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視角下國際環境治理體系變遷探析論文

國際法視角下國際環境治理體系變遷探析論文

  摘要:國際體系是傳統國際關係分析的理論框架,國際體系的無政府狀態和民族國家主體並未發生實質變化,而體系諸要素則發生了明顯變革,在本體和要素的不變與變革中,國際法對國際體系的本體維繫與要素變革始終產生重要影響。環境治理是在無政府狀態下的國際體系變遷中互動而生的重要問題,各國在此問題上的互動結果唯有逐步制定普適性的國際協議約束國家行為而達到治理目標,證實國際法在體系變遷互動中的功能。

  關鍵詞:國際法;國際體系;變遷;環境治理

  中圖分類號:D996。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32—0006—03

  國際體系乃系國際關係學界運用於分析國際關係的邏輯出發點,係指兩個及以上國家之間有足夠的交往,一國對其他國家決策產生足夠影響而促成某種行為時所發生的體系。[1]國際體系具備的諸要素:體系範圍、結構、單位行為體、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規則及支撐體系的經濟因素與文化因素。本文從國際法視角闡述國際環境治理體系的變遷。

  一、國際關係的體系觀

  國際關係學界存在結構現實主義、自由制度主義和建構主義等三大國際體系觀,各自將國際關係置於國際體系內進行分析,各自論證方式不同,結論也不一樣,分別形成的各自體系對應為:結構體系、制度體系和文化體系。

  (一)國際體系的屬性認識

  結構現實主義的國際體系屬於單向的靜態體系,一方面,國家間的互動不會對國際體系造成影響,只是國際體系對國家間的互動產生作用,謂之“單向”;另一方面,國家之間並不會自己互動,而是由外力(如國家權力)來推動他們互動,謂之“靜態”。自由制度主義認為權力結構對國際體系的重要影響,但主要強調“程序”,從成本—利益角度來論證,將合作互動具體落實為“制度”形式。建構主義認為國際體系是客觀存在的,但它認為是透過行為體人為改變的,而非天然存在的,國家利益和制度都只是透過觀念建構起來的。

  (二)對“互動”的理解

  結構現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內部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與單元無須分開,處於單元層次,行為體執行的動力來源於外部力量,每個國家被比喻為球檯上的一個球,當球杆打出之後,球與球之間在外力的作用下發生物理性的互動,併產生某種結果[2]。因此,它認為國際體系內不可能存在合作,即便是有合作,也是程度極低的合作。

  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深受行為體自身的權力影響,但各行為體之間的互動仍然對於形成國際體系產生重要作用,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更多是不考慮權力因素透過合作來達到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合作將產生各類制度規範,進而發揮約束行為體行為的效力,同時使得行為體對其行為產生預期。

  建構主義所認為,行為體之間不斷的實踐活動將首先消除私有觀念,形成共有觀念,最後產生社會性的觀念結構,謂之“文化”,或以“共同體”之概念來表達。[3]這一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初始的共同體、上升的共同體和實現行為體的彼此認同,三個階段均基於共同觀念而建立起來的共同遵守的規範則是互動的主要方式。

  二、當代國際體系的要素變遷

  按照秦亞青教授的觀點,國際體系在發生延續與變革,他從國際體系本體和要素兩個方面對國際體系展開論述,認為體系本體依舊沒有發生質變,但體系要素卻發生了變革。[4]國際體系本體上還是以主權為原則、民族國家為基本單位為體系在執行,但國際體系諸要素已經或者正在發生變革。

