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分佔與中國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探因論文

勞動分佔與中國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探因論文

  [摘要]20世紀60年代,隨著農村集體經濟體制的形成,中國農村出現了以無效勞動分佔有效勞動為特徵的勞動分佔。雖說勞動分佔在農村集體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是指令性計劃經濟下農村農業生產效率低下的根源之一,但它卻是計劃經濟下的一種有效化解農村人口和勞動力就業壓力的機制。從勞動分佔與農村勞動力就業的角度回顧農村經濟的變革過程,能夠客觀地看到中國農村的問題主要是勞動力能否從事有效勞動,或者說有效勞動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吸納農村勞動力。這就說明,向農村提供充足的有效勞動的機會,才是真正解決中國農村問題的辦法。

  [關鍵詞]農村勞動力就業;農村集體經濟;勞動分佔;勞動分佔制度

  中國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雖然已經引起社會的關注,一些專家如溫鐵軍博士也把“農民就業”當作非常重要的問題來談,但農村勞動力就業,其深層次的問題還沒有被揭示,對於該問題的認識也遠沒有達到應被認識的深度。本文試圖透過分析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前中國農村普遍存在的勞動分佔與勞動力就業之間的關係,探討解決中國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的有效辦法。眾所周知,農村集體經濟體制是順應了時代產生於20世紀60年代的中國,然後又以其給農村帶來過多的問題於20世紀80年代被改革掉了。然而,在農村集體化內部機制中,以按勞分配為基礎的無效勞動對有效勞動的無限分佔卻一直未被關注。其實,正是農村集體經濟體制解體和無效勞動再也不能分佔有效勞動,造就了中國獨特的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

  一、勞動分佔制度的形成與勞動力就業問題的化解

  (一)勞動分佔是集體化的必然結果

  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經濟按勞分配是在農村集體化經濟制度被確立之後的內部分配,目前見諸文字的研究,很少深入到集體內部分配機制。就筆者對農村生產隊的瞭解,農村集體化時期的生產隊內部分配並非如一些學者所說的那樣是徹頭徹尾的平均分配,也不是純粹的按勞分配。實際上生產隊集體產出的物品,凡是作為家庭生活保障品的(主要是糧食),一般採用按人頭與勞動工分綜合平衡分配的辦法予以分配;作為福利品的實物(如生產隊種的蓮藕、生產隊宰殺的豬牛等),一般按人頭平均分配。但這並非終極分配,年終生產隊要按當年總收入、總支出、實物分配情況以及勞動工分量分戶結算。以戶工分量計算勞動收入量,以戶獲得實物分配量計算戶消費量,使用者勞動力應得的勞動工分收入量減去戶消費量,按此計算的結果才是真正的生產隊集體分配。例如:張三戶和王五戶同在一個生產隊集體。張三戶勞動力4人,非勞動力2人,1972年勞動總量是2000個工分日,每個工分日價值是0.5元,勞動工分收入為1 000元;獲得實物分配量為650元。那麼,張三戶1972年實際獲得的分配是實物650元,現金350元。王五戶勞動力2人,非勞動力5人,1972年勞動總量是800個工分日,勞動工分收入為400元;獲得實物分配量為530元。那麼,王五戶1972年實際獲得的分配是實物530元,現金一1 30元。

  由此可見,農村集體化時期農村生產隊的分配並非實物平均分配,而是實物結合勞動工分分配。這就是所謂的農村集體按勞分配。在這種分配辦法裡,集體內部人口基本消費糧和勞動力消費糧同時予以考慮,把基本生活保障和按勞動取酬結合起來了,其中按勞取酬似乎得到了比較充分的體現。

  但是,這樣的分配方法卻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那就是農村集體內部的勞動分佔。由於農村生產隊中的生產所創造的收益侷限在極其有限的產品上,而這些產品的價值又被以極其不合理的定價給貶得相當的低,使農村集體中實際創造的價值沒有能夠真實有效地體現,這種情況下的按勞取酬實際上就失去了應有的公平性。

