修建水利工程要注意不損害水產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