  (一)行為體:單一主權國家向多元主體轉變

  威斯特法利亞體系建立後,單一主權國家都一直是國際體系內部唯一行為體,但以聯合國為代表的一大批組織在二戰之後紛紛成立並在國際社會事務中發揮越發重要的作用,儘管這些組織目前難以取代主權國家,但長遠看來,國際組織有可能具備不亞於民族國家的地位,特別是在諸多需要國際組織參與的領域,比如軍事安全、恐怖安全、經濟危機的處理等方面,已經超越了一國的能力範圍,甚至若干個國家的合作也難以解決問題,需要國際社會的諸多國家共同聯合開展。國際組織可能成為諸多國家利益訴求的共同載體,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發揮其重大作用。另外,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個人在社會中發揮的作用也愈發明顯重要,當然也就包括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了,尤其在人權方面,個人或許在不久的將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社會,單一主權國家作為國際唯一主體的局面將被多元的國際主體共同支配的現實所取代,而多元主體的行為必將給國際體系帶來更多且更復雜的影響。

  (二)結構:硬實力與軟實力並存

  國際關係理論談及結構,實質是指結構現實主義的權力結構。權力結構所強調的政治權力是一直以來支配國際體系的硬實力。結構現實主義就是將權力在國際體系內的位置排列看作是國際體系最重要的方面,認為權力是決定國家行為與其在國際體系內位置的唯一重要因素,硬實力對國家行為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甚至決定了一國的對外行為,霸權國家就是例項,20世紀以來,美國取代英國成為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以其強大的軍事實力作為支撐,儘管有一段時間因為蘇聯的出現,使得國際社會呈現均勢局面,但這同樣是源於二者擁有其他國家沒有的軍事力量。經歷兩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認識到戰爭給人類帶來的巨大災難和痛苦,不約而同棄戰轉向將經濟發展作為各自的首要戰略目標,日本和歐盟的經濟實力在戰後得到了巨大發展,各自藉此成為世界多極化的一極。20世紀90年代美國的約瑟夫·奈教授提出軟實力一說,[5]他把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實力都歸為軟實力範疇,與硬實力並列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將發揮超越硬實力的作用。經濟與政治之間的關係也在發生微妙變化,二者可以相互影響和作用,自由制度主義為此還創造出“國際政治經濟學”,就是強調國際政治與國際經濟之間的密切關係。

  (三)互動:能力與頻率提高

  全球化促使互動能力得到極大地提高,而互動能力的提高也使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更為頻繁。互動的程度首先與科技環境是密切相關的,它是支撐互動的基礎。網際網路和高科技打破了傳統的地緣界限,前者實現了虛擬空間的自由交流,後者使得地理空間上的交通變得更加順暢和便利。人們之間的交流互動頻率不斷增強,社會的流動性不斷增強,國際交往更加廣泛和深入,互動愈加頻繁,國際社會趨於融合,以往國際所呈現出的碎片化正在逐步整合,在行為體的作用下,世界被勾勒出一幅宏觀層面的國際體系圖,這可以被看作是一個不斷在進行過程建構的結果,並且這一結果在未來的時間裡將因持續與行為體的實踐活動互相作用而不斷髮展。

  互動的目的就在於解決某些問題,其結果可能表現為衝突,也可能表現為合作。比如,經濟上的互動,歐債危機和美國次貸危機都顯示出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彼此之間需尋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在這個過程當中,互動是相當頻繁的。網際網路時代的文化傳播日新月異,各國文化的互動結果則可能表現為衝突。建構主義認為文化就是觀念結構,文化的融合實質上就是其所強調的共有觀念,行為體實踐與其觀念之間的互構其實就是一種互動,觀念在行為體的實踐互動過程中趨於統一與融合,即為共有觀念。

  三、國際法對國際環境治理體系的影響

  英國學者萊德利·布林提出國際社會概念,認為國際體系進一步發展就是國際社會,視乎是否出現基於共同觀念所遵守的國際法律規範。從環境治理角度切入,探討國際法律規範在當代國際體系變遷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全球環境治理目標實現唯有依靠國際法予以規範達成。