  我們把農村集體內部的分配情況再進行細分,很容易就會看到這種勞動分佔在現實中的不合理。假定一個生產隊人均口糧稻穀為200公斤,其他實物分配人均價值20元,勞動力工分糧為每100個工分5公斤,國家定價稻穀1 0元/50公斤(大集體時國家收購稻穀50公斤不足10元,為方便計算以整數計)。該生產隊每年平均每個勞動力6000個工分,當年工分值為20個工分0.6元。在同一個生產隊有兩戶人家,人口都是6人,甲戶勞動力4人,乙戶勞動力2人,非勞動力都是正在長身體的半大小孩。甲戶人少勞動力多,沒有家務羈絆,出勤率為100%,甲戶當年勞動力總工分為24000分;乙戶人多勞動力少,有家務羈絆,出勤率為80%,乙戶當年勞動力總工分為9600分。甲、乙兩戶當年獲得分配情況是:甲戶工分收/2720元,實物分配口糧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糧1 200公斤、折240元,其他實物分配總計120元,獲得實物600元,應得分紅120元;乙戶工分收入288元,實物分配口糧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糧480公斤、折96元,其他實物分配總計120元,獲得實物456元,超支168元。

  依據上述甲、乙兩戶分配情況,甲戶當年實際獲得2400公斤糧食,人均400公斤,除了夠吃,還有剩餘;同時還獲得120元現金分紅。乙戶當年實際獲得糧食1680公斤,人均280公斤,其中4人是正在長身體的半大小孩,糧食有點緊張;同時還要向生產隊支付168元超支款。

  由此可見,當年農村集體中表面看似公平的多勞多得,實際上是一種不講勞動效率的多勞動力就多得的勞動分佔。一些學者想當然地認為農村生產隊是平均分配就效率低下,這是一種籠統的看法,不瞭解當時農村生產隊分配的精細過程。

  (二)勞動分佔與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的化解

  雖說勞動分佔在農村集體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但它卻是計劃經濟體制下一種非常有效的化解農村人口和勞動力就業壓力的機制。1978年,中國農業人口已經接近8億,農村勞動力人數突破4億[1]。按一些專家測算,中國農業實際僅需1.5億勞動力就足夠了。說明當時農村勞動力的剩餘就已經是數以億計了。但是,當時的中國並沒有出現因農村勞動力就業壓力增大而出現社會穩定受破壞的問題。稍做分析就不難發現,中國當時擁有近500萬個農村集體,還有數量可觀、吸納勞動力就業能力比農村集體更大的國營農場和國營林場。當時中國擁有如此數量巨大的農業集體單位,按平均每個可以容納50名勞動力就業計算,就可以解決總數超過2.5億的勞動力就業。這就是農村集體化時期中國農村勞動力

  就業問題不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政府也無須重視的原因。

  二、勞動分佔制度解體與勞動力就業問題的形成

  (一)勞動分佔制度對生產效率損害的機理

  集體化的農村集體按勞分配原則是建立在勞動收益與按勞分配對等的假定之上的,即假定在農村集體裡由社員勞動生產出來的產品與社員投入的勞動量在價值上是相等的。因此,生產隊年終分配核算時,社員的工分值(實際投入勞動的價值)是用生產隊全部產品的價值總量除以社員勞動工分總量得出的。當然,有的生產隊會扣除一定的提留,如稻種、耕牛過冬的精糧飼料、五保戶的口糧,但這種提留首先佔的比例不大,其次它往往是上年承轉下來的(五保戶口糧除外)預付成本。因此,這種提留應該不會對社員所投入勞動的價值計算產生太大的偏差。

  然而,勞動收益與按勞分配對等,或者說社員勞動生產出來的產品與社員投入的勞動量價值相等,在實踐中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勞動是否有收益,決定於有效勞動而不是全部的勞動,有效勞動越多,其所獲得的收益就越多;相反,有效勞動投入得少,其所獲得的收益相對就少。在一個以種植稻穀為主的農業生產隊,只有種植稻穀的行為才會有效益,而在種植稻穀的勞動中,只有那些對稻穀生長有用的勞動才是有收益的。由此可見,如果非生產性勞動、對稻穀生長沒有用甚至損害稻穀生長的勞動,在只有稻穀收益的生產隊裡是沒有勞動價值的,無效勞動和有效勞動無差別地平均參與核算,有效勞動的價值就會被降低,無效勞動變成有效勞動。在這個基礎上按勞分配,就會出現勞動分佔。在農村生產隊中,年紀較大的中年人往往具有較為豐富的經驗和技術,也有力氣幹活,是在種植稻子時最有條件投入有效勞動的人;那些年紀小的小青年,雖有力氣幹活,但缺乏技術;那些年紀大的勞動者,雖經驗豐富,但已經沒有力氣幹活了。有在集體化時期生活經驗的人都知道,農村生產隊中,家庭勞動力最多的是年紀偏大的社員和小青年多組成的家庭,家庭勞動力最少的是中年人和孩子組成的家庭。農村中的這種家庭勞動力結構與有效勞動投入需要的勞動力結構正好是相反的。在農村集體化條件下,勞動創造收益被限定在極少數生產活動的時候,按勞分配往往造成能夠投入有效勞動創造集體收益的家庭被沒能夠投入有效勞動的家庭分佔有效收益。這種分佔體現在分戶核算分配中就是,勞動力多的戶雖然最有可能投入無效勞動,年終卻是分紅戶;勞動力少的戶最有可能投入有效勞動,年終卻要向分紅戶支付超支款。

