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四講》讀書筆記

《塔木德四講》讀書筆記

  認真讀完一本著作後,想必你有不少可以分享的東西,這時候,最關鍵的讀書筆記怎麼能落下!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讀書筆記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塔木德四講》讀書筆記,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列維納斯是二十世紀為數不多的在倫理學方面有較強原創性的思想家,其最著名的觀點是“倫理學先於本體論”以及“他人的不可主體化”。我沒讀過他的後期作品,作為文學院的也不敢說看得懂前期的,但正好李幼蒸老師在《現象學:一部導論》的譯者序裡痛罵他說話如同格言一般,莫名其妙,便更想知道列維納斯如何讓李幼蒸如此嗤之以鼻。再加上塔木德的古典氣質以及巴以爭端,這些都促使我讀了讀這本小冊子。

  然而在關於應許之地的那章,我實在沒太看懂他本人對回到應許之地的態度。按照他在前一章的觀點,《托拉》經是猶太人在生死關頭被迫接受的,這因此也就超越了“知”而後“行”的西方傳統實踐論。同時,《托拉》本身具有特殊性,它的目的就是為了杜絕之後的抉擇;再同時,猶太人實際上在漫長的時間中檢驗了《托拉》,這三者說明了對被給予性的忠誠是首要的,這種被給予性如果可以維持而不自滅,如果能夠達成被給予者之後的期待,那麼人們就可以逃出總在主體所控制的範圍內行事的特點。這裡的倫理學要素在於對不平等性的認同及其限度,以及對人們都變得的為他人做事提供可能。那麼按照這一觀點,列維納斯似乎在支援派去迦南進行偵探的那些間諜的想法:雖然迦南是應許之地,但其上已有他人居住,對他人應該負有責任,而對現狀應該首先認同。但列維納斯又反過來說他們應當被處死,而且根據其他三篇,列維納斯幾乎都是支援經文的總結論的,那麼他似乎還是支援奪回應許之地的。如果我沒理解錯,那麼或許有的解釋是,這些偵探行為將猶太民族回到應許之地的時間無限延後,這一事實本身是應該首先得到承認的,但這一事實隨著20xx年的流浪史而不隨猶太人所願,經文內部也說對他者的無條件的承認是不好的,猶太人便不得不思考這被給予性是否應該被推翻。這裡就產生了延遲的張力,何時推翻,怎樣才算不隨其所願?或許美國的應許解決了這一矛盾,他們提供了切近的聖經文字。

  而對列維納斯而言,或許第一章瀆神為什麼可以在贖罪日消除其罪過而對他人則必須求得其原諒這一問題更加得心應手,因為它完全就是要匯出對上帝之責任的根本性:上帝是絕對的他者(還是他人?就我所知這兩個概念對列維納斯並不相同,但這本書的翻譯確實不太考究,儘管我一直覺得對這種死了不到50年的非英語世界的晦澀思想家的小書,有人翻譯就應該感恩戴德了,還嫌棄它不懂與這個思想家關係不大的術語用的不對似乎不好——豆瓣一直有這種神秘的風氣,而我一直想不通如果讀得懂英語幹嘛要來看中文,以及如果你這麼有研究為什麼不做點貢獻?——但這是非常重要的區分,所以我假定譯者沒翻譯錯),面對祂人們只能進行自省,那麼這個他者就和死亡一樣,如果時刻逼迫著人就會壓垮人的實存。因此,祂恩賜了人們對祂所做的事的清楚,但這代價是人逃離和自己之存在的孤獨關係轉向他人。所以,絕對的責任反而降臨到了他人上,如果你和他都覺得你冒犯了他,那麼就必須求得他人的原諒,這一個個他人。儘管如此,原諒與否不是重點,帶著這種敬意行事才是我們必須要做的。

  我因此非常敬佩列維納斯的文字闡釋能力,儘管其依據的工具都是語文學的——他甚至在前言裡專門說明了結構主義方法的不實用性——但透過我讀完了幾乎沒有感覺的經文居然可以闡釋出不少和他的哲學思想有深刻關係的內容。而在最後一章講猶太法庭的時候,我就著實覺得這是過度闡釋的範疇了。但就算這樣他還是談到了令人動容的故事。即某一個拉比天天找無賴,替他們祈禱,而拉比死後無賴覺得以後不再會有人幫他們祈禱,於是改邪歸正。有趣的點在於拉比的行為,即其並沒有教義上的要求來拯救無賴,卻認為自己付有責任去拯救這些人,他因此成了“所有他人人質之人”,對乞丐,他將自己交給他們,把時間和經歷給他們,而面對那些認為乞丐不可拯救的.普通人,拉比的行為使得他們無言以對,繼而必須承認他者,不主體化他者,從而時刻為製造道德提供可能。倫理學因此要求一種對物件的基本的現實的承認,承認其中的不可能要素,之後再進行本體論研究,才能逃脫主體化的禁錮。

  僅從這四篇來看,閱讀難度除了第三篇都主要體現在我對猶太教的陌生上。當然,這種文字細讀或許不符合哲學知人論世的整體性研究方法,我也只是闡釋而已,沒有想要確證什麼。至於其中體現出的為他人的思想,至少提供了一種新的視角,即對物件的任何研究都受制於前結構又都開始於現在此刻地對實事的意向上,那麼這個研究本身的合理性甚至是否應該開始就都值得懷疑了。元方法論因此在實際上阻礙了人們對本體的追尋並繼而改變了我們的方法論。就此而言,元方法論因此獲得了以往本體論的位置直接指揮方法論。至於列維納斯本人的主張,我還是把《總體與無限》讀完再班門弄斧吧。

  最後,或許可以思考的是列維納斯對巴以衝突的看法。就現在我國的局勢而言,肯定是支援巴勒斯坦的多,這和他們獲得的資訊多寡沒有關係。實際上我國也是一個很明顯的“倫理學先於本體論”的國家,儘管這倫理學更類似於前結構。然而知識分子,就列維納斯的定義而言,就現階段而言就是可以對他講真話也必須講真話的人,他們因此必須突破前結構去尋找真相。那麼我們假設以色列這次理虧,列維納斯最有可能的態度恐怕是自己肩負起這個責任。如果說對前結構的認同是首要的而對其拋棄總是延後的,那麼擔負所有責任的人戶口虛假可以成為突破焦灼的利刃。至於大眾願意將其稱作聖人然後改邪歸正還是白蓮花然後繼續在網上謾罵,各位心中夠有答案,其就算不會改變列維納斯的基本結論,也或許會動搖其對知識分子的基本定義。

  當然,我是文學院的,所以我很可能不懂列維納斯和現象學,上面純粹是文字學的分析和一點小感想,如果有朋友讀起來不舒服那就是我有問題(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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