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小論文

公共利益小論文

  人們在公共領域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最本質的關係,就是公共利益的創造及其作用的發揮。本文是小編精心編輯的公共利益小論文,希望能幫助到你!

  公共利益小論文 篇1

  摘要:面對我國轉型時期出現的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我們有必要加強對政治價值與政府政治價值的認識、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探尋和開發政府權能的道德屬性上來。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政府利益的內容亦不相同。政府利益與公共利益不是兩個等價的概念,但兩者有著密切的關聯。在公共管理中,公共利益是指具有社會分享性的、為人們生存、享受和發展所需的資源和條件。從社會分享性的視角看,公共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公共利益不僅僅表現在單一的國家利益上與單一領域內,它也不一定完全體現真、善、美。追求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的社會利益最大化是公共管理的目標。

  關鍵詞: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價值

  前言

  人們在公共領域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最本質的關係,就是公共利益的創造及其作用的發揮。由於公共利益直接或間接地為所有公民所共享,所以,公共利益為一個好社會所必需。在創造公共利益的過程中,公共組織如何體現出其真正的公共性就是其公共倫理價值追求。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中的核心目標,對公共利益展開研究是公共管理不可迴避的重要問題。總的來說,學界主要是從規範層面理解公共利益,探討公共利益是如何表達、形成和實現的。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我們試圖從社會分享性的角度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並結合事實和規範兩個層面進行分析,闡述公共利益的幾個內在問題,指出公共管理並不完全以公共利益為唯一的實現目標。

  一、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務為主要物件的管理活動。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和公共事務本身的層次性和複雜性,決定了公共管理主體的多樣性。

  在我國,依據管理主體與公共權力中心的距離,可以將其劃分為六類:第一類是直接掌握公共權力處理公共事務的國家機關,也可稱為權力組織;第二類是執政黨,它在權力組織的形成和執行過程中有著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與作用;第三類是政治團體,它們與國家權力不具有正式的。直接的。法律程式上的聯絡,但是也與國家權力相關,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第四類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權來處理公共事務的公共部門,如各類事業單位等;第五類是在政府指導下,由基層群眾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第六類是不依靠公共權力來處理公共事務的民間組織,一般分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中介組織將伴隨政府職能的轉變而發揮越來越顯著的作用,成為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體。可見,隨著與公共權力直接聯絡的緊密程度由強至弱,不同主體所處理的公共事務的性質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政治性趨於減弱,而社會性趨於增強。總之,公共管理的主體應該是以政府為核心的開放式體系。目前,這一體系的構成是:中國共產黨處於領導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體,各種非政府公共部門。自治組織和社會團體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顯。

  公共利益是針對某一共同體內的少數人而言的,客體對該共同體內的大多數人有意義。社群擴充套件到整個國家、社會,小到一個集體。事實上,公共利益的關鍵並不在於社群的不確定性,誰是提倡公共利益。根據公共選擇理論,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計算,因此,對於可以造福個人利益願意去,甚至認為。但是,對於個人之外的大多數人的利益,如果你沒有任何個人,甚至有害於個人,基於成本計算利息,不僅提倡,甚至反對。即使個人可能受益,也根據成本計算,認為個體產生升力,等待其他受益人的索賠。因此,對大多數人來說在公共利益的維護者,沒有問題很容易。鑑於此,必須成立專門的組織來代表大多數人主張公共利益。最常見的組織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組織等等。為集體,當然,它也可以建立自己的組織倡導集體利益的,但是,對應於二元論的集體利益的,這個組織也有一個雙重性質,它既可能成為公共利益的主張者,也可能成為個別利益(私益)的主張者。

  二、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解讀

  (一)公共管理

  馬克思主義認為,管理具有兩重性——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於一切社會協作生產和社會公共生活的過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規律,這使得管理活動和方法具有可學習和借鑑性。另一方面,作為一種社會活動,管理是在特定的生產關係中進行的,必然體現出生產資料佔有者的意志,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會歷史性質,使得管理活動和方法具有特殊性。管理方法是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依據管理與管理方法的兩重性原理,我們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與方法概括為兩個層次,即實質方法與技術方法。實質方法是由於社會屬性和社會發展階段不同而採用的適合各國實際情況的管理方式,必然體現該社會的特定生產關係。它包括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思想政治手段等。技術方法則是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更新,但與社會生產關係屬性的相關性不大,可以為不同社會制度中的人們共同採用的方法。20世紀80年代以後,西方發達國家在公共管理技術方法方面獲得了巨大的發展,既採用了資源與支出控制的技術,也使用了用於保證個人和團體績效的技術。其中,收支預測。財政趨向監控。戰略計劃。零基預算。目標基礎預算和方案預算被西方發達國家認為是最有效的幾種方法。另外,純粹的管理技術手段也獲得了極大發展,主要表現在計算機與管理資訊系統和決策支援系統的普遍應用方面。我國同樣處於公共管理的發展時期,對於這些技術方法,應該積極借鑑。吸收,使之為我所用。