  (二)勞動分佔制度解體的必然性

  一個經濟集體如果不能使其成員的勞動“有效”地創造足夠的財富用於合理的分配,按勞分配將因缺乏物質基礎而難以維持。基於這樣的認識,筆者認為,集體化時期農村生產隊集體按勞分配,與當時指令性的農業計劃體制不適應,即是說農業計劃體制不能使生產隊集體的社員“有效”地創造財富,而不是一些學者所說的那樣,是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退出權、監管(監管失效)、經營體制等不適應。計劃經濟條件與市場經濟條件不一樣,這是不證自明的。如果指令性的農業計劃體制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退出權、有效監管和經營體制相適應,那才是一件令人費解的事呢。在農村生產隊集體勞動力不能進行比較有效的投入,或者在越來越多的無效勞動不能轉化成有效勞動的情況下,按勞分配中的勞動分佔必定會不斷增強對勤勉的負效應和加大對偷懶的激勵,這樣的結果當然是使主要依靠農業勞動創造財富的農村生產隊集體因財富的創造受到挫折難以維持下去。

  無論是計劃經濟體制還是市場經濟體制,都有一個勞動創造財富的問題。一些從西學中學到東西的人或許會說,如果中國按市場經濟那一套來發展農業,市場那隻可以自動配置資源的看不見的手能夠使農村中對勤勉有負效應和對偷懶激勵的事不出現。其實不然。當前,在農產品價格低廉到無法再在地裡刨食的情況下,中國的市場經濟那隻“看不見的手”,一點也不願意幫農民,勤勉的`負效應和對偷懶激勵的情況照樣存在。與目前許多熱衷於西方經濟學理論解決中國問題的專家學者不同,筆者認為完全的市場化在中國農村行不通,用來搞農業經濟必定失敗。其實,西方市場化國家的農業並非完全市場化。以糖業為例,歐盟就透過各種保護措施使其內部的食糖價格保持在每噸600美元左右(約合人民幣5000元)。但是中國進口原糖到岸價僅每噸2000元人民幣。這說明市場化國家對食糖的生產,並非完全市場化,農業靠政府保護,而不是在市場化中生存與發展。由此可見,無論是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無論是市場化還是非市場化,要使勞動的“有效”總是無法迴避的問題。

  (三)勞動分佔解體與農村吸收勞動力就業能力的喪失

  中國農村集體化時代的結束,發端於農民對“包產到戶”的執著追求,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的“生死狀”事件。對於這次以廢除農村集體化計劃體制為主要內容的改革,由於受意識形態的影響,不同的層面、不同的界別有不同的語義來表述,因而至今都還沒有一個徹底、統一的說法。中央檔案有過權威的表述,那就是“統分結合,雙層經營,以家庭聯產責任制為主的集體經濟”。這就是說,中國農村的集體經濟體制還是存在的,但是,農村生產隊集體按勞分配的方式沒有了。同樣,依附於農村生產隊集體按勞分配的勞動分佔也就化為烏有。正因為農村生產隊集體按勞分配的勞動分佔機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那麼,農村集體化這種經濟體制所特有的能夠大量吸納勞動力就業的功能也就隨之喪失。