  (一)國際關係理論中的國際法

  國際體系變遷是一個程序(process),意為國際體系中的個體或曰單元之間的互動方式和互動型別。[6]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國家透過制度合作能夠實現利益最大化,將國際制度定義為“一系列圍繞行為體的預期所匯聚到的一個既定國際關係領域而形成的隱含的、明確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式”,[7]建構主義所強調的程序是國家透過主動建構國際體系觀念結構的實踐活動,行為體交往的初始行為透過互動產生了主體間意義,在形成共有觀念基礎之上產生社會性的觀念結構,因而形成共同的規範、規則和程式。二者無一例外強調運用規則、原則和程式來保障國際體系程序的實現和維繫國際體系的.執行。

  在國際體系互動程序問題上,借鑑過程建構主義理論得出結論[8]:國際體系乃過程建構的結果,而過程建構將孕育國際法。過程建構主義的基本理論取向是社會性過程理論,強調社會性建構作用,認為社會性是國際關係理論的核心要素,該理論假設之一就是堅持國際社會進化的原則,認為國際關係的運動是變化的,是行為體的能動作用使然,同時相信國際體系的變化是朝著更加符合人類期冀的方向變化,也就是朝著進步的方向變化,而這種變化正是一個不斷地透過主體間的實踐活動來建構的過程,或曰過程建構。在其看來,過程就是指產生社會意義的持續的實踐互動關係,其重要作用在於孕育規範。既然規範是行為體廣泛接受的適當行為的準則,那麼,規範的孕育和形成動力之一,就是來自過程本身,就是說,規範不僅是行為適當性的標準,而且也是規範參與者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過程使得規範得以塑造實踐者,也被實踐者所塑造。過程的運動既意味著規範透過行為體的社會性實踐被持續不斷地建構和再建構,共同利益不斷地被生產和再生產,也意味著這些被建構的規範和規則反過來對過程的持續又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國際法對環境治理體系變遷的功能

  國際關係錯綜複雜,國際社會在體系變遷中執行不免失序,國際法無疑是使之更加有序執行的有效路徑。國際關係學對於國際法概念界定,主要從國家行為體的角度將其概括為一種行為準則,分為限制性法律規範和構成性法律規範,前者主要體現為限制,後者則首先體現為構成。當代國際體系已非沃爾茨時代的單一政治體系,經濟、文化等方面已經或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宏觀國際體系內部已經或正在建構更多的子體系,縱橫交錯,稍有不慎即可能引發宏觀體系秩序的混亂與無序。國際法的產生、傳播和發展已經與國際體系的執行形成了不可分離的緊密關係。

  國際法之於國際體系的作用可謂不可或缺。一方面,多元主體使得規範化趨勢增強。當代國際主體的多元趨勢源於全球性事務的日益增多,並且處於不斷膨脹的過程。威斯特法利亞體系所形成的以民族國家作為單一國際主體的國際體系正在變革,國際組織數量的大幅度增加深層次反映出全球性事務的大量湧現,民族國家作為國際體系的唯一行為體已經難以應付這些全球性事物,比如恐怖組織威脅、環境汙染、經濟危機等問題,都是當代所出現的新問題,覆蓋面及其廣闊,甚至延伸至全球範圍,影響整個世界,這些問題涉及各國的政治、經濟等方面,如不加以處理或者處理不當,勢必給各國造成深遠的消極影響,既然一國無力處理好這些全球性事物,只有透過國際組織來解決,在世界無政府的背景下,各國所組成的國際組織只能依靠相互合作來維繫,而合作的重要載體就是國際規範,無論是基於經濟學的成本利益考量,抑或基於共有觀念的成形考慮,規範都將透過制度化和社會化而得以實現其效能,國際組織在當中將充當規範制定、執行和監督的平臺作用,使得國際社會能夠依此作為其行為的預期和指引的重要載體。另一方面,問題的互動由國際法保障實施解決。在國際體系理論中,互動是體系必不可少的關鍵要素,互動亦是為了解決某一問題。正如上文所言,全球性事務需要行為體之間的頻繁互動,無論是自由制度主義的國際機制,抑或建構主義(包括西方建構主義和秦亞青教授所提出的過程建構主義)所倡導的規範建構,都以互動作為國際體系的重要內涵視之,各國不同程度地發展多邊關係,互動結果是各方尋求彼此都予以承認或是遵守的共同規則來加以調整和協調,此即國際法。如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就是範例,為解決目前及未來所面對的國際性事務,組織內部的各國際組織也分別相應地制定規範性條約來保障透過互動達到解決問題的目標,像核安全問題,聯合國及其相應的內部組織制定相應的規制核行為的一系列規範和原則,在最大可能的範圍內限制全球核危機爆發及保障因核試驗而帶來的戰爭危險。再如世界貿易組織作為全球最大的經濟組織,其內部各成員國所制定的各類多邊協議或者是適應性不一的規範性檔案,都在不同程度地保障國際經濟互動的有序進行,同時也能夠在規範的指引下尋找到解決各類經濟問題的途徑。本文以環境治理為例,建構具有普適性的國際法,以此為基礎和依據,各國互動顯其意義。