  在實質方法方面,我們必須充分注意到我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國家性質。政治體制和發展階段上的不同,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公共管理發展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國家的模式和方法。

  在我國,最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1月,江澤民同志在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又指出,“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廢。”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從治理國家的大局出發,指明瞭我們黨治國方略轉變的根本方向。法治是要求黨和國家機關的活動必須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護公民權利。德治是指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既包括提高人民群眾道德素質,也包括提高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奉公守法意識,尤其以黨和國家機關幹部的“官德”建設為核心。只有把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活動和“官德”密切結合起來,才能貫徹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社會主義國家管理公共事務除了要應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還要運用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制定法律還不成熟的社會條件下,對新的社會關係和社會問題,就要由政策來加以解決。公共管理學所要研究的政策,是黨和國家把解決全域性性問題的方法細化、具體化的結果。在當代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國際國內情況瞬息萬變的條件下,決策就成為各項事業成敗的關鍵。為了避免和減少決策的失誤,就必須要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提高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科學化是對決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沒有本質區別。民主化則必然反映一個國家的階級屬性。我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決定了我國的公共管理決策必然反映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公共決策在名義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實上所維護的是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

  (二)公共利益

  在我們看來,利益是人們為了生存、享受和發展所需要的資源和條件。不僅存在於公眾的利益體系,不同層次和不同領域的公共利益,但也有完全自願分享,分享和包含自願和強制的份額,以及其他形式的公共利益。正是這個原因,我們說在公共利益是社會共享,不要說它有一個社會共享。在包含強制共享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前提條件符合法定程式。在這裡,我們有社交分享性為切入點來定義公共利益。為社會共享,需要以下兩個基本的註腳。

  1.分享機會的無差異性

  社交分享性的主要重點是獲得資格的開放性。也就是說,一旦某種資源和條件定義為公共利益,所以在基本標準設定,資源和條件,所有的人應該沒有門檻,沒有種族、階級、區域、教育和其他差異,每一個社會成員機會均等。儘管社會的邊界是有限定的,但人們分享公共利益的權利與機會是無界的。公眾的興趣集中在社會分享性機會平等分享,分享並不排除實際結果是不同的。解決差異所引起的衝突,從規範的角度來看,有兩種方法:一是防止差距太大,保持平衡的分配,第二,如果產生擁擠效應,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收取。採取這樣的措施,本質上仍然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不應該把公共利益領域的完全分離,分離,反對過程的實現。至於這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亂收費現象,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不過,若用極點式思維分析這類問題,估計得不到理想結果。

  2.分享方式的雙重性

  雙重性指的是,社交分享既有願意分享,也有強制性的份額,而後者往往被人忽視。公共利益都自願分享一邊,被迫分享。一些公共利益是一個主觀的不需要人民的利益,但只有在法治和被迫接受固化後,被迫分享而不是自願的利益分享這種情況更體現了公共事務管理的政治性質。比如,維護公共利益的共同體,必須透過民主選舉的方式,選擇相關的經理。如果一個候選人以微弱優勢當選,甚至發現選舉也製作了一些極其不正常的現象,直到沒有什麼力量能解開這個謎團,但選舉過程執行依照法律,那麼它也不再能說,這次選舉是對公共利益的共同體。對於對手的經理挑選,結果是一個無助的被迫分享,他們不僅分享結果,但也將分享結果的其他相關被迫接受結果依照法律規定。可見,依照法律法規,依照法定程式,是強制分享利益成為必要的公共利益。