  從農村勞動力就業的角度去看中國20世紀70年代的農村,當時確實存在因農村剩餘勞動力的累積給農村集體經濟造成過多問題的情況,其中農村的無效勞動不斷分佔有效勞動是核心問題。實際上,如果當時不對農村以工補農的做法加以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原材料供應和產品市場),或者說全面推廣已經透過以工補農試點獲得成功的那些農村(如華西村)的經驗,中國農村那種無效勞動過度分佔有效勞動的情況就會大為改觀。相應地,消費拉動工業也就有了農村這個廣大的市場基本面。而從農村勞動力就業的情況來看,中國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在一開始就應該考慮以一種全新的機制來解決數以億計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或者說需要在農業以外的領域來解決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

  三、對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的錯誤判斷

  (一)農村集體經濟效率低下的歸因偏差

  對於農村集體經濟效率低下的分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發展研究所所長馬曉河博士在其專著《結構轉換與農業發展——一般理論與中國的實踐》中的一段話比較有代表性。

  “認真分析這次改革,它實質上是一種社會結構的調整和利益分配結構的重新安排。透過農業經營體制的創新,農民獲得了土地、耕畜以及農具等生產資料的自主經營權。根據這種權力,農業生產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配置生產要素,生產農產品。完成生產後,農民在‘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之後,對剩餘農產品有完全的支配權和處置權。因此,家庭承包經營將農民同國家、集體之間的責、權、利關係分得清清楚楚。同農業生產隊相比,以農戶為基本單位的家庭承包責任經營制,在制度安排上具有內在性質,它的特徵有經營方式和分配機制,滿足了農民的既有心理習慣和追求物質的慾望,很好地適應了生產空間分散、生產週期長的農業生產。在家庭這個組織經營單位裡,勞動成員之間互相信任,分工比較理性,生產經營過程無需高額的協調成本和監督成本,而且由於他們能獲取其勞動的全部所得,於是每個勞動成員都在努力增加有效勞動,提高勞動的生產效率,這樣,在農業生產新制度安排下,那種偷懶和投機的行為已不復存在。”

  就現在的情形而論,上述觀點顯然與實際有出入。中國現在的農業已經證明,當年改革之所以能夠使農業增長不是上述制度安排的改變。換一句話來說,上述觀點被現在農業的實際發展情形證偽了。現在的條件仍然是當年改革時農民所獲得的條件,為什麼“三農”問題越來越嚴重,為什麼農民不願意在農業生產上增加“有效勞動”,為什麼願意在自己擁有完全自主經營權的土地上“偷懶和投機”,寧願讓土地撂荒。溫鐵軍博士願意用“勞動替代資本投入”來解釋改革後農民勞動積極性的提高,因為在勞動收益大部分歸自己的情況下,能夠實現剩餘價值最大化。按照溫鐵軍博士的說法來解釋,現在農民不願意在農業生產上增加“有效勞動”而願意在自己擁有完全自主經營權的土地上“偷懶和投機”,原因就是現在農業已經不能實現剩餘價值最大化了。實際上不但沒有剩餘,還要倒貼。能夠解釋農民明知倒貼也要種田的理由就是,土地對於農民來說,它不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更是農民的生活保障資料。

  然而,正是對農村集體經濟效率低下分析的失誤,使我們忽略了農村集體化的解體就是勞動分佔機制的解體,就意味著勞動力的釋放、意味著農村生產隊集體再也沒有儲蓄勞動力的功能。這一點,至今未引起理論界的關注。

  農村集體經濟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外部約束造成的,過多地從內部機制尋找原因必定會陷入形而上學。農副產品價格低廉、能用於分配的產品又少得可憐,而其他價值較高的非農產品又被嚴格限制生產;農村經濟集體無法合理調配勞動力,農戶更不能在家庭單位中合理調配(或整合)勞動力;同時,由於長期的外部就業約束,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蓄積不得不超越農村集體應有的容量,不斷增加的過剩勞動力去分佔有限的農業剩餘,勞動力投入與勞動力收益之間的差距越拉越大。這些情況,我們很少綜合考慮。我們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效率低下完全歸因於土地集體控制的所有制,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吃大鍋飯式的平均分配,與實際不完全相符。以確保國家工業化積累的集體化體制下的農村集體剩餘有限與勞動力無限擴張的矛盾、有效勞動與無效勞動之間的矛盾,被我們忽略了。

