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新三板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論文

完善我國新三板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論文

  20xx年1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揭牌運營,標誌著新三板從個別試點全面轉向規範運營。文章基於新三板最新的規則體系,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情況,對新規的掛牌條件進行解讀,透過分析新三板業務規則待完善、資本市場結構欠缺;轉板、退板機制的欠缺;做市商制度有待完善三個方面,指出了我國新三板制度亟待完善的問題。因為轉板制度是連線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橋樑,做市商制度能夠增加證券交易所的活躍程度,退市制度是保護投資者的必要途徑。所以根據這些現有問題,並結合中小微企業融資的特點,提出了我國新三板業務制度的改進,轉板司法制度的最佳化建議,做市商制度的完善,退市的相關建議等四個方面的建議。

  一、我國新三板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

  1.我國資本市場結構不科學

  縱觀國外的資本市場,成熟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應當能夠同時為大、中、小型企業提供融資的平臺與股份交易服務,在市場規模上,就體現為“金子塔”結構。而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地結構缺陷呈現出倒金字塔的形狀。這種至上而下的發展思路和我國多層次市場本身的融資需要是十分矛盾的,大體可以概括為“重銀行融資,輕證券市場投融資;重間接融資,輕直接融資;重國債,輕企債;重股市,輕債市。”主機板市場由於其先天優勢佔領了大半個資本市場。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市場起步較晚,從企業數量和資產市值上來看,其影響力仍顯薄弱;三板市場和其他場外交易市場尚屬開放初期,並沒有走上全國統一開放的形態,其市場交易制度的最佳化完善仍需時日。所以,我國現階段的資本市場的特點是結構不科學,轉板退板缺乏應然的可變性,企業上市融資效率低下,資金分配比較低,有悖於最佳化市場資源與淡化風險的初衷。

  2.轉板、退板機制的欠缺

  現階段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框架已經初步搭建完成,可是由於上述文章中的一些缺陷導致板塊之間呈現平行化,缺乏板塊間可流動性和互動。從國際資本市場發展史來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構建是適應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和投資者不同的收益風險偏好而自然演進形成的,具有邏輯的層次性。必須在各個市場之間強化流通功效,使得企業在不同板塊間的流動變成可能,這個流通能否成功的關鍵就是轉板、退板制度。所以,建立轉板制度,使不同層級的市場找到和自己相匹配的客體公司群,並讓公司能快速定期自己所應處於的位置。新三板市場位於資本市場的最底層,必須具有培養企業向創業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職能,也必須具有接納從主機板退市公司,重新發現價格的職能。

  3.做市商制度仍需改進

  新三板市場中做市商制度的建立,在為券商帶來新的業務的同時也能為他們擴大利潤的來源,獲取試點的機會便成了部分券商努力的方向。當前我國的做市商制度配套法律法規設定得並不完善,法律地位非常為模糊、權利義務極為不協調。實踐中,從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的執行情況來看,最為棘手的問題還是做市商權利義務關係的明確與保障問題。

  二、我國新三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1.新三板業務制度的改進

  2011年,證監會頒佈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作為綱領性檔案,其他的規則根據其內容和功能分為相關業務規定和細則、交易結算、相關業務指引、收費事宜、業務指南、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等六大類。可是對轉板與做市商制度的規範仍不完善。根據規則,做市商制度的相關規則由主辦券商即取得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制定,是否就能意味著不同的證券公司可以制定不同的交易標準,但是不同的標準則不利於新三板由區域性試點走向全國的統一化市場。所以,新三板的業務制度還有許多改進的空間。

  2.轉板制度的最佳化建議

  (1)完善新三板轉板制度的意義。新三板轉板指的是,在新三板市場掛牌的企業,符合各種上市條件後,直接進入主機板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轉板制度包括升板制度和降板制度。降板是指某些較高層次的企業,當企業執行發展一段時間後不符合所在板塊的要求時,強制其降入至另一板塊。降板制度可以在資本市場形成良好的優勝劣汰秩序,最佳化資源配置。轉板是指某些企業發展以後能夠滿足較高的市場競爭力時,透過申請,進入更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的制度。升板制度可以滿足企業發展的要求,又能増強市場的互動與可流動性。

  (2)轉板制度的完善方案。從前提條件來看,公司直接轉板的前提條件是該公司必須是公眾公司。從條件設定方面看,可以參考發達資本市場多采用股本、財務、公司人數和股價等方面的指標為依據與參考,只有在企業滿足定量的指標後,方可向上一級資本市場晉升。具體指標,可以參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的准入要求,這樣的標準使得每一層次資本市場的水平相同,也更顯公平。