  三、關於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幾點新思考

  1.需求者數目不是判定公共利益的唯一標準

  為共同的公共利益的需要,理論討論是相對簡單的。例如,在經濟或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大家一致透過的需求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容易使人們達成共識。需求者的數量只有一個衡量公眾利益。所有或大多數人需要和認可的共同利益,與社會共享無疑是公共利益。然而,除此之外,還有利益的兩種情況也有社會共享。一個是所有人或絕大多數的人不需要明確需求的態度和認可,但少數人,但社會開放,也有社會共享。二是需要個人或少數人,但是,這將有利於所有的人透過法定程式有影響,常使相當一部分人民的利益被動地接受,也有社會共享。

  因此,公共利益不能被簡單地需求者數量的多少。公共利益不僅給業主或利益的絕大多數人,事實上分享的金額數並不是唯一的因素,決定是否構成公共利益的基本特點在於一個真正的社會共享。因此,在社會共享的利益性,可以被稱為公共利益。換句話說,社會共享性是基本標準為公共利益。

  2.公共利益不僅僅表現為單一的國家利益或表現於單一領域

  內在傳統的想法,公共利益只有在國家層面,沒有地方各級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和國家利益。然而,共享社會管理。在我們國家,要麼來自全國各地的瞭解社會,也可以從地方行政區域(如省、市、縣、鄉),直至社群等多層面的角度來理解社會。換句話說,從空間層面,社會的範圍有不同的大小。因此,它是不可能由國家利益包括其他差別。

  因為公共利益是社會共享資源和條件,社會距離和範圍大小的點,然後公眾利益必須存在於不同的層次。多個層次的地方公共利益,既符合國家利益的方面,也有一個衝突與國家利益。因此,有利益博弈的不同級別之間的公共利益是正常的,關鍵是如何處理它們之間的關係的利益,妥善解決的利益衝突。在過去,另一方面,政治領導人的想法,否認政治領域和其他公共領域在實際的差異和對公共利益的矛盾。事實上,從橫向上看,公共利益在政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經濟公共利益和其他形式。公共利益不僅是一個單一的域,如只看到政治或經濟。因此,公共利益有實力和規模,公共利益並非鐵板一塊。光譜手段所形成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多樣化的競爭,公共利益需要整合內部的分歧,達成對外的一致。

  3.公共利益並不一定完全體現真、善、美

  公共利益存在於抽象的分野的公共利益和特定的公共利益。摘要公共利益集中在價值層面上,標準水平和概念層次。這種程度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為的嚮導,是確定邊界的合法性根據政府行為。具體的公共利益是集中在事實和描述性的水平。這種程度的公共利益,經常在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如各種各樣的物理物件和事件。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和具體性,公共利益不僅是公共管理的理念,和公共管理。從目前的研究對公共利益,大多數研究集中在規範層面,重點是相關公眾的利益和公正。正是因為這一原因,公共利益往往意味著人們對於追求正義,反映了美德和良好的。

  結論

  公共管理的實現應基於公共利益為核心的社會利益最大化,而社會效益包括社會共享,組織分享共同利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專屬個人利益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公共利益有一個核心的位置在公共管理。在公共管理、公共利益應該是最佳的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作為公共管理活動的指導作用。為了公眾的利益,另一方面,與此同時,公共行政的利益應該反映在私人保健。如果追求公共利益,完全堵塞的私人利益的增長空間,公共利益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公共利益不是一個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幫助確定公共管理活動的目標和利益取向的公共優先、私人原則、兼顧到社會共享,組織分享共同利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獨佔性的個人利益三者之間的集合和諧。

  公共利益小論文 篇2

  【摘要】在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公共利益是個不確定的概念,實際操作比較難。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加以探究,從而達成法律共同體的一些最基本的認識,以指導對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一、導論

  在我國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過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如曾經的“”案,社會影響很大,人們對此的爭議也頗大。由於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複雜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這樣一些不確定的概念作為一種兜底條款,讓法有相對的伸縮空間,操作起來更具有靈活性。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規律和現代立法的基本趨勢,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強。

  但應當看到的是,“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確定的,因此,我們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內涵,以指導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二、對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一)關於“公共利益”的立法例

  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上均有公共利益條款。有關的法律上的措辭有: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國家經濟計劃、社會經濟秩序、公共秩序等。立法措辭上顯得有點混亂,但從其他措辭的基本意義來看,我國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和其他國家的“公序良俗”概念是基本相當的。

  世界範圍內首先以法律形式將公序良俗原則規定下來的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該法典第6條規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法律。”第1131條和第1133條規定:“原因違反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時,此種原因為不法原因;基於不法原因的債,不發生任何效力。”此時,公序良俗不過是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例外的限制。