  (二)忽視原本存在的農村勞動力過剩問題

  自從溫鐵軍博士指出中國農村人地關係高度緊張的基本國情矛盾制約農村經濟發展以來,許多學者也把眼光轉向農村的人口和土地制約問題。但是,其中有一個在邏輯上講不通的問題又往往被大家所忽略:把田地分到戶之後就能夠解決人地關係高度緊張問題嗎?顯然不行。解決人地關係高度緊張問題應該從減少人口和增加土地這兩個方面著手才是,而把田地分到戶既不能減少人口也不能使土地有所增加,憑什麼說它能夠使由於人地關係高度緊張而造成的中國農業效率低下問題得到解決呢?實際上,人地關係高度緊張本身就意味著農村勞動力過剩,而農村勞動力過剩這個問題按說是不應該以釋放勞動力來加劇其過剩所造成的就業壓力的。這就是中國農村勞動力就業成為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最為突出的問題,亦即當前我們要著力以深化改革來解決的大問題的原因所在。

  中國農村改革之初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被忽略,除了受二元體制影響一直未把農村勞動力就業納入以城市經濟為主體的中國經濟執行考量主要指標外,更主要的是,我們至今也都還沒有掌握真實可靠的農村勞動力就業資料。按1978年的農村人口和農村實際參加勞動的年齡推算,當時參加勞動的農村勞動力應該有4.5億左右,即當時的過剩農村勞動力應該有3億。而從分田到戶的結果來看,不管一些學者怎麼說是能夠讓農民向土地投入更多的勞動,還是“勞動替代資本投入”,其結果都必然會導致更多的農村勞動力過剩,因為分田到戶單幹能夠讓農民更多投入到土地中的是有效勞動,而不是投入更多的勞動力。關於這一點,許多研究農村問題的專家學者始終沒有弄明白,相反倒是把問題搞得越來越複雜。

  (三)效率上升的表象掩蓋了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

  在一定時期內,有效勞動投入的增加會帶來農業產出的增加,這應該是講得過去的。尤其是在無效勞動長期被激勵、農業生產效率長期極度低下的情況下,有效勞動的大幅度增加必然會帶來生產效率空前的提高。在勞動分佔普遍存在、共同分配的剩餘又很少的農村生產隊中,有效勞動因被無效勞動過度分佔會造成投入的減少,而且經常表現為勞動數量增加而質量下降,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減產減收,甚至失收。一旦勞動分佔現象被消除,有效勞動就會大幅度增加,不但表現為量的增加而且也有質量的提高。從分田到戶經營的情況來看,是一種把勞動分佔消除得比較徹底的做法(分田到人經營應該更徹底,因為戶之中還有勞動分佔的情況發生),因此,分田到戶的家庭經營方式會激勵農戶以超乎集體化時期數倍乃至數十倍數量向土地投入有效勞動,相應地,在這種有效勞動受到激勵的初期,農業的產出往往會獲得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增長。緊接著,由於農業的增長給生產資料的增長提供了良好的基礎,生產資料的增長反過來又推動著農業的增長。這就是說,改革初期由於有效勞動的大量投入,致使農業生產獲得增長,接著由於生產資料投入的不斷增加,在有效勞動增加有限且有效勞動刺激增長有邊際約束時,農業生產還會獲得持續性增長。這就是中國農村改革之後會獲得較長時期效率提高的真正原因。正是中國農村改革之後會獲得較長時期效率的提高,使原本已經非常嚴重的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被暫時掩蓋起來了。

  四、小結

  中國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壓力問題是從來就有的,但是,以特定的方式專門解決它的辦法似乎還沒有。20世紀60年代,隨著農村集體經濟體制的形成,農村中出現了以無效勞動分佔有效勞動為特徵的勞動分佔。雖說勞動分佔在農村集體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是指令性計劃經濟下農村農業生產效率低下的根源之一,但它卻是計劃經濟下的一種有效化解農村人口和勞動力就業壓力的機制。以家庭聯產責任制為核心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徹底消除了農村生產隊集體按勞分配方式,無效勞動分佔有效勞動的情況也同時被消除。與此同時,農村人口和勞動力就業壓力立即突現出來。從勞動分佔與農村勞動力就業的角度回顧農村經濟的變革過程,我們能夠比較客觀地看到中國農村的問題主要是勞動力是否能夠從事有效勞動,或者說有效勞動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吸納農村勞動力。這就是說,給農村社群提供充足的有效勞動的機會,才是真正解決中國農村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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