  3.做市商制度的完善

  (1)各方權利義務的平衡。做市商制度想要順利的執行就必須首先規範平衡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因為權利義務的失衡會挫傷市場交易一方的積極性,影響市場地持續發展。比如銀行間存在的債券交易權利義務的不對等,做市商積極性將會受到挫傷,交易過程中會受到許多不合理義務的限制。因此,權利義務的權衡對保持與提高做市商的做市積極性,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我們必須首先在制度規範層面進行綜合考量:

  ①設定合理價差。從提高交易的成功率的方面來看,做市商的報價應該盡力接近於最優報價;從市場的健康穩定的方面來看,應該對價差進行合理地限制;從達成市場資源配置最佳的角度來看,對價差應該持放任態度。可是,作為一項新執行的規範,在其執行的初期階段,為了維護市場地穩定發展,對價差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制範圍之內。

  ②引進即時成交系統。臺灣興櫃市場值得借鑑:“系統對於符合報價的申報會向推薦證券商發出提示。當證券自營商或經紀商提交的一千股以上一萬股以下的申報,推薦證券商在30秒內未點選成交的,系統將協助自動點選成交。對於買賣價格符合推薦證券商報價的申報,推薦證券商須在五分鐘內點選成交;若申報的價格在合理的價差範圍內,推薦證券商也必須點選成交。臺灣興櫃市場的議價點選系統對於確保做市商即時成交有著十分積極的作用。新三板在引入做市商制度時,上述制度有著將強的參考價值。

  ③明確做市權利補償機制。新三板市場中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早期,由於我國金融市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執行機制與一系列的配套規範,那麼便可以透過政策的傾斜,在其他方面給予做市商一定的補償,以維護做市商的合理訴求以及其做市積極性。可以對做市商給予做市費用的減免與其他的政策優惠。

  (2)健全做市商退出機制。做市商退市制度是一種規避風險的手段。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形成了以自願和強制退市相結合的退市制度,規定了自願退出做市制度,即要求做市商向交易市場運營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經查明並非逃避做事義務的情況下,經批准可以退市。據此,筆者建議,新三板做市商退市前,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然後,相關監管部門對其退市的理由給予論證,在排除其並非有意逃避做市義務的情況下,可以准許其自願退出做市。

  4.退市的相關建議

  (1)市場主導退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是新三板的'主要服務物件,創新型企業的特質決定了其高風險高回報的功能。關於退市的標準,我們可以考察美國NASDAQ的退市制度。美國納斯達克市場規定,退市以股票的最低價格為標準,如果股票的最低買價不足一美元,可能就面臨退市的風險,但這種低於一美元的狀態若連續在30個交易日中維持,將被認為該股票在納斯達克市場的流通效能低,納斯達克運營商將會發出虧損的警告,若企業在發出警告的90天后,能無法改變現狀扭轉局面,將面臨退市的防線。在NASDAQ市場上,退市是一種正常而頻發的市場行為。

  對於我國新三板的啟示就是,可以完全參照此類規定,予以企業的收盤價和交易量某個固定最低值,規定在某一時間內持續最低值方可停止股票交易完成退市行為。若某一新三板公司在規定期限內無法達到股價和交易量的最低數值,就可以推定市場對其失去信心,就可以被判斷其為應該退市的公司。至於具體引數和程式稽核,我們可以立足於中國市場的具體情況及相關政策,進行明晰的區分和理性的界定。

  (2)重組上市的規範化。相對於直接退市,我國的傳統做法更偏向於重整後重新上市,給企業重生的機會也把不利影響降到最低。對於新三板市場而言,利用市場的自淨能力,透過大量交易從而實現優勝劣汰才是某種意義上的成功。否則虧損上市公司透過資產重組的方式不斷處於上市、暫停、上市、暫停的節奏之下,永遠立足股票市場破壞了市場的良性競爭因此,在確立新三板的新制度的時機下,應大量借鑑我國主機板、創業板的發展所經歷的教訓,強化嚴格、規範的退市機制,鼓勵和支援快速直接的退市規範。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退市制度必須要有相應地制裁約束措施與監督機制地制約,才能使退市制度在制定、運營中真正發揮作用。此外必須重視兩個方面的:一方面要建立監管單位的警示機制,對於經營不善交易量極少的企業及時警告並限期整改,尤其是對借殼重組的行為給予堅決地反對。另一方面是,交易所本身應當容許退市公司的申訴行為並積極設立相應複審委員會,允許收到警告的企業進行申訴,交易所自身的行為也應當受到相應的監督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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