  到了《德國民法典》,公序良俗的觀點成為了支配私法全部領域的基本原則,該法典第138條規定:“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以後許多國家或地區制定的民法典紛紛效仿這一規定。如《日本民法典》第90條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的法律行為,為無效。”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蘇俄民法典》第49條規定:“實施目的違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法律行為無效。”《民主德國民法典》第68條規定:“為社會主義道德準則所不容的契約無效。”

  (二)、關於公共利益的理論性認識及其評估

  1、主觀公共利益論和客觀公共利益論

  防止恣意決定公共利益的含義,存在著兩種進路。一種是從實體出發,說明權力的合法邊界;另一種是從程式出發,以框架下的民主決策程式限制恣意行使權力。按照前一進路,客觀上存在公共利益概念的合法邊界;按照後一進路,公共利益概念是主觀的,隨參與決策程式的主體以及決策規則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公共利益客觀說在大陸法學上受到重視。德國學者華特克萊恩的“量廣”、“質高”理論,影響頗大。華特認為,公共利益是受益者儘量廣、對受益人生活儘量有益的事物。[2]此外,在經濟學上的公共貨物理論也提供了一種客觀解釋。該理論把產品和服務分為公共貨物和私人貨物。在私人提供公共貨物的情況下,消費者將“免費乘車”,即享有這些貨物而不付款。潛在的供貨人會因此轉向其他地方謀取利潤。因此,如果私人無法提供某種公共產品或者服務,那麼,它就需要由國家予以實現的公共利益。公共貨物說的理論大致是清晰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公共貨物的外延卻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公共利益客觀說是有它的意義的,但是實際上並不能提供公共利益性的客觀判斷標準。更令人不安的是,公共利益客觀說具有決定論的色彩,導致以權威損害民主。因此,另闢蹊徑,假定公共利益是主觀的抉擇,依靠公正的程式界定,在有的時候似乎更能夠起到比較好的效果。這就是主觀說。

  2、公共利益的具體表述的兩個不同方法

  第一種方法是,具體列舉哪些是屬於公共利益。如粱慧星的《物權法(草案)》中第48條對公共利益的表述是:“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蹟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走的是日韓等國的列舉概括。在我國的其他單行立法中,也是有這些方面的列舉性概括的,比如,我國信託法第六十條,就規定了幾種型別的信託屬於公共信託。這些列舉雖然不能完全確定公共利用的內涵,但有在部分領域內相對確定的意義。即在這些領域只有這些情況屬於公共利益。

  第二種方法是,澄清公共利益的內在含義是民法學家史尚寬先生在談到公共利益時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共利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蓋以公共利益理解為偏於國家的利益,為強調社會性之意義,該用公共福祉字樣,即為公共福利。其實,公共利益不獨國家的利益,社會的利益亦包括在內。”這種說法,旨在表明公共利益並不等同於國家利益。

  而流行歐美的盧梭式的民主理論則把公共利益界定為所謂公意,或者人民的意志,政府行為的合法性來源於人民意志。還有人把公共利益界定為有關各方進行衝突和達成妥協這一過程的結果,如果政府的行為表達了這一妥協過程的結果,那麼它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無論是對公共利益的列舉性認識,還是對公共利益本身內涵的追索,都是有它的意義的。列舉性認識能夠讓公共利益的內涵在某些領域相對確定些。而對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追索,也使人們在考慮一項事件是不是公共利益所應當注意的幾個方面。

  三、對公共利益加以司法審查的幾點建議

  各國雖然在不同程度上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但在實踐中相當複雜,我們還有必要講究一些尋求公共利益的基本方法,或者探索一些可以利用的規則。

  (一)、可以把公共利益進行一定範圍內的分類。

  一些典型的案例和國內外立法已經很好的確認了一些公共利益屬性比較明顯的情形,對於這些情形可以在我們的立法中進一步確認,並可以在此基礎上可以探討對公共利益在一定範圍內加以分類從而以型別化的方法將當前社會中的典型的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歸納出來,確立對實務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維護法律適用的統一。

  在德國司法實踐中,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主要案例型別有四類[4]。我國學者史尚寬先生則認為,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可分為五種型別[5]梁慧星先生認為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可歸納為十種型別。[6]