  1。無政府狀態下環境問題的產生

  國際體系的變遷並未實質改變其本體,即國際社會仍舊處於無政府狀態。全球環境問題卻愈發嚴重,環境汙染和氣候變化在客觀上給人類帶來危害的程度和廣度前所未有,問題的解決顯然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在無政府狀態下這就陷入了集體行動困境中,各國願意搭便車而非主動採取行動來解決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務。國際社會並沒有一個凌駕於各國政府之上的國際政府像國內政府那樣採取強制性措施統一解決問題,各國從其本國利益出發,觀望之態者甚於主動為之者,諸如氣候減排這類環境合作的困境就在於國家認知其主動減排的成本將遠遠大於收益,最佳方案就是搭便車,等待獲取其他國家主動減排所帶來的公共收益,美國對待氣候變化的政策較為消極的原因便是例項,其認為如果該國主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儘管可能有所收益,但相對收益會較小,而其他國家可能從中獲取更多的相對利益,這嚴重不符美國的國家利益,美國不應該為了主要是其他國家未來世代的利益而讓國民承擔大量的成本[9]。

  2。要素變革下的治理路徑:建構國際環境法律制度

  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環境治理得到不斷加強,國際環境條約數量和締約國數量不斷增多,[10],儘管並非所有的條約及締約國都能發揮效力和遵守條約;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代表的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環境組織在環境治理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歸因於國際體系主體多元化的結果,國際組織功能發揮愈加明顯;公民對環境問題的認知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環境問題的全球治理。國際體系變遷中的多元主體趨勢有助於衝破傳統國家利益的枷鎖而使得環境問題得以治理。

  在上述言及的相當數量國際環境條約中,臭氧層治理方面的國際法所發揮的實效性最強。1987年制定的《損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被普遍認為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國際環境協議,該議定書先後經過五次修改,已有190個締約國加入和批准,協議實施後,共有超過85%的消耗臭氧層物質被淘汰,科學家依此預測到21世紀上半期,臭氧層將會得到恢復。[11]臭氧層國際協議的實施成功,證明國際法在臭氧層治理方面發揮著巨大的功效,從法律實施的有效性角度看,《蒙特利爾議定書》不僅使得締約國履行相應義務,而且能夠透過該議定書解決南極上空臭氧空洞問題,說明此議定書是有效,也證明包括臭氧層在內環境問題解決最佳方案只能是締結具有普適性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

  本文從國際法角度來探討當代國際體系的變遷問題,以全球環境治理為例,基於法律的穩定和預見等特徵在其調整社會關係的優越性考慮,認為國際社會有與國內社會相類似的方面,而建立在觀念共享或成本收益上的國際法在調整國家之間所形成的一種社會關係方面將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定紛止爭、獎罰分明,使得國際行為體對其行為產生預見性,保證國際體系朝著穩定和有序的方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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