  (二)在具體個案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認識的時候,應當先從個案中抽象出來看一般意義上公共利益,然後再回到個案中去。從個案本身看公共利益開始是隻能有表面的一般人的心理層面的認識。這就有必要從個案中抽象出一般情況,來同我們以往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加以比較確定,最後再回到具體的個案中,以指導具體的解決方法。

  同時,我們注意到,在具體的個案中,我們對公共利益的理解應該打破傳統的錯誤認識。傳統上,這時候提到公共利益,就把他歸入到很多人的範圍中去,而具體的合同條款就屬於合同幾方的事情。但在實踐當中,有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項,它所實際涉及的也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並非與整個社會每個人的利益相關。而在某一個合同中,合同所涉及的可能只是很少數的人,但是,把合同放在社會領域去看,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寫出相似的條款。所以,每一個合同的背後都暗含著一群人。所以,我們可以在抽象上講,公共利益是群體性的,個人利益是要服從整體利益的。但在具體的辦案中,很多時候卻要把實際的公共利益和實際的個人利益看做是一群人與一群人的較量,而不是一群人對幾個人的較量。有了這種認識,就能夠一定程度上預防假借公共利益,以所謂的多數人的利益來壓制具體相對人的利益。

  (三)公共利益不僅僅是個法律概念,有時候還被看作是個政治概念。所以有時候在評價公共利益的時候要注意一個政策導向的問題。

  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國家政策、指令性計劃在我國曾有法律的權威性。但是我國新的合同法卻沒有確定這種做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違反政策、指令性計劃的合同並不當然無效。雖然他們在實踐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應該把他們也納入公共利益這個框架中加以考量,避免某些人、部門打著國家政策、指令性計劃之名,行謀取不法利益之實。

  (四)在具體的個案中,公共利益是排除合意的。合同雖然從起初是合同各方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是這種合意超過合理的界限的時候,即使合同各方認為他們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但是否真的符合,仍然需要外在的裁判者加以裁判。因此,關於公共利益的認識是不能調解的,在問題的定性上,必須由裁判者給出明確的判斷。

  (五)公共利益是相對保守的。看一個事情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一般應當基於就過去對這項公序良俗的共同性理解或者過去社會對這項公序良俗的一般心理認識。以個案來否定、打破既有的認識是有很大的風險的,所以也是必須慎重的。比如說,一個人定了個合同,把他的遺產贈與他的情婦。那麼這個合同就是無效的。

  (六)公共利益的最終界定機關應該是法院。要正確處理行政機關的界定和法院之間界定的協調。鑑於目前司法機關受到地方政府很大影響的實際,有必要提高“公共利益”爭議案件的審級,當事人一方是縣級政府的,一審則由中院審理,以此照推,以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不被濫用。

  (七)公共利益不是經營性的利益,公共利益從其本身而言決不能是經營行為,不能追逐利潤。否則,不成為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服務。公共利益注重福利性,而非獲利性。注意到了這點,就能一定程度上警惕有些人因為某些事項內在的獲利性誘惑,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損害相對方的權益。

  參考文獻:

  [1]李累,《略論我國憲法財產徵用制度的缺陷》,載《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第42卷。

  [2]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高天姿、王才亮,《公共利益”的界定及程式》,載《中國律師》2005年第8期。

  [4][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19-5361。

  [5]史尚寬,民法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6]梁慧星,《市場經濟與公序良俗原則》,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二)》,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

  [7]金振豹,《對一起“第三者”受遺贈案的思考》,載《法學雜誌》2003年第2期第24卷。

  公共利益小論文 篇3

  【摘要】

  隨著網路資訊科技的進步,新時代的版權保護面臨著過度擴張的問題。版權保護擴張勢必影響版權制度所涉及各方的利益均衡。追求各方的利益平衡是社會關係的普適性真理。版權制度的設計和版權立法追求的是保護版權人的專有權利,同時更是關係到整個國家科學文化發展的社會公共利益。筆者分別從版權保護的正當性理論、版權保護的目的、合理使用制度三個角度來論述版權中的公共利益。

  【關鍵詞】

  版權;公共利益;合理使用

  一、版權正當性理論中蘊含著公共利益

  從法理角度來看,版權保護的法哲學基礎,即版權保護的正當性理論中融合著維護版權利益均衡的精神。以下,筆者將從版權的三種正當性理論中闡述版權中的公共利益。

  (一)激勵理論

  論證版權正當性的激勵理論以功利主義哲學和自由主義經濟學為基礎。以邊沁為代表的功利主義認為,立法的目的是增加社會的總福利,立法者的.責任就是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自由主義經濟學家亞當﹒斯密認為,個體是謀求自己私利益的“經紀人”,儘管其行為動機是利己的,但每個個體的行為最終都會帶來社會總體財富的增長。[1]

  從激勵理論來看,透過版權制度,個體對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享有權利並受到法律保護,能夠激勵個體投入到更多的智力活動中去,從而增加社會智力產品的總量,也將使整個社會從人們的智力創作中獲益。

  因此,筆者認為,激勵理論中,保護版權人權利被視為一種手段工具,目的是激勵更多個體從事創造性活動,促進科學文化事業進步,實現社會總體的公共利益。

  (二)勞動理論

  版權的勞動理論來源於洛克的財產權勞動學說。洛克在《論財產》中闡述,“上帝創造人類,同時也賦予人類共同的資源和財富,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為一切人共有。由於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所有權,用自己的身體勞動,用自己的雙手工作,因此理所當然地對自己的勞動享有所有權。”勞動使原始共有之物脫離共有狀態,由此確立了勞動者對它們擁有財產權,政府有尊重和保障這種財產權的義務。勞動理論以此來論證版權保護的正當性。

  與此同時,洛克的財產權勞動學說也包含了限制取得財產權條件和財產權範圍的內容。洛克認為個體在透過勞動獲得財產時,“至少還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一切資源為所有人共有,任何人不能將其劃為私用,不能侵犯另一個人的權利。此外,洛克還告誡人們,財產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可以消費的範圍,否則便造成權利的浪費,“違法了自然的共有法則……侵犯了鄰人應享的部分”。

  洛克的財產權勞動理論最初是用來解釋有形之物的財產權,後逐漸被引用到智慧財產權領域。版權作為一項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利,同樣可以用該理論來解釋。

  由此可見,洛克勞動財產權學說中對財產權限制的內容說明了版權中公共利益的合理性。

  (三)社會規劃理論

  美國版權學者Neil Netanel教授提出了系統的社會規範理論。他認為,版權法有助於培育民主的公民社會。實現這種作用主要依賴於版權法的兩個功能:生產性功能和結構性功能。生產性功能指版權激勵人們就一系列廣泛的政治、社會、審美等問題創造性地表達其想法,從而為民主文化和公民集會提供討論的基礎;結構性功能指版權為那些創造性的交流活動提供支援,使其不必依賴於國家補助和各級文化機構。[2]

  為實現版權的以上兩個功能,Neil Netanel教授主張改善版權法,縮短版權的期限,擴大能為他人創造性使用的公共領域的範圍,減少作者對其作品的控制權,以維持版權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而實現利益平衡對資訊的民主社會非常重要。

  相對於其他版權正當性理論,社會規劃理論中指向的公共利益追求更加明確。

  二、實現公共利益是版權保護的最終目的

  自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誕生以來,版權法就被賦予了服務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1709年英國議會頒佈《安娜法令》,該法令的前言明確表達了制定該法的目的:“為了……鼓勵有知識的人創作和寫出更有用的圖書。”這在學界被普遍解釋為,《安娜法令》將鼓勵更多人創作和學習作為一個普遍的公共利益,而追求公共利益是該法的首要目的。

  版權制度發展至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對版權的保護都沿襲著公共利益的目的。以美國為例,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項規定了版權保護和專利保護的目的:“保障著作家和發明家對其作品及發明物於限定期限內專有權利,以獎勵科學與實用技藝的進步。”這一項條款規定的版權保護目的包含兩個方面:其一,保障著作家和發明家享有對其創作的專有權;其二,鼓勵和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其中,後者包含在公共利益之內。

  版權的公共利益在我國的著作權立法中也有清晰體現。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條規定明確地闡明瞭我國版權立法的雙重目的,既保護作者個人利益,又促進社會公共利益。

  三、合理使用制度體現著對公共利益的追求精神

  “合理使用”概念存在於世界諸多國家的版權立法中,是版權限制的重要依據。合理使用允許人們無需徵求版權所有者的同意,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部分內容,旨在取得版權持有人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兼顧原創者利益的同時又鼓勵新的創造。

  合理使用從出現起,就與保護公共利益相伴而生。1803年英國Cory訴Kearsley一案中第一次出現“合理使用”概念,該案涉及後來的創作者未經許可摘用他人作品是否違法問題。1841年美國法官Joseph Story在Folsom訴Marsh一案中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了系統表述,提出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

  (1)使用作品的性質和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科學文化進步並有益於社會公眾,其新作品必須付出創造性的智力勞動而不是簡單地摘抄。

  (2)引用作品的數量和價值。大量引用原作或原作的精華部分,不能視為適當。

  (3)引用對原作往往是同一題材的創作。新作的出現有可能影響原作的銷售市場,或減少其收益,甚至有可能取代原作。因此必須考慮使用的經濟後果。以上三要素的第一個要素,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促進科學文化進步並有益於社會公眾,正是公共利益在版權法中的具體內涵。

  美國在其後的版權司法實踐中不斷完善判斷“合理使用”的規則。19世紀,美國學者從其本國的版權法源中抽象出了七個原則,包括:有限保護原則;法定獨佔原則;市場原則;合理使用原則;進入權原則;個人使用原則;公共利益原則。其中,公共利益原則是指版權之存在首先應該有利於公眾,其次才是使創作者本人受益。不難理解,前六個原則都可看作是公共利益原則的組成部分。

  新技術的發展、網路時代的到來,並沒有使該制度失去原有的作用,反而經過相應的調整後,制度價值更為彰顯,發揮著有效地平衡公共利益與版權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合理使用作為版權制度的一部分,在促進資訊自由流通、推動科學文化繁榮、實現社會公眾民主文化權利等公共利益的各方面都有著積極作用:

  (1)合理使用制度保障了公眾對作品的適當接近,促進思想、資訊的自由流動

  版權保護的基本原則為“思想/表達二分法”,即版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並不保護思想本身,思想本身可以被他人自由使用。版權法以此保障人們的思想自由。

  思想和資訊的自由流動要求版權保護要適度,給予版權所有人過多的壟斷權無疑會阻礙資訊的自由流通。合理使用制度實質上是對版權保護的一種限制,也是對人們合理接近版權作品權利的確立。這種資訊接近權在憲法上具有正當性,原因在於,合理接近版權作品關係到憲法確保的發展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的重要的公共利益。

  (2)合理使用制度增進了知識和學習,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繁榮發展

  版權保護旨在透過保護創作者的專有權利,來達到促進科學和文化事業有序繁榮發展的最終目的。可以說,版權制度作為科學文化領域內的一項重要制度,擔負著維護和促進科學文化進步及科學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的重要使命。而合理使用制度,有助於公眾對版權作品享有接近權利,從而促進非營利性質的活動特別是教育、研究、學術活動的開展,激發出更多領域中的智力創造。基於對公眾接近版權作品權利的保障,合理使用制度突出、直接地體現了其對增進知識、促進學習的這一公共利益的保障的制度追求。

  (3)合理使用制度有助於實現社會公眾基本的民主、文化權利

  過度的版權保護會導致版權人對其作品權利的壟斷,導致公眾在資訊和資源分配過程中享受不到平等的待遇,因而,對版權進行限制是必要的。合理使用就是在這種必要下產生的。

  版權法透過合理使用制度對版權人的利益進行限制,以最終實現人的自由為目標。作為一項文化領域的法律制度,版權法涉及社會公眾在科學文化生活中多項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資訊獲取自由、進行科學研究和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自我學習的自由、自我發展的自由,等等。合理使用制度透過促進資訊和教育資源的合理分配來促進公眾更廣泛參與民主文化建設,透過支援公共教育、自由的自我創造、活躍的文化爭鳴與交流來繁榮我們的民主文化制度,實現社會公眾基本的民主和文化權利。

  四、結語

  隨著現代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版權人的專有權利有不斷擴張之趨勢。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版權,我們發現,版權制度的設計、版權保護正當性理論以及現代版權限制理論包括合理使用概念當中無不閃爍著對公共利益的內在追求。為限制版權人權利擴張,現代版權立法和版權制度的落實需要進一步完善,而完善版權法和版權制度則必須將實現公共利益作為重要目標,以更好地保障社會公眾對版權作品的接近和利用,促進社會科學文化的進步。

  【參考文獻】

  [1]何貴忠.版權與表達自由:法理、制度與司法[M].人民出版社,2011.

  [2]韋景竹.版權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研究[M].中山